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无锡市重大项目中介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10-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无锡市重大项目中介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2〕229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无锡市重大项目中介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10月25日

无锡市重大项目中介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为认真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项目推进年”的工作要求,切实改善投资环境,加快重大项目的建设进程,以《中共无锡市委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政策意见》(锡委发〔2012〕46号)为指导,进一步完善重大项目审批相关中介服务的管理,规范经营行为,促进市场发展,制定重大项目中介技术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如下。

一、重要意义

(一)加强中介技术服务工作,是重大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扩大有效投入的关键在于重大项目建设,抓好重大项目建设,是当前促进经济稳定增长的重中之重。重大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行为,以市场化为主,由于应用其技术成果作为行政审批的部分依据,因此与行政审批具有关联性,是整个项目审批过程中不可或缺的组成部分。

(二)加强中介技术服务工作,是提升行政服务效能的基础和前提。从项目立项阶段开始,包括规划审批、用地取得、方案设计、施工设计、开工审批、竣工验收、权证办理等各个阶段中,所有作为审批依据的检测、测绘、评价、评估等中介技术服务,均是重大项目加快建设加速前期工作的关键。相关中介技术服务,直接决定项目建设的起始时间,只有切实提升中介技术服务效能,才能整体上推进审批提速、项目建设提速,进一步改善和优化发展环境。

二、联席会议制度

建立重大项目中介技术服务管理联席会议制度,在市政府分管市长的领导下,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市监察局、市物价局、各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有关重大项目审批部门等为成员单位。市政府分管秘书长定期牵头召开联席会议,负责对重大项目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的进度跟踪、催办会办、管理和协调。市监察局、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对中介机构开展年度考核评比。市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中介技术服务信息咨询窗口,主要内容是:中介技术服务事务的集中公开;行业管理信息公开;评价结果公开;协助开展中介技术服务的评价工作。

三、信息公开

中介服务实行事项和流程公开,明确公开内容和公开方式,建立事项公开的相关制度,落实责任,加强监督检查。

(一)必须公开的内容包括:前置中介服务事项的设立依据;指定服务的机构名单;具有相关服务准入资格的机构名单;中介服务机构基本信息;服务指南;收费依据和标准;服务承诺;投诉办法;招标相关的公告、公示;评选、评优相关的公告、公示;处罚信息公开;违规行为的曝光等。

(二)市行政服务中心门户网站和中介服务信息咨询窗口是中介服务事务信息集中公开的平台,必须公开的相关信息均要求在此公开,审批业务部门和中介服务机构要配合提供相关信息。

(三)审批业务部门和中介服务相关管理部门负责提供公开中介服务的各类管理信息。

四、自律管理

(一)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及各类规章,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的原则。

(二)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要实行标准化管理,努力提升优质服务意识,建立服务承诺制和限时办结制,不断提高服务效率,缩减评估、评价时间,降低收费标准,并在公布的服务承诺中明确收费标准。

(三)中介技术服务机构要认真贯彻无锡市行政审批服务“提质提速提效”工作要求,无缝对接相关部门,主动开通重大项目绿色通道,努力为审批项目提供时间快、收费低、质量高的中介服务。

五、信用评价

市行政服务中心牵头有关部门每年组织对进入我市的中介服务机构开展业绩考核、年度评议和信用等级评定,评议结果和信用等级向社会公布。以服务事项的日常评价为基础,一事一评、不定期抽样评价、定期评价、评先评优等多种形式相结合,建立有多方参与的“客观、公正、适用、简洁”的评价体系。

(一)由项目单位向审批事项受理窗口提供中介技术服务的评价意见。

(二)专家参与对服务成果进行评审的事项,由审批部门负责向专家征求对中介服务事项的评价。

(三)审批部门对受理的每一个市重大项目的中介服务成果提出评价意见。

(四)中介服务管理咨询窗口负责收集整理各类评价数据。

(五)中介服务管理咨询窗口配合做好行业管理部门、行风监督部门、效能管理部门以及其它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开展的评价工作。

六、监管责任

(一)行业主管部门是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管理部门,应当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政策、规章和本管理办法,对中介机构的业务及信用实施全过程管理和监督。

(二)行业主管部门在业务管理和监督检查中,发现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有依法应当予以处罚的违法行为时,应当向有关部门提出相应的处罚建议。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职能,对中介技术服务机构及执业人员的执业行为的合法性实施专项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三)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备案、信用信息采集、报送、公示制度,通过定期检查、随机抽查、接受投诉、征询意见等途径,广泛征集中介机构的信用信息,对排名落后的中介机构限期整改,积极探索和建立比较完善的、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中介机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相关信息定期报送市重大项目中介技术服务管理牵头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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