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闲置土地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市区闲置土地进行专项清理的通知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区,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土地调控政策和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和企业转型升级,科学合理配置土地资源,促进土地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和市区土地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市区实际情况,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对市区闲置土地进行专项清理。

一、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清理,督促相关部门和土地使用权受让人严格履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加强项目源头管理,督促各区政府(管委会)和各有关部门逐宗清查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闲置土地问题,坚决纠正批而未用、征而未供等闲置土地的问题,严厉打击恶意囤地、圈地甚至炒地等投机行为,实现市区项目用地履约情况再提升。

二、清理范围

1999年以来,市区范围内所有工业用地项目及公益性用地项目;2001年我市实行经营性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以来,市区范围内所有经营性用地项目(2013年项目暂不纳入清查范围)。

三、工作重点

重点清查市区在建及未建经营性用地项目是否按照合同约定按期开工、按期竣工、按期缴纳土地出让金及地方政府是否按期交付土地等合同履约情况;工业项目和公益性项目的建设情况。

四、清理步骤

1.摸底调查阶段(2013年6月15日—6月31日)

各区(开发区、园区、新区)政府(管委会)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密切配合,全面调查了解辖区内用地项目的开发建设情况及规划要求和土地出让合同的执行情况,查清项目违约违规原因,按照市区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设计的表格如实填报。

2.抽查阶段(2013年7月1日—7月15日)

市区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各区(开发区、园区、新区)政府(管委会)上报的情况,组织监察、规划、住房城乡建设、国土资源等部门进行实地抽查。

3.查处及整改阶段(2013年7月16日—7月31日)

各区(开发区、园区、新区)政府(管委会)及相关部门要针对存在的问题制订整改方案,并负责落实到位。市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要集中力量处理、通报一批违法违规案件。市监察局负责督促各相关部门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对问题严重、消极整改或拒不整改的,予以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部门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4.总结阶段(2013年8月1日—8月10日)

各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总结专项清理的工作经验,建立健全长效管理机制。针对专项清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相关单位要强化管理,明确职责,加强制度建设,健全土地市场监管约束机制。

五、相关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各区(开发区、园区、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相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市监察局、规划局、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土资源局要抽调1至2名工作人员集中办公,确保工作成效。

2.明确职责、加强协作。监察部门负责对检查中发现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督促各区政府(管委会)对发现的问题认真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提供市区项目用地单位的有关情况,并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供(或出让合同约定)的项目开竣工时间核实项目的履约情况及相应的违约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逐项核查实际开竣工时间,并按要求及时报市区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规划部门负责按照国土资源部门提供的项目清单,逐项核查容积率等规划执行情况,并按要求及时报市区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3.依法整治、维护稳定。住房城乡建设和市各相关部门要切实增强责任意识、大局意识,把维护社会稳定摆在首要位置,在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中,严格以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为依据,坚持原则,依法公正处理。

4.严肃纪律、强化监督。各区(开发区、园区、新区)政府(管委会)和市各相关部门要准确把握政策界限,严格监管,严肃纪律。对发现的问题,要认真制订整改措施并落实到位;对损害国家和群众利益的,要坚决制止;对利用职权索贿受贿的要予以严惩;对工作搞形式、走过场和敷衍塞责、弄虚作假的要严肃处理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充分发挥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作用,对群众举报的案件线索,及时组织力量进行核查,确保本次清理活动取得预期效果。

附件:1.市区闲置土地专项清理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组成人员名单

2.经营性用地项目土地出让金欠缴情况(国土资源部门填报)

3.经营性用地项目开发建设情况(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填报)

4.经营性用地项目规划执行情况(规划部门填报)

5.工业及公益性项目用地开发建设情况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6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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