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5〕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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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5月7日
关于进一步规范
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实施意见
为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机构管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机构执业行为,充分发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行政审批中介管理,着力解决企业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办理时间长、盖章多、收费多、中介多、提交材料多“一长四多”等突出问题,激发市场活力。
二、主要内容
(一)全面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立的项目一律予以取消;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事项,不得交由中介机构办理;能通过事中事后监管的,依法不得设为审批事项。
编制并公布全市中介服务项目目录,明确中介服务事项的名称、设置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等。没有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审批机关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条件。
(二)确立中介服务市场主体地位
对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的中介服务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干预或擅自扩大范围、拆分办理、添加要件、变相增加审批条件。行政机关组织或者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一律由行政机关支付服务费用并纳入政府采购预算。
(三)加快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化
1.积极推动转企改制、脱钩改革。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脱钩方案,做到“成熟一批、改革一批”,2015年完成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改制工作,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
2.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外,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省内外具备资质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进入我市开展业务,鼓励我市中介机构跨区域经营。各行业主管部门应于2015年5月底前对涉及审批的中介机构设立条件进行梳理并报市编办审核,并在各自网站上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批准,不得自行规定数量限制等禁入条件。
3.加快培育发展中介服务市场。按照公开、平等原则,积极引进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且本地紧缺的国内外中介机构进入本地提供中介服务,鼓励符合法定条件的中介机构参与本地竞争,每项中介服务机构不少于2家,加快形成同一性质中介机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
强化对《全市加快培育发展行政审批服务中介组织实施方案》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推进中介组织清理整顿、规范管理等工作深入开展。编制和公布全市中介服务组织目录清单,并进行动态调整和管理,进入政务服务中心和参与政府性投资项目的中介组织应从公布的目录中选定。
(四)建立健全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制度
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逐项清理,建立政府制定价格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清单。对现行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且尚未形成竞争的,其收费按有关规定继续实行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补偿成本并合理盈利的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对于收费过高的环评、安评、雷评、地震安全性评价等,按照省有关文件规定,能封顶的一律予以最高限价,能合并的一律合并按照低限收费。对有明确法律法规依据但已形成充分竞争的服务,原则上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委托双方协商确定价格。建立市场调节价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成本公示制度,由价格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本地区服务成本进行调查,并定期向社会公布。价格主管部门对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收费项目进行逐项抽查,制止市场调节价服务项目价格垄断,发现问题依法查处。
(五)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行为
开展中介服务的机构必须在核定业务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并接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管。中介机构实行一次性告知制、承诺办结制、执业公示制等,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六)完善中介组织监管体系
1.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数据库,将中介机构名称、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资质资格、法定代表人、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执业记录、投诉处理、评估报告、第三方调查机构评测以及执业行为受到的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重要内容录入中介机构信用系统,对外公开,方便社会监督。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评价制度,引入第三方信用评估机制,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
2.强化部门监管。建立政务服务机构与行业主管部门相结合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考核评价机制,将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状况纳入监督管理,通过设立黑名单制度、违法经营者名录等手段实现优胜劣汰。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违法违纪违规行为,主管部门要严肃查处,加大责任追究力度。
(七)建立健全责任追究体系
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执业举报投诉制度和责任倒查制度,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要对所出具的评价、检测、鉴定、认证等报告终身负责。
三、推进步骤
1.全面清理(2015年5月底前):市各审批部门对中介服务组织、项目、涉及审批事项等进行全面清理。
2.编制目录(2015年6月底前):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对确需保留的项目,由市编办、法制办、工商局和物价局编制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行政审批中介组织目录和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目录。
3.实施脱钩(2015年8月底前):市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行政审批中介组织脱钩方案。
4.加强监管(2015年底前):完成脱钩改制工作,市各业务主管部门制定并实施中介组织监管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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