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电力直接交易和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电力直接交易和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3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电力直接交易和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电力直接交易和水、气、热大用户合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6月30日
宿迁市电力直接交易和水、气、热大用户
合同交易试点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实现资源要素合理配置,促进资源节约,降低生产成本,规范和推进我市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并开展水、气、热大用户与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合同交易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暂行办法》和《市委市政府关于近两年深化改革的若干要点》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以下简称直接交易),是指符合试点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直接进行的购售电交易,电网企业按规定提供输电服务。
大用户合同交易(以下简称合同交易)是指符合准入条件的用水、用气、用热企业与供水、供气、供热企业按照自愿参与、自主协商的原则,通过购售合同形式确定一定时期购售量和购售价格的水、气、热购售交易。
第三条市区(含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下同)范围内水、电、气、热供、用企业间的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各相关主管部门按下列职责,对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市物价局负责受理水、气、热用户参与合同交易申请并会同相关主管部门对参与合同交易的水、气、热用户进行条件核实;对全市水、电、气、热合同交易价格行为进行监督指导;监督水、气、热用户和经营企业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定期对合同交易情况进行总结评估。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受理电力用户参与电力直接交易申请和初审工作;会同市物价局对参与合同交易的用热企业进行条件核实;监督供、用热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对供、用电(热)双方经营及安全行为实施行业管理。
市水利局负责会同市物价局对参与合同交易的用水企业进行条件核实;监督供、用水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对供、用水双方经营及安全行为实施行业管理。
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会同市物价局对参与合同交易的用气企业进行条件核实;监督供、用气双方严格履行合同条款并对供、用气双方经营及安全行为实施行业管理。
第五条参加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的用电、用水、用气、用热企业与发电、供水、供气、供热企业,应当是具有法人资格、财务独立核算、信用良好、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
第六条参加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的各类市场主体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同时分别具备下列条件:
(一)电力直购用户条件:
1.电力大用户条件
(1)用电电压等级在35千伏及以上的工业用户(有多个不同电压等级供电的用户,只限于35千伏及以上的电量)或10千伏及以上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企业;(2)符合《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等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向高新技术企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及能效标杆企业倾斜;(3)直接交易申请已得到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同意。
2.发电企业条件
(1)符合国家基本建设审批程序并取得发电业务许可证、单机容量在60万千瓦及以上火力发电企业(含核电);(2)参与试点的火电企业应正常投运环保设施,并符合国家和省环保要求;(3)直接交易申请已得到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同意。
(二)自来水合同交易条件:
1.自来水大用户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1)新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及以上、亩均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2)已建成企业年销售收入在全市排名前10名;(3)上一年度用水量在10万吨及以上。
2.供水企业
取得市政府特许经营权的自来水生产企业。
(三)天然气合同交易条件:
1.天然气大用户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1)新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及以上、亩均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2)已建成企业年销售收入在全市排名前10名;(3)上一年度用气量在300万立方米及以上。
2.供气企业
取得市政府特许经营权的天然气供应企业。
(四)热力合同交易条件:
1.热力大用户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节能环保要求,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企业:(1)新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5亿元及以上、亩均投资额不低于200万元;(2)已建成企业年销售收入在全市排名前10名;(3)上一年度用气量在5万吨及以上。
2.供热企业
取得供热许可证及正常运行的公共热力生产企业。
第七条市政府根据试点工作进展情况,逐步调整和放宽相关市场主体条件。
第八条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和发电企业拟参加直接交易时,向市经济和信息化委提出申请,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初审后上报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审核确定。
符合条件的用水、用气、用热企业拟参加合同交易时,水、气、热用户需向市物价局提出参加合同交易申请,由市物价局会同相关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六条标准进行核实,并公布合同交易企业和用户名单;对虽提出合同交易申请,但因不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和用户,市物价局应在5日内予以告知,并听取其一次陈述。
第九条参与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的企业名单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条参与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的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参与交易的价格优惠,终止合同,清理出可以进行交易的企业名单,并由过错方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一)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环保政策的;
(二)私自将所购水、电、气、热量转售给其他用户的;
(三)供应企业之间、用户之间相互串通报价,操纵或控制交易市场和交易价格的;
(四)没有合法、正当理由拒绝执行交易合同并造成严重后果的;
(五)其他违反有关政策规定行为的。
第十一条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实行双边协商模式。即由达到相应条件的供、用双方(符合准入条件的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自主寻找交易对象),通过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签订交易合同。
交易合同应当包括各方权利义务、交易量、交易价格、费用支付、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内容。
第十二条交易价格确定。
(一)电力用户的电价由直接交易价格、输配电价(含损耗)和政府性基金及附加组成。直接交易价格由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通过协商自主确定,非因法定事由,不受第三方干预。电网企业应公平、公正地向直接交易双方提供输配电服务,并按照国家发改委公布的江苏省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直接交易试点输配电价(电度电价和基本电价)和结算电量收取输配电费,并代为收取政府性基金和附加。
(二)用水、用气、用热合同交易价格,由合同交易双方在市物价局规定的价格(含浮动幅度、政府规费)范围内自主协商确定交易价格。
第十三条电力直接交易经双方自主协商达成交易意向并通过电网安全核校后,电力用户与发电企业签订的直接交易意向书应提交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进行交易有效性、市场规范性等审核。安全核校通过后正式签订直接交易合同和委托输电服务合同。电力用户参与直接交易后,协议外不足电量可从省电力公司购买,按目录电价结算。
合同交易双方在协商确定的交易期限内,双方自主协商交易量和交易价格及其他合同内容,协商成功后参照行业主管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合同示范文本签订交易合同,并提交市物价局及相关主管部门各一份,作为合同履行情况的监管依据。
第十四条直接交易和合同交易双方在合同期内原则上不得退出交易,如一方需退出,应按照合同约定提前告知对方。退出方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予适当补偿,补偿方式可在合同中约定。
退出电力直接交易的,需报经江苏能源监管办和省经信委审核批准;退出其他合同交易的,由双方依据交易合同约定退出,并在3日内书面告知相关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当实际交易量与合同交易量发生偏差时,有关违约责任及赔偿按签订合同的相关条款执行。
第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二)和第(三)项规定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依法处以违法所得5倍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交易各方如发生争议,可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书面提请市物价局或相关主管部门进行行政调解;调解不成的,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第十八条本办法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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