关于调整我市2011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1-07-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我市2011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

宁人社〔2011〕288号

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1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的通知》(苏人社发[2011]247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2011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和对象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已在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

二、调整办法

(一)普遍调整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的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

1、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手续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定期生活费)。

2、退休、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10%增发后,增加额不足171元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含折算年限,下同),但增发后的实际增加额不得超过171元;按照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10%增发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1709元的,按照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但增发后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得超过1709元。

同时具备上述两个条件的,按照就高和不重复原则确定增发金额。

3、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周岁(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30元、10元、10元;退职和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分别增发20元、10元、10元。

(二)适当增发部分人员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

1、符合原劳动人事部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每人每月增发130元。

2、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17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230元。

3、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副高每人每月增发110元,正高每人每月增发160元。

(三)调整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计发基数

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企业军转干部,其发放生活补助的基数,按2011年1月我市养老金调整后的平均水平(1897元/月)确定。生活补助的调整时间与基本养老金调整同步,所需资金由原渠道列支。

三、溧水县、高淳县可参照执行,其托低标准按照省两厅文件明确的标准执行,具体办法由县人民政府确定。

四、此次调整所需资金,在各统筹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由统筹地政府自筹解决。

五、此次养老金调整后的标准从2011年7月1日起执行。

二О一一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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