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兴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宿迁市新兴产业集聚区地票交易资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兴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宿迁市新兴产业集聚区地票交易资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3-04-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新兴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宿迁市新兴产业集聚区地票交易资金补贴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与服务外包产业园、市洋河新城,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宿迁市新兴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和《宿迁市新兴产业集聚区地票交易资金补贴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4月25日
宿迁市新兴产业集聚区
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快市区新兴产业集聚发展,优化生产力空间布局,提升市区产业竞争力和区域经济综合竞争力,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市政府规划建设光电、新材料、智能电网、高性能复合材料、生物科技等五大新兴产业集聚区,并设立新兴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扶持基金进行专项扶持。为规范新兴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扶持基金的使用管理,根据《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新兴产业集聚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宿办发〔2013〕1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宿迁市新兴产业集聚区产业发展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市扶持基金”)是经市政府批准设立,专项用于支持市区五大新兴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产业集聚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以下简称“基础建设”)的财政专项资金。
市扶持基金设立期限三年(2013-2015),三年总规模5亿元,其中:从市级新兴产业引导资金中安排1.5亿元;市融资调度中心调度安排3.5亿元。
宿豫区、宿城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城、市洋河新城设立相应的产业发展扶持基金,在使用市扶持基金时按1:1比例配套。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市扶持基金的筹措、分配、拨付、结算,对扶持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区财政局负责本区配套资金的筹措、拨付、结算,根据上级要求和有关规定,对扶持基金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各产业集聚区应开设扶持基金专户,对扶持基金的收支情况进行专户反映、专账核算。
第四条市扶持基金通过“先借后奖”方式运作。市财政先将市扶持基金借给各区用于产业集聚区基础建设,三年后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将借款转为奖励资金、收回借款本金或借款本息。
第五条市扶持基金原则上平均分配给每个区1亿元,2013-2015年按5:3:2的比例安排。根据各产业集聚区的建设进度快慢,报经市主要领导同意后,市财政可以将某区以后年度的借款额度提前使用,或减少当年借款额度;或将进度慢的区借款额度调整给进度快的区使用,最高调整额度为5000万元,即各区实际可用借款额度在0.5亿元-1.5亿元之间浮动。
第六条各区财政局向市财政局申请扶持基金,按以下程序办理借款手续:
(一)编制发展规划。各产业集聚区应按照市政府要求,聘请有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编制集聚区产业发展规划、空间布局规划,2013-2015年分年度实施计划和绩效目标,经市新兴产业集聚区推进办公室审核通过后,报市政府批准。
(二)借款审批。各产业集聚区的发展规划、年度实施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发展改革委会市财政局根据各区的借款申请、配套资金到位情况和项目实施进度,作出借款审核意见并报市政府审批。
(三)办理借款手续。市财政局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分期将借款拨入扶持基金专户。
第七条产业集聚区提交借款申请应提供的相关材料主要包括:
(一)产业集聚区发展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首次借款时提供);
(二)借款申请书;
(三)项目实施进度报告等。
第八条市扶持基金借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基准利率执行。
第九条市新兴产业集聚区推进办公室对各产业集聚区的各年度目标任务及三年发展总目标进行考核,市财政局牵头组织对各产业集聚区年度绩效目标进行评价,并根据考核、绩效评价结果及宿办发〔2013〕1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在2016年初与各区财政局予以结算。
第十条市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各产业集聚区扶持基金使用管理和相关项目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规范使用、管理扶持基金。扶持基金主要用于产业集聚区的基础建设,其中用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资金占借款的比例不低于30%,不得用于产业集聚区内非基础建设项目,不得用于产业集聚区以外的项目。违反规定使用扶持基金的,市财政局可以中止履行借款协议,不再安排借款,并收回前期已借资金的本息。
第十一条信息技术产业集聚区的扶持政策由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即日起执行。
宿迁市新兴产业集聚区
地票交易资金补贴实施方案
为转变经济发展方式,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发挥各类产业的集聚效应,重点保障重大项目用地需求,支持和鼓励各区积极争取特、大、新、优项目,推进新兴产业集聚区的发展,现就集聚区(宿迁市信息技术产业集聚区除外)地票交易资金补贴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一、补贴资金来源
根据市区地票交易情况,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市政府每年从地票交易资金中安排2亿元,专项用于落户各集聚区的重大项目地票交易资金的补贴。符合条件的补贴项目按照申报先后顺序进行补贴,年度资金总额不足的,项目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下一年度资金进行补贴;年度资金结余的,结转用于下一年度项目补贴;至2015年底资金仍有结余的,结余资金归入市区地票交易资金专户。
二、补贴项目申报条件
1.项目类型:符合宿办发〔2013〕1号文件规定的产业类型,且进入相应新兴产业集聚区内的项目。
2.投资强度:不低于每亩230万元人民币。
3.投资额及注册资本金:符合单独供地项目要求,即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不低于1亿元,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
4.容积率:根据《关于鼓励高标准厂房建设促进产业集聚规模发展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苏国土资发〔2012〕356号、苏中小合作〔2012〕646号)规定的高标准厂房建设规划容积率低限,及《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规定的工业用地项目容积率低限,确定补贴项目容积率应达到1.4。
5.建筑密度:达到《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规定的产业指标低限。
6.地票交易补贴资金结算时,补贴项目需达到如下条件:
(1)项目为集聚区当年新增落户;
(2)项目经市及市以上发展改革部门批复,项目建设规划方案经规划部门批复,项目用地经市政府批准供地;
(3)项目需正式开工建设,且在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的期限内竣工。
三、补贴资金结算标准及要求
补贴金额按照该项目供地面积参照当年度地票交易平均价格的30%-60%确定。具体标准为:
补贴金额=建设项目供地面积×当年度绿票交易平均价格×补贴系数(30%—60%)。
补贴系数(30%—60%)以节约集约用地系数、容积率系数、建筑密度系数和投资强度系数的权重之和确定,基数为1。当权重之和小于或等于1时,补贴系数为30%;当权重之和超过1时,每超过0.1,补贴系数相应增加三个百分点,最高增加到60%。
权重之和=节约集约用地系数×0.3+容积率系数×0.3+建筑密度系数×0.3+投资强度系数×0.1。
节约集约用地系数=建设项目用地定额/建设项目供地面积。
容积率系数=项目容积率/1.4。
建筑密度系数=项目建筑密度/该产业建筑密度低限。
投资强度系数=项目投资强度/(230万元/亩)。
建设项目用地定额和产业建筑密度低限依据《江苏省建设用地指标(2010年版)》核定。
项目所需结算的补贴资金在项目开工建设时先结算50%,待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再结算剩余的50%资金。若项目竣工验收结果未达到补贴资金申报要求的,先期结算的50%补贴资金予以收回。
补贴资金申报主体为各集聚区,申报时需提供经依法批准的项目建设总平面布置图、供地批准材料、投资强度认定意见或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由市国土资源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审查,出具审查意见后,上报新兴产业集聚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批准。补贴资金不直接支付到集聚区财政,留存在市地票交易资金专户,专项用于受补贴集聚区购买地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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