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泰政办发〔2013〕144号
颁布日期:2013-07-0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13年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35号)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苏政办发〔2013〕1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积极拓宽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

(一)创造更多适合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机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紧紧围绕“推进试点、争创示范”工作部署,在战略性新兴产业、传统优势产业、现代服务业、现代农业等领域,积极开辟高校毕业生就业渠道,建立产业转型升级与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良性互动的长效机制,着力培育新的就业增长点。在制定产业发展规划时,要同时制定人才培养、吸纳、引进计划;在安排政府主导性投资项目时,要把就业岗位增加、人力资源配置作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的重要内容,探索建立投资带动就业的评估机制,更好地发挥公共投资对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带动作用。

(二)引导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各地要结合实际,围绕基层面向群众的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生产服务、生活服务、救助服务等领域,大力开发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基层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岗位,引导高校毕业生到基层就业。深入实施“一村一社区一名大学生”工程、“三支一扶”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进一步完善工作措施和配套政策。县级及以下机关特别是基层一线招录公务员,应主要从高校毕业生中招录。凡有编制空缺的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除特殊情况外,应优先面向高校毕业生招录。

(三)鼓励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大力宣传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意义和突出贡献,引导高校毕业生到民营企业、非公经济组织就业。加大对小型微型企业扶持力度,符合标准的小型微型企业新招用高校毕业生并组织开展岗前培训的,按照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当年新招用毕业年度(指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高校毕业生,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小型微型企业,对企业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年(自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计算)的全额补贴,但不包括个人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此项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对各类企业、非公有经济组织当年新招收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结合实际给予一次性就业补贴,所需资金可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支出,此项政策执行期限至2014年底。同时,各地要引导国有企业发挥示范带头作用,积极履行社会责任,吸纳更多高校毕业生就业。

二、努力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

(一)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技能就业专项活动”。根据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专业特点和本人意愿,确定培训职业(工种)或项目,选择符合条件的技工院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开展有针对性的技能培训。承训学校要认真组织开展相关职业(工种)的职业技能培训,设立专门的培训教室,配备具有相关职业培训资格、拥有丰富职业培训经验的培训教师,选用符合相关职业(工种)职业技能鉴定要求的培训教材和实训设备,保证培训课时,确保培训效果,让参加培训的高校毕业生切实掌握一项职业技能,促进其技能就业。对参加职业技能培训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要积极提供职业技能鉴定服务,进行客观评价。对职业技能鉴定合格的,按规定发放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高校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技能鉴定,符合政府补贴规定的,按规定享受政府补贴。

(二)深入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工作。充分发挥我市作为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示范市的引领作用,继续选择一批用工规范并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业作为就业见习基地,组织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参加为期3—6个月的见习活动,通过见习提升就业能力,促进就业。见习期间,各地要为参加见习的高校毕业生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发放见习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并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逐步提高。要强化见习岗位征集和发布工作,多形式搭建见习对接平台,完善就业见习各项制度,建立健全见习单位考核评估和激励淘汰制度,构建就业见习长效机制。

三、大力支持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

(一)开展创业教育培训。高校要广泛开展创业教育,积极开发创新创业类课程,完善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并将创业教育课程纳入学分管理。充分发挥创业培训(实训)机构、创业模拟公司、信息化创业实训平台等载体作用,组织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创业实训或演练,切实提高创业培训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有创业意愿的未就业高校毕业生、毕业学年(即从毕业前一年7月1日起的12个月)高校毕业生在定点培训机构参加创业模拟实训的,根据其获得创业模拟实训合格证书情况,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

(二)落实创业扶持政策。以落实小额担保贷款和税费减免等政策为重点,进一步改善创业环境,鼓励和带动更多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对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按有关规定,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收登记类、证照类、管理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限定行业除外)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的,可申请最高额度为12万元、期限不超过2年的小额担保贷款。对符合条件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的,根据其人数和经营项目最多可贷50万元,贷款期限2年。对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由财政部门按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基准利率分别给予100%或50%的贴息。对于自主创业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5000元。高校毕业生创办的企业每吸纳一名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及以上学历毕业生,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给予企业3000元补贴,给予毕业生1000元补贴。

(三)完善创业服务体系。开辟“大学生创业绿色通道”,根据高校毕业生特点和需要,组织开展政策咨询、信息服务、项目开发、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条龙”创业服务。每个市(区)要建成不少于一家大学生创业园或创业孵化基地,为有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提供场地支持和各项政策便利。具体政策由各地根据实际自行制定,原则上毕业生入驻创业园创业初期减免房屋租金或由财政部门给予相应租金补贴,工商、税务、科技等部门要主动介入,免费为创业毕业生办理各项手续,让创业毕业生不走弯路,提高创业成功率。

