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6〕3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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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6-03-0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方案的通知
宿政办发〔2016〕37号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3月3日
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方案
为顺利推动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运作的相关工作,根据《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宿政办发〔2015〕112号)精神,特制定宿迁市市级产业发展基金运作方案。
一、基金管理模式
(一)市、区分级运作。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分为市级产业发展基金和区级产业发展基金,市、区两级产业发展基金分开运作、分级管理。
(二)成立领导机构。市政府成立市级产业发展基金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领导小组),负责决定市级产业发展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投资方案,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召开协调会议,研究解决基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领导小组由市长任组长,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的相关分管市领导为副组长,市财政局(国资委)、市科技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市商务局、市金融办、市环保局等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任市领导小组成员。各区(包括开发区、新区、园区,下同)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负责本区产业发展基金的运作管理。
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市政府分管秘书长任办公室主任,市财政局局长任办公室副主任。办公室负责基金的日常管理工作。
(三)授权国有公司管理基金。市政府授权宿迁市科技创业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科技创投公司或基金管理人)作为基金的管理人,负责对基金投资备选企业进行尽职调查,组织专家评审并提出投资建议方案;贯彻落实市领导小组投资决策;对被投资企业实施投资后管理和投资退出等。
二、基金资金来源
2016年基金启动规模安排5亿元,其中:
(一)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往年结余存量资金安排3亿元。
(二)当年预算安排的市级产业发展引导资金切块用于有偿扶持的30%部分安排0.4亿元。
(三)市财政提供给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的往年借款安排1.6亿元。
三、基金投资项目筛选
基金投资备选企业主要从六个渠道筛选:
(一)政府部门推荐。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组织市相关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发布基金投资备选企业的推荐申报通知,由各区按照推荐申报要求,向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推荐基金投资备选企业。
(二)其他机构推荐。金融机构、社会投资机构等可根据对贷款、投资对象的了解进行推荐。
(三)企业自主推荐。企业根据基金投资条件的相关要求,可自主申请基金投资。
(四)通过宿迁市产业发展集团内部项目库筛选优质企业,作为投资备选企业。
(五)围绕我市支柱性产业,进行产业链上下游招商引资的企业,作为投资备选企业,由市、区引进部门或服务部门向基金管理人推荐。
(六)与全国著名创投机构合作,对其引进到我市落户并进行风险投资的创业企业,基金可跟进投资。
四、基金投资备选企业应具备的条件
向基金管理人推荐的投资备选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企业注册地在宿迁市区,拥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二)企业所处的产业应符合国家鼓励发展导向,尤其是符合国家和省发展方向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市委市政府规划重点发展的“双新一特”产业及现代服务业等领域。
(三)产品具有广阔的市场前景,拥有核心技术优势,综合竞争力强。
(四)企业管理团队稳定、综合素质能力强,实际控制人对行业具有敏锐的洞察力。
(五)企业拥有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制度和健全的管理制度,规范运作。
(六)企业在近三年内未发生过安全、质量、环境污染等事故。
(七)企业(含关联公司)信誉良好,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近三年企业无严重不良信用记录(包括银行、商务及劳资等);企业实际控制人无不良习性和不良信用记录。
创业项目或招商引资落户项目只须具备前四个条件,即可推荐申报。
五、基金的投资管理
(一)成立基金投资公司。基金设立采取公司制,成立宿迁产业发展基金投资有限公司(暂定名,以工商登记为准,以下简称基金公司)。基金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元,宿迁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基金公司唯一出资人,注册资本金由市财政安排拨付,公司投资业务委托科技创投公司负责管理。
