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科技创业型企业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科技创业型企业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7-3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国有科技创业型企业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实施办法的通知
宁政办发〔2014〕85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南京市国有科技创业型企业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4年7月31日
南京市国有科技创业型企业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实施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促进南京市国有科技创业型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调动技术人员、管理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和科技成果转化,特设立规模5亿元人民币(首期5000万元,由市区两级财政共同出资)的南京市国有科技创业型企业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以下简称“专项基金”)。
第二条为规范专项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加强资金监管,根据《关于印发〈深化南京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建设,打造中国人才与创业创新名城若干政策措施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宁委办发〔2012〕54号)、《南京市国有科技创业型企业股权和分红权激励试点实施意见》(宁政发〔2013〕305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三条专项基金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科学决策、防范风险”的原则,委托管理机构进行专业化运作,并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四条专项基金实施对象为在南京紫金科技人才创业特别社区、校地共建大学科技园创办的国有控股和参股科技创业型企业,以及在宁高校全日制在校学生在南京市大学生创业基地创办的国有控股和参股企业(以下简称“创业企业”)。对符合条件的重要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时,被激励对象如认购股份或因接受激励股份缴纳个人所得税缺少资金,可向本专项基金申请借款。
第五条专项基金不得用于从事股票、期货、房地产等投资,不得用于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法律法规禁止从事的其他业务。
第二章基金管理
第六条成立由分管市领导牵头、市人才办、市发改委、市国资委、市科委、市金融办、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共同参与的评审委员会,作为专项基金的监管和决策机构,负责选择和聘任托管机构、托管银行并对专项基金的使用、运作、管理、审批等具有最终决策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金融办,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监管工作。
第七条市金融办负责专项基金的日常监督管理,具体为:
(一)督促托管机构出具专项基金申请的初审意见,组织召集评审委员会会议,将相关材料上报评审委员会决策;
(二)协调落实评审委员会就专项基金作出的各项决议;
(三)跟踪和监督专项基金的实施情况,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建立对托管机构、托管银行的监督评价机制,适时组织第三方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五)借款结束后,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验收;
(六)定期向评审委员会报告专项基金的运行和收支情况。
第八条专项基金委托专业的托管机构具体运作管理。托管机构在评审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下履行专项基金受托管理职责,具体为:
(一)按照本办法中的规定及委托管理协议的约定,制定完善的审核、跟踪、评估和资金监管制度;
(二)对拟代持项目进行尽职调查,出具初审意见;
(三)在项目决策通过后,以专项基金托管机构名义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落实有关风险控制措施,负责项目具体实施;
(四)跟踪申请人所在单位运营状况,并有权要求其所在单位定期提供经营管理等相关信息;
(五)及时向评审委员会报告专项基金代持项目中出现的风险,制订应对方案,实施应对措施;
(六)每年向评审委员会提交年度运作报告,报告内容包括专项基金运作情况、申请人所在单位实施股权激励有关情况以及其他重大事项;
(七)评审委员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托管银行作为专项基金的保管银行对专项基金实行专款专用,对资金的使用、回收进行监督。
第三章实施流程
第十条拟使用专项基金的申请人向托管机构提出申请。托管机构在收到申请后应及时受理,指导申请人提交有关材料,并将受理情况向评审委员会报告。
第十一条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按照托管机构的要求提交申请资料,包括但不限于:专项基金申请书、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个人信用记录、劳动合同、个人资产状况,以及申请人所在单位的股权激励计划书、有权机构的审批文件、企业的沿革和目前经营状况评述、经会计事务所审计的专项基金申请日前三年的财务会计报告等。
第十二条托管机构对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进行尽职调查,对申请人的还款能力和还款计划、申请人所在单位的经营情况和股权激励方案等进行风险分析,提出风险管理优化建议,并出具初审意见。
第十三条托管机构进行尽职调查并初审通过后,将形成的整套股权激励代持方案及文本文件提交评审委员会决策。文本文件包括以下:
(一)“第十一条”所述材料;
(二)托管机构尽职调查报告;
(三)申请人与托管机构的《借款合同》(草案);
(四)申请人与托管机构的《股权质押合同》(草案);
(五)托管机构参股申请人单位的《投资协议》(草案);
(六)提请评审委员会审议的股权代持实施方案及请示。
第十四条评审委员会同意向申请人提供专项基金资助的,申请人应当与托管机构签订借款合同、股权质押合同和其他相关合同,办理专项基金放款手续。申请人应根据托管机构要求,按照借款金额对应不低于150%折算的股权质押给托管机构,待债务全部还清后解除质押。申请人所在单位应当积极配合托管机构和借款人办理股权质押手续。
第十五条托管银行应依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协议的约定,履行专项基金保管、收付交易监督、资金汇划清算、代收管理费等职责,每年向评审委员会和托管机构提交年度专项基金收支情况报告。
第十六条专项基金不向资金使用者收取借款利息。托管机构作为专项基金受托管理人每年仅向资金使用者收取管理费。管理费根据借款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的原则,每年依次按照借款余额的3%、5%、5%的费率收取,用于包括审计、抵押等专项事务在内的管理支出。
第十七条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利息原则上应增加股权激励代持专项基金本金。若托管机构收取的管理费不能满足基金专项事务管理支出的,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可用利息收入适当弥补管理支出缺口。
第四章风险控制
第十八条托管机构应组建专业团队负责专项基金的管理运作。专业管理团队应由具有会计、金融或法律等相关专业背景的人员组成,并不得少于三人。
第十九条申请人申请专项基金时,其所在单位应当满足如下条件:
(一)企业发展战略明确,专业特色明显,产权明晰,具有企业发展所需的关键技术、自主知识产权和持续创新力;
(二)企业职工总人数不低于30人,且研发人员占职工总数的10%以上;
(三)企业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年销售收入不低于人民币2000万元;
(四)申请专项基金的数额不得超过专项基金申请日前三年企业净利润之和的三倍;
(五)托管机构认为需要满足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条在必要情况下,除股权质押担保外,托管机构应当要求申请人追加提供其他担保方式,降低项目实施风险。
第二十一条同一个股权激励实施单位的全部申请人申请专项基金总额原则上不低于人民币300万元、不高于人民币3000万元。单个申请人申请专项基金的最高限额原则上不超过人民币300万元,且申请专项基金的金额不得超过其认购全部股份所需金额的70%。
第二十二条借款人及其所在单位有义务及时向评审委员会和托管机构反馈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及可能存在的风险。故意隐瞒风险状况致使专项基金遭受损失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专项基金发放后,托管机构应定期对专项基金使用情况、借款人所在单位的经营情况、借款人的还款能力等情况进行跟踪与管理。如果发现出现异常状况,不能按计划偿还专项基金,应当立即上报评审委员会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障资金安全。
第二十四条基金借款出现坏账损失时,托管机构可在履行必要程序并经评审委员会批准后,办理坏账核销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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