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领导小组2010年度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领导小组2010年度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锡政办发〔2010〕131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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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0-04-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领导小组2010年度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意见的通知
锡政办发〔2010〕131号
各市(县)和各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领导小组《2010年度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四月三十日
2010年度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意见
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领导小组
(2010年4月)
为推动全市民营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确保完成民营经济发展各项年度目标任务,现就2010年度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的考核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发展若干意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的重点工作,建立完善绩效考核体系,调动各部门和各市(县)、区发展民营经济的创造性和积极性,推动各项政策和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完成2010年度民营经济各项发展目标,为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作出贡献。
二、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为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相关部门。
三、考核内容
2010年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责任制考核分经济目标和工作目标两个方面,实行双百分考核,其中经济目标、工作目标各占50%。实现必保目标得基本分,超过目标加分,没有完成目标按比例扣分。根据各市(县)、区的区域功能定位和产业结构调整方向,相应调整有关市(县)、区的指标权重。
(一)经济指标考核(100分)
1.民营经济增加值20分
2.民营经济注册资本金20分
3.民营经济固定资产投资20分
4.民营经济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20分
5.民营经济上交税金20分
以上各项指标,总基本分100分。各项指标完成必保目标得基本分;未达到必保目标,每少一个百分点扣0.5分;超过必保目标,每增一个百分点加0.5分;超过争取目标的部分,每多增一个百分点加1分。每项指标最高加分不超过该项的基本分。
(二)工作目标考核(100分)
1.推动民营企业自主创新18分
(1)完成品牌工程目标的得5分,未完成目标的按比例扣分。年内每多增1只中国驰名商标加1分,每多增1只省名牌产品、省著名商标加0.5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2)完成新增省级以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目标的得5分,未完成目标的按比例扣分。年内每新建一家国家级、省级和市级“一站二中心”(博士后工作站和技术开发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分别加2分、1分和0.5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做好“中国(无锡)中小企业国际合作与高新技术洽谈会”的组织工作得8分。其中按要求完成攻关难题和共建研发中心的收集、上报工作得2分,完成下达的技术转让、合作、协作目标的得2分,完成展品收集和布展任务的得2分,完成参会人员数等具体任务的得2分,各项任务未完成的均不得分。同时,根据各地获得的奖励情况分别给予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2分;根据提供展品的技术含量、集货质量情况给予适当加分,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符合以下条件的另行加分:
(1)年内新增发明专利的,每10只加0.1分;新增专利新产品的,每只加0.2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7分。
(2)每有1家企业参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的,分别加2分、1分和0.5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推动公共技术服务平台建设,每新增1家被市级以上部门认定的技术服务平台(研发机构、检测中心)加2分。
(4)加强信息化建设,完成电子商务推进任务的加1分。
2.优化民营经济产业结构18分
(1)实施“请进来”战略,突出传感网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高端服务业、高新技术大项目、总部经济、研发中心等招商,完成任务的得5分,未完成任务的按比例扣分(具体任务另行下达)。
(2)做好嫁接型人才引进,开展嫁接型人才需求情况摸底,组织企业引进嫁接型人才活动的得3分。
(3)服务外包新增注册企业数和业务总额比上年度的增长超过10个百分点以上的得2分。
(4)三城区完成退城进园工作目标的得4分,超过或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加减分,具体按退城进园工作专项考核办法考核。其余各市(县)、区完成乡镇工业向园区集中目标,达到园外企业搬迁入园工作要求的得4分,超过或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加减分。具体按乡镇工业集中工作专项考核办法考核。