(二)组建行业专家库。由科技创投公司遴选产业投资、技术、财务、法务等领域的专家组建行业专家库。
(三)投资方式。基金采取债转股、优先股、普通股等方式进行股权投资,并可根据拟投资项目情况采用组合投资方式。对基金参与利润分配接受意愿不强的成长期、扩张期或引进落户的重点企业,基金投资以优先股方式为主,股息率采取同期贷款基准利率;对基金参与利润分配接受意愿较强的种子期、初创期企业,主要采取普通股方式投资,基金与其他股东同股同权同利;对社会专业创投机构在宿迁市区的投资项目,基金可采取跟进投资方式共同投资。
(四)投资限制。根据《宿迁市产业发展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基金对单个企业投资额累计不得超过基金总规模的10%即1.5亿元,如与区级基金共同投资单个企业,市级基金投资额不高于区级基金投资额;占被投资企业的股份比例不得超过30%,且不得成为企业第一大股东;采取跟进投资方式,不得成为投资合作各方中投资额最多的一方。
(五)基金运作流程
1.筛选投资备选企业。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年初发布基金投资备选企业推荐申报指南,每季度集中组织一次推荐申报工作,将各区推荐的投资备选企业名单和相应的申报材料经审核后推荐给基金管理人。如错过部门组织的集中推荐申报期,企业可直接向基金管理人提出基金投资申请,并按要求提供相应申请材料。
2.开展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基金管理人对推荐的投资备选企业进行初步形式审查,能判断投资风险较大或投资价值较低的直接淘汰,并形成审查意见;形式审查通过的,安排项目组进行尽职调查,形成尽职调查报告,再按规定从专家库中选取5名以上(含)专家组成评审委员会进行集中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基金管理人根据尽职调查报告和评审意见,与投资备选企业商谈,形成投资建议方案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投资建议方案包括项目优势、风险揭示、投资理由、投资金额、投资方式、投资期限、保证措施、退出方式等内容。基金管理人应每季度完成一个批次项目的投资备选企业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
3.投资决策。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对基金投资建议方案审核后报市领导小组。市领导小组听取基金管理人对投资建议方案的汇报,综合相关因素,形成基金投资决策方案。
4.落实投资项目。基金管理人组根据基金投资决策方案,与被投资企业签订投资协议,办理相关投资手续,向市财政局提出拨付基金投资资金申请,市财政根据申请将资金拨付到基金公司账户(按公司资本公积进行账务处理),基金公司将投资资金划入被投资企业帐户。
5.投资后管理。完成投资后,基金管理人对被投资企业进行后续跟踪管理、风险管控。
(1)跟踪管理。为控制基金投资风险,基金管理人应在投资后加强对被投资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的跟踪管理,必要时应与被投资企业在投资协议中约定向被投资企业派驻董事,或监事,或财务代表,监督被投资企业的生产经营重大决策和财务管理情况,参与企业影响基金利益的重大决策。原则上,基金对单个企业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含)以上或投资所占股权比例在15%(含)以上时,基金管理人应向被投资企业派驻董事、监事或财务代表。
(2)增值服务。在日常的投资后管理过程中,基金管理人应着力提供增值服务,例如:帮助企业制定合适的发展战略,建立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规范财务管理系统、提供再融资方面给予支持与便利;协调产业链、政策等资源;提供上市辅导、并购整合等方面的支持。
6.投资退出管理。基金管理人跟踪被投资企业的经营发展状况,根据投资协议有关退出条款规定,寻找最佳时机,通过企业上市、重组并购、管理层收购、原股东回购、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转让及出售给其他战略投资者等方式退出。
7.投资退出资金使用。投资退出的本金和收益存入基金公司账户,继续用于对外投资,实现基金的滚动发展。
(六)间隙资金管理
为促进基金保值增值,基金管理人可将基金投资过程中的间隙资金通过结构性存款或购买短期国债的方式理财,但不得违反中央、省、市有关规定,用于担保、赞助、捐赠等支出以及投资流通性股票、企业债券、期货、期权等金融产品。
六、存续期限
基金存续期限为7年。基金存续期满前,由市财政局提出申请,报经市政府批准,可延长经营期限或提前清算。基金存续期满后,市财政收回基金投资本金和收益。
七、基金管理费用及奖惩制度
(一)管理费用。基金管理人按年度实际完成投资额的0.5%提取管理费用,用于项目投资前的尽职调查和专家评审、投资后的跟踪管理以及办公费用、人员工资等支出,市审计局每年对管理费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二)奖励制度。根据基金年度运作绩效评价情况,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考核奖励方案报市政府批准,从基金投资收益中安排资金对相关部门和投资主体有功人员给予适当奖励,以提高部门和投资主体人员积极性。
(三)追责机制。基金退出时,对于投资形成的损失,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可以委托专业中介机构出具书面评估报告,报领导小组同意后,报市政府审批,管理公司按规定予以核销。对于因市场、经济环境等不可抗力因素造成的损失,基金管理人免于追责;对于基金管理人提出明确否定意见但领导小组决定投资的项目发生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免于追责;对于确因基金管理人尽职调查不实或管理不善造成的损失,追究基金管理人相关责任人的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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