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电子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7-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电子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电子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5日

宿迁市电子商务秘书公司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促进我市电子商务行业健康快速发展,市政府决定在市湖滨新区开展电子商务秘书公司登记试点。现就登记试点工作制定如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电子商务秘书公司(以下简称“秘书公司”)是指为多个电子商务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提供住所代理和其它商务代理服务的公司。秘书公司建立商务秘书制度,由商务秘书负责与经营者、政府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联系,并配合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相关经营者进行监督管理。

第三条电子商务秘书公司登记是指允许多个经营者将住所或经营地址登记为秘书公司的住所,委托秘书公司办理工商登记等相关事务,并通过有关途径公示登记注册信息的新型登记注册模式。

第四条秘书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企业类型应当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二)名称中应当含有“商务秘书”字样;

(三)经营范围应包含:提供住所或者经营地址代理服务,代理工商登记及年报、税务、收递各类法律文书及消费纠纷处理等;

(四)住所应当具有一定规模、适宜开展商务秘书服务;

(五)应当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

(六)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具备的相关资格和条件。

第五条经营者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申请材料中应当提交秘书公司的住所托管证明文件作为其登记注册的住所或者经营地址证明;

(二)经营者的住所或者经营地址加注“商务秘书公司注册地址”字样;

(三)经营者的经营范围应当相对统一,如:通过互联网开展XX服务或通过互联网销售XX、互联网信息服务(涉及许可经营的,须取得许可审批后方可经营)。

对经营需要行政许可项目的,经营者应当将其依法取得的许可证件提交商务秘书公司查验,经公示后方可从事相应经营活动。

第六条秘书公司应当与经营者签订服务协议。双方约定:经营者以秘书公司的住所地址为其住所(经营地址);通过邮政、快递或者其他方式,按经营者登记的住所送达给经营者的公函文书、信函、邮件等物品,自商务秘书代理签收之日起,视为已送达相关经营者。

秘书公司应为经营者出具加盖本公司电子印章的住所(经营地址)托管证明文件。

第七条经营者应当委托其入驻的秘书公司为代理人,通过宿迁市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向工商部门提出登记注册申请。秘书公司应当向具备资质的第三方申请数字证书,向政府部门提交的各类代理材料应当加具数字签名和电子印章。工商机关进行审查后对符合工商登记要求的申请人发放电子营业执照。

第八条秘书公司代理经营者登记注册时,经营者应当向秘书公司备案其投资人(股东、发起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主体资格证明、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以及法定代表人签名样式等材料。秘书公司对申请人身份、材料中的签名、盖章等进行核实,并对备案材料真实性负责。

第九条秘书公司变更住所或出现法定解散情形的,应当在90天内通知相关经营者办理住所(经营地址)变更登记。未尽到及时通知义务,给经营者造成损失的,由秘书公司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秘书公司应当建立经营者名册及登记注册信息、联络信息、实际经营地址信息、信用信息档案,记录保存时间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一条秘书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秘书公司官网等相关互联网上公示自身及其代理的经营者登记注册信息、电子营业执照标识及信用信息。

第十二条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经营网站上公示其电子营业执照标识。

第十三条经营者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及时提请秘书公司代为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政府监督管理部门对秘书公司及相关经营者依法进行监督检查,秘书公司及相关经营者应当配合,并按照政府监督管理部门要求落实自身责任。秘书公司发现相关经营者出现经营异常及违法情况时,应当及时向政府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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