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2010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关于调整2010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0-07-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调整2010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江阴市、宜兴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各委、办、局、有关单位:
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调整2010年上半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0〕240号)、苏财社〔2010〕92号)要求,现将我市有关调整工作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办法
1、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的10%增加基本养老金(生活费)。
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上述标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132元的,再增发28元,增发后的调整标准不超过132元。
2、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周岁(年龄以办理退休手续时确定的出生年月为准,下同)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发30元,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每人每月增发20元,到达75周岁、80周岁的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每人每月增发10元。
3、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退休的具有高级职称的科技人员,正高每人每月增发70元,副高每人每月增发60元。
4、2010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到达70周岁、75周岁、80周岁,领取养老待遇的街道集体企业退养人员、原郊区和新区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原郊区养老统筹小集体退休人员、市区街道福利企业二、三类劳动能力残疾人员,参照本通知第一条第2款规定的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人员标准增发待遇。
二、企业退休军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调整工作,由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专门工作办公室另行组织实施。
三、基本养老金(生活费)调整增加额按“见分进角”办法确定。
四、资金来源
基本养老金调整所需资金,由各统筹地区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列支。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不足的市(县),由当地政府自筹解决。
五、调整时间
本次调整从2010年7月1日起执行。
二O一O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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