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江苏省无锡市财政局文号:
颁布日期:2012-04-0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转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锡人社发〔2012〕92号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21号、苏财社〔2012〕33号,以下简称“省调整文件”)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规定调整基本养老金和定期生活费,于2011年12月31日前退休、退职(或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列入本次基本养老金调整范围。

参加我市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2011年12月31日前到龄领取养老待遇的市区街道集体企业退养人员、原郊区和新区征地计划内长期临时工、原郊区养老统筹小集体退休人员、市区街道福利企业二、三类劳动能力残疾人员,参照省调整文件中退职人员的办法调整相应待遇。

二、按照省调整文件第二条第(一)项“普遍调整退休、退职人员基本养老金和生活费”第2点规定,退休、退职及领取定期生活费的人员,按本人本次调整前的月基本养老金(生活费)水平的10%增加的基本养老金(生活费)低于200元的,再增发60元,增发后的调整标准不超过200元。

三、基本养老金(生活费)调整增加额按“见分进角”办法确定。

四、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生活补助的调整工作,由市企业军队转业干部专门工作办公室另行组织实施。

附件:《关于201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苏人社发〔2012〕121号、苏财社〔2012〕33号)http://jswx.hrss.gov.cn/zwxxgk/zfxxgkml2011/B/06/ylbx/5568834.shtml

无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无锡市财政局

二O一二年四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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