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原郊区农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号:苏人保规〔2012〕9号
颁布日期:2012-05-1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调整原郊区农村养老保险退休人员养老金的通知

高新(虎丘)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金阊区、平江区、沧浪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经研究,对截止2004年12月31日前,按原《苏州市郊区农村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苏郊府[1997]10号)规定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农村养老保险退休养老金,区划调整后划转到高新(虎丘)区和三个城区分别管理的人员,从2012年1月1日起,按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增加养老金。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上述人员待遇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的基本养老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等待遇进行认真比对,凡重复享受上述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此次按每人每月50元标准调整。各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加强对社会养老保障定期待遇享受条件的资格认证。

此次调整由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办理调整审批和给付手续,所需费用由原渠道列支。

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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