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宿迁市区基金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宿迁市区基金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宿政办发〔2013〕250号 |
|---|---|
| 颁布日期:2013-11-2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地税局宿迁市区基金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开发区、新区、园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
市地税局制定的《宿迁市区基金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1月26日
宿迁市区基金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
市地税局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宿迁市区各种基金费征收管理工作,推进基金费规范化、科学化管理,促进各项基金费收入任务的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依法由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含代征,下同)的各种基金费的征收管理,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基金费包括:防洪保安资金、残疾人就业保障金、文化事业建设费、地方教育附加、工会经费、职工教育培训统筹费。
第四条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负有基金费缴纳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基金费的缴费人(以下简称“缴费人”)。缴费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如实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与缴费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要求,落实基金费预算任务,加强征收管理。
第六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各种基金费,必须以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为依据,不得擅自开征、停征、减征、免征、多征、少征、缓征基金费。要规范基金费征缴秩序,逐步实现基金费的鉴定率、准期申报率、申报准确率等指标达到100%。
第七条基金费应纳入税收征管流程,与税收同征管、同评估、同考核。特别是申报征收环节,要做到与税收“三同步、三确保”。即同步实施电子申报,确保基金费的申报效率;同步实施实时划款,确保基金费的安全入库;同步实施催报催缴,确保基金费的申报质量。
第八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各种载体,及时公布基金费征收的依据、标准和范围,确保执行相关政策规定的公开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促进征纳和谐。
第二章费源管理
第九条基金费主管部门下达计划前,应深入开展费源调研,增强计划的科学性。对征收中发现的征缴盲区、漏洞,要及时反馈给地方税务机关,共同做好基金费征缴工作。
第十条地方税务机关应积极配合基金费主管部门加强对基金费费源现状和变化趋势的调查分析,统筹有序组织各项基金费的征收管理。
第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各项基金费的费源数据库,重点建立缴费单位的基金费应缴及实缴情况台账。
第三章申报征收
第十二条缴费人在办理税务设立登记时,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税务登记信息中进行基金费鉴定,定期对税务登记信息和基金费管户信息进行比对,发现漏征漏管户或者鉴定信息不完整的,要及时进行补登记或者补鉴定。
第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对基金费的申报情况及时进行审核,发现申报错误或者申报项目不完整的,应当立即通知缴费人补正。
第十四条申报期结束后10日内,地方税务机关应向应申报未申报或申报未缴纳缴费人送达书面的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限期改正。
第十五条对不能准确核算基金费计征依据或者经责令限期申报但逾期仍未申报的缴费人,地方税务机关可以依据政策规定,采用合理方法核定缴费人应缴纳的基金费。
第十六条对欠缴基