四、着力优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水平

(一)强化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与服务。高校要全面开展职业发展指导和就业创业教育,将就业指导课程纳入教学计划,建立贯穿于整个大学教育期间的职业发展和就业指导课程体系,帮助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成才和就业观念。各地要将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提前向校园延伸,着力完善“公共就业人才服务进校园”活动平台,大力开展校园公益巡讲活动。邀请就业指导专家、企业人力资源经理、基层就业创业先进典型深入高校宣讲,引导高校毕业生立足基层、立足岗位成长成才。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在本地就(创)业的高校毕业生免费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招聘、就业失业登记、人事代理、档案管理等各项公益性服务。

(二)促进高校毕业生供需信息有效对接。充分发挥人才市场、人力资源市场在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中的主渠道作用,大力挖掘适合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岗位,加强岗位信息收集,及时向高校和高校毕业生提供。要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活动的组织领导,不断创新就业服务模式,完善服务功能,在日常招聘活动中开辟高校毕业生洽谈专区,有针对性地开展分区域、分行业、分专业的专场招聘活动和网络招聘活动,精心组织实施“高校毕业生招聘月”、“民营企业招聘周”、“高校毕业生就业服务网络招聘月”等专项活动,为毕业生提供更多、更快、更好的全方位公益性就业服务。要建立招聘信息互联共享机制,实现招聘信息联网共享,使高校毕业生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和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都能看到及时有效的招聘信息。要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网络联盟的作用,实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网与本地高校校园网相互链接,充分利用短信、微博、移动互联平台等多种渠道发布就业信息,切实降低高校毕业生求职成本。支持企业与高校合作,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岗位。

(三)加强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实名制管理服务。各地要在省教育、人社部门提供高校毕业生实名信息的基础上,建立统一的高校毕业生就业实名制管理系统。各地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要将离校未就业毕业生落实到相应的基层就业服务平台,并对高校毕业生求职应聘、就业手续办理、就业见习、就业帮扶、就业创业培训等进行实名制动态管理与服务。基层就业服务平台要主动联系辖区内每一名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宣传帮扶政策和服务项目。各地要将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作为工作重点对象,建立“一对一”帮扶机制,综合运用各项政策措施和服务手段,力争使每一名有就业意愿的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在半年内实现就业或参加到就业准备活动中。

五、深入开展高校毕业生就业援助

对在泰高校毕业年度内有就业意愿并积极求职的、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的高校毕业生,由高校组织离校前集中申请,给予1000元/人的一次性求职补贴。有序推进购买基层公共服务公益性岗位工作,重点开发基层公共卫生、基层社区矫正和安置帮教管理服务、基层民政、基层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管理等岗位,用于帮扶困难家庭和就业困难高校毕业生就业。对经政府部门认定的低保家庭、特困职工家庭、城镇零就业或农村零转移家庭高校毕业生以及残疾高校毕业生,各地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工作,确保调查征集工作覆盖面达100%,对征集的困难毕业生按照就业指导优先、技能培训优先、就业见习优先、推荐就业优先、结对帮扶优先、基地建设优先的原则实施就业援助,确保年内全部安置到岗,就业率达100%。

六、充分保障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益

按规定取消高校毕业生落户限制,确保高校毕业生在就(创)业地顺利办理落户手续。加大各类企业特别是中小企业在劳动用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方面的劳动监察力度,切实维护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对到各类用人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其职称评定、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办理、工龄确定等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严厉打击非法职业中介和招聘过程中的各类欺诈行为和就业歧视,加强互联网就业信息监督管理,规范互联网求职行为。认真执行残疾人就业条例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残疾人高校毕业生就业权益,维护高校毕业生公平就业权利。

七、切实加强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把促进高校毕业生充分就业摆在重要位置,明确目标责任,纳入政绩考核。各地、各部门要认真抓好现有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创业政策的落实,加大投入力度,提高保障水平,确保政策落实到基层、落实到企业、落实到高校毕业生。财政部门要将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切实保障各项就业服务工作开展所需经费。人社部门要发挥牵头作用,大力实施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就业促进计划,拓宽就业渠道、强化服务措施,确保未就业高校毕业生离校不断线,服务不间断。要进一步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协调机制,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共同推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良好格局。要大力宣传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的各项政策和先进典型,引导用人单位树立正确的用人观念,营造良好的就业环境。

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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