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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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4-07-2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机制的实施意见
宿豫区、宿城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景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为健全完善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机制,切实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98号)的规定及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完善市区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机制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实行“分级管理、重心下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模式,建立“统一监管、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协调高效”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机制,不断提高我市城市道路管理水平,打造优美宜居的城市环境。
二、基本原则
1.行业归口原则。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市区城市道路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扎口管理;市域内国、省干道及附属桥梁等设施由交通运输部门负责扎口管理。
2.属地管理原则。各区政府(管委会)负责辖区内城市道路养护工作(市直管区域除外)。市区范围内未纳入城市道路管养范围的支路、背街小巷的道路等设施由属地各街道(乡镇、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国、省干道附属桥梁以及跨运河桥梁下方空间由所在区政府(管委会)负责管理。
3.统筹协调原则。各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城市道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道路养护和维修的监督、检查、指导工作。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地下管线、检查井、窨井盖等设施由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养护、维修,并接受城市道路主管部门监督管理。
三、责任区域划分
市区城市道路养护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明确划分养护区域:
1.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市府新区和古黄河绿色生态示范区范围内〔东至黄河路(不含),南至项王路(不含)—发展大道(不含)—青海湖路(含),西至环城西路(不含),北至骆马湖二线大堤(不含)〕的城市道路养护工作。
2.宿城区负责宿城区城区范围内除市府新区和古黄河绿色生态示范区范围以外的城市道路养护工作。
3.宿豫区、宿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湖滨新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软件和服务外包产业园等负责各自辖区内城市道路养护工作。
4.市区范围内运河及古黄河上桥梁养护主体及养护职能分工,按照2013年4月1日市政府《关于研究会办市区部分非国省干线桥梁管养问题的会议纪要》(第7号)要求维持不变。
5.其他。属项目配建道路,有明确责任主体维持现状不变。
四、有关管理机制
(一)实行“一套标准”验收机制。对全市城市道路建设项目,严格按照规划审批要求以及道路建设有关规范和《宿迁市城市道路技术导则》,由辖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按标准进行验收。对政府投资的城市道路项目,采取验收备案制度,未通过验收的不予备案,不得投入使用,不予审计,不拨付资金;供电、供水、移动、联通、有线电视、通信协会、燃气、供热等管线单位要做到“同步建设、同步使用”。未结合道路同步建设的,各管线单位一律不得随意破路建设。做到严格执行新建、改建道路交付后5年内、大修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开挖,特殊情况需要开挖的,必须经市政府批准,并向社会公告。
(二)实行“一支队伍养护到边”机制。按照“谁管辖、谁负责,谁受益、谁负责”原则,将城市道路管养区域由红线内向临街单位(门面房)前延伸,具体道路红线外延伸养护区域由市、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根据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
(三)实行“道路窨井盖统一管理”机制。依附城市道路建设的各种窨井盖由产权管理单位按照有关要求,对井盖型号、材质、防盗、产权单位标识等方面进行统一,并安装防坠网,对所有窨井盖实行备案制度,明晰井盖权属,报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备查。各种窨井盖产权单位要建立健全巡查机制,安排专职人员加强巡查管理,发现管线及窨井盖等附属设施缺损时,应当立即补缺、修复或者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无法立即补缺、修复的,应当在发现或者接报之时起24小时内进行补缺、修复。对各种窨井盖产权单位巡查不到位、维护管理不到位、缺损窨井盖补缺不到位的由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健全组织机构。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城市道路养护管理责任区域,全面做好城市道路养护管理工作,切实解决区域不明、职责不清、交叉扯皮和管理“盲区”等问题。要实行主要领导责任制和分级负责制,制定有关工作制度,建立管理机构网络,健全完善城市道路养护管理队伍,明确专人负责,认真抓好责任区域城市道路养护管理任务的落实。
(二)加强资金保障,提高养护水平。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市政工程设施养护维修估算指标》(HGZ-120-2011)、《江苏省市政设施养护维修定额》(2013年修订)等标准,市、区财政结合城市道路养护的实际需要,安排城市道路养护所需经费。各级城市道路主管部门根据不同道路的实际情况和不同季节道路受损情况,提出具体的修复标准和要求,加强日常巡查力度,确保出现问题能够得到及时解决,及时补救。实施“一支队伍养护到边”体制后,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管养道路红线外的维修经费纳入市财政预算,工程量经审计后由市财政支付;各区管辖的道路红线外的维修经费纳入区财政预算,工程量经审计后由各区财政支付。
(三)强化监督考核,严格兑现奖惩。坚持定期考核和随机考核相结合,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组织各区城市道路主管部门对市区城市道路日常管理、巡查、维修等方面进行考核管理。每月定期组织考核评比,并将考核结果报市城管委,由市城管委结合其他分项目考核情况进行奖惩兑现。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7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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