(5)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达到要求的得4分,超过或达不到要求的按比例加减分(具体目标另行下达)。
符合以下条件的另行加分:
(1)每新增1家注册资本金在1000万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民营企业的加0.2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10分。
(2)每新增1家省级小企业创业基地加2分,每新增1家省级小企业创业示范基地加3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按要求及时上报省产业集群系统数据的加1分。新增产业集群列入省重点产业集群规划的,每有1家加2分;通过省级论证的,每有1家加2分。省重点产业集群营业收入较上年增长10%以上的加1分,增长20%以上的加2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5分。
3.建设中小企业服务体系18分
(1)市(县)、区级中小企业服务中心具有固定工作场所,配备必要人员,并正常开展工作,建立服务企业内容和数量工作台帐资料完整的得3分;未开展为中小企业服务工作的不得分。
(2)完善中小企业服务信息数据库。建立认证、培训、管理咨询、师资、检测机构和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信息库的得3分;建立“五有一缺”企业、授信企业、招商项目库、上市企业及后备企业项目库、企业在线名录等企业基本情况数据库的得3分。
(3)开展千户企业问卷调查活动。问卷回收率在80%以上的得2分,按规定期限反馈问卷的得1分;有效问卷(问卷客观题、开放题均作答视为有效问卷)反馈数量在80%以上的加2分。
(4)组织省、市示范机构申报达到要求的得4分,达不到要求不得分(具体任务另行下达)。
(5)报送并被市级以上部门录用民营经济发展情况信息10条的得2分,每新增1条录用信息加0.2分,未完成的不得分。
符合以下条件的另行加分:
(1)做好民营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台帐,台帐资料被市民营办认可的加2分。
(2)每新增1家被省级以上部门认定的中小企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示范单位的加1分。
4.破解民营企业融资难题15分
(1)推动民营企业上市工作,做好“三库一平台”建设的得5分。其中组织上市推进,组织企业参加各种上市辅导、推介会占2分(具体任务另行下达),建立市(县)、区级“三库一平台”的得2分,及时更新上市后备企业动态信息的得1分。
(2)授信企业数完成目标的得2分,未完成目标不得分。授信企业数比目标每提高10%加1分。授信金额完成目标的得2分,未完成目标不得分。授信金额比目标每提高10%加1分。
(3)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完成目标的得2分,未完成目标不得分,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每多增加10%加1分。
(4)担保余额完成目标的得2分,未完成目标不得分,担保余额每多增加10%加1分。
(5)担保公司风险补偿和奖励按市规定由同级财政配套到位的得2分。
符合以下条件的另行加分:
(1)每新增一家上市民营企业加3分,每新增一家向国家证监会(或向境外证券交易所)报IPO材料的加2分,新增一家向省证监局报IPO材料的加1分。加分不重复,以最高加分为准。
(2)组织开展本区域内融资活动的加2分。
(3)每新增一家通过引进投资机构进行资本运作而成立的规模以上民营企业的加0.2分。该项加分最高不超过3分。
5.促进民营企业成长15分
(1)根据市委、市政府提升企业素质的要求,开展面向民营企业的培训,完成目标的得5分,未完成目标的按比例扣分。
(2)年内新增亿元企业完成下达目标的得5分,未达到目标,每少1家扣0.5分;超过目标的每家加0.5分。
(3)按要求做好科技型小企业上规模工作,完成下达目标的得3分,未达到目标,每少10%扣0.5分;超过目标的每多10%加0.5分。
(4)按要求做好微小企业上规模工作,完成下达目标的得2分,未达到目标,每少10%扣0.5分;超过目标的每多10%加0.5分。
符合以下条件的另行加分:
(1)建立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激励机制,每新增1家通过SA8000认证企业的加0.1分;每有1家定期向政府提交和向社会发布履行社会责任报告的企业加0.5分。
(2)开展“视讯365网络在线培训”,完成任务的加2分(具体任务另行下达)。
(3)年内每新增1家销售收入20亿元以上且当年增幅在20%以上的企业,加2分。
(4)年内每新增1家销售收入10亿元以上且当年增幅在25%以上的企业,加1分。
(5)年内每新增1家注册资本金在5000万元到1亿元的民营企业的加2分,每新增1家注册资本金在1亿元以上的民营企业的加3分。
6.引导民营企业外向拓展16分
(1)组织企业参与四川汉旺灾后重建及湖北红安等革命老区建设,建立生产基地,完成任务的得5分,未完成任务的相应扣分(具体任务另行下达)。
(2)组织企业参加各种协作配套和大型会展活动,完成任务的得5分,未完成任务的相应扣分(具体任务另行下达)。
(3)组织企业参加“东北行”、“西部行”、“苏北行”等各种经贸活动,完成任务的得6分,未完成任务的相应扣分(具体任务另行下达)。
以上总分100分,每项的最高加减分不超过该项基本分。
四、评分办法
年终的实际得分作为评先创优工作的评定依据,具体分值由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领导小组按市(县)、区民营经济增加值的总量高低分为500亿元以上、300—500亿元、200—300亿元、100—200亿元和100亿元以下5个等级,分别按1.2、1.1、1.0、0.9、0.8的系数按实计算。
五、考核职能部门及数据来源
(一)考核工作由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领导小组负责。
(二)考核基数为2009年民营经济实绩,2010年经济目标考核依据以市统计局统计数据为准,工作目标考核有关数据由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供。
本考核意见由市中小企业(民营经济)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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