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人才中介行业发展的意见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人才中介行业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09〕124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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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09-10-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人才中介行业发展的意见
宿政办发〔2009〕124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促进我市人才中介行业的健康快速发展,进一步提高人才中介组织的整体素质,提高服务水平和服务质量,充分发挥人才中介组织的作用,更好地开发利用人才资源、促进充分就业、推动地方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明确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
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大力扶持发展、规范管理运作”的原则,规划引导,优化资源配置,健全中介机构内部管理和行业自律机制,规范中介机构执业行为,改善行业监管和服务,促进人才中介行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完善扶持培育中介机构发展、促进数量扩张措施;完善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和服务水平、提升行业品位措施;完善强化服务、协调、管理、培育职能相关措施,为中介机构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以信用和行业自律建设为重点,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逐步形成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的中介机构发展运行机制。以资源整合为手段,积极培育和发展人才中介,不断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力争在三年内全市发展人才中介机构50家以上,吸引海内外知名猎头公司来宿办分支机构10家以上,引进培养具有中高级资格的人才猎头20人以上。通过政策支持、行业自律,努力形成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布局合理、覆盖面广、功能完备的中介服务体系。
二、完善政策措施,优化发展环境
(一)优化准入,便捷服务
1.优化市场准入机制。贯彻“非禁即入、不适则调”的市场准入原则。凡法律法规和国家产业政策未禁止的项目,允许各类资本投资经营。
2.放宽注册资本限制。新设立的公司制企业中介机构注册资本可实行分期到位,在不低于法定注册资本下限时,可先按注册资本额的20%给予注册。
3.降低准入门槛条件。符合国家、省规定的基本条件,具备三名经人事行政部门培训合格的专职工作人员,可先予申请成立人才中介机构,一年后再达到具备五名专职工作人员的要求。国内外知名品牌中介机构来我市设立分公司,给予一年的试营业时间,试营业期内,适当放宽对机构人员、场地的要求,允许持公司总部所在地政府人事部门核发的人才中介资格证书上岗,并颁发试营业期人才中介服务许可证。
4.实施便捷高效服务。审批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已向社会公布的审批条件、审批时限进行审批,做到环节简化、程序规范、办事高效。
(二)扶持品牌,做大做强
1.加强对重点中介机构的服务和培育。对实力较强、服务水平较高、管理理念较新、发展潜力较大的中介机构进行排名,确定重点服务对象。
2.加强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引进培训。市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重点引进中介机构发展急需的高级职业人才,开展中介机构从业人员业务培训,组织从业人员赴外考察、学习、交流。
3.开展中介机构争先创优表彰活动。积极引导、鼓励中介机构参加“重合同守信用”企业、“优秀中介机构”等创建活动。对服务水平高、信用信誉好、社会效益佳的优秀中介机构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4.给予中介机构有关税收补贴优惠。对新引进的知名专业人才中介机构(人才猎头),根据实际的税收贡献,由同级财政前两年给予100%的补贴,后两年给予50%的补贴,4年后继续享受人才中介机构的有关政策。
5.建立中介机构信息资源共享机制。打破信息封闭,整合政府部门、中介机构、信息研究分析机构的信息资源。建立政府人事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与其他各类人才中介机构的信息共享平台,为各类人才中介机构提供及时、准确、系统的信息服务。
(三)鼓励引导,发挥作用
1.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作用。鼓励有条件的中介机构开展相关行业人才需求研究、薪资调查、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培养等项目,积极参与或承办市委、市政府组织开展的人才开发研究、紧缺人才培养等项目。符合条件的,根据我市有关政策规定给予经费资助。
2.鼓励促进中介机构参与引进领军型人才。由受益地财政按照引进人才的情况分别给予其一定的奖励,每引进1名创业创新领军人才,给予5-10万元的奖励;每引进1名市政府重点建设项目所需的关键性人才或宿迁重点创业创新团队中的高层次人才,给予1-5万元的奖励;每年对合作单位进行绩效考评,对引进的符合当年度宿迁市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补助目录规定条件的人员,按每人2000元的标准进行奖励。
3.鼓励引导中介机构为地方培养适用型人才。凡中介机构将培训合格学员输送到市内企业就业,签订两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就业满两年的,受益地财政按每人50元给予奖励;一年内为市内企业输送500人以上,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就业满一年的,由受益地财政给予5-10万元的专项奖励。
4.鼓励促进中介机构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对吸纳本市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就业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中介机构,可按符合社会保险补贴要求的实际招用人数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三、规范市场秩序,促进健康发展
(一)健全申报审批制度。对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年检等依法进行,设立人才中介机构由人事行政部门进行前置审批。未按规定办理前置审批手续或工商(事业单位)登记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中介活动。
(二)完善执业资格制度。实施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执业。完善执业资格培训、考试办法,逐步建立社会培训、行业考评与政府监督相结合的体制。
(三)建立信用评价机制。以人事部门登记监管的计算机信息数据库为基础,整合中介机构管理数据,开发数据完备、信息共享的应用程序软件,为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信用评价提供技术支撑。制定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数据信息的收集范围、评价标准、分类管理措施、反馈公示方式等为主要内容的信用评价制度,促进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遵守执业道德、恪守诚信、遵循准则。
(四)建立信用奖惩制度。建立并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机制。定期对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信用状况进行评价、公示,对信用等级高的进行通报表彰,对信用等级差的予以公示曝光,并与年检、评优表彰、享受相关优惠政策等进行挂钩,对违反有关规定的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行为进行责任追究。
(五)规范中介从业标准。推行使用业务示范文本,规范统一办事程序,引导中介机构依法规范从业。
(六)建立公平竞争环境。严厉查处非法中介活动,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经营、超范围经营、出具虚假证明材料、发布虚假广告、提供虚假信息、合同欺诈等各种违法中介行为。
四、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舆论氛围
强化媒体和社会公众的舆论监督,促进行业协会和中介机构提高自身素质,严格规范执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维护公平竞争秩序,共同营造人才中介行业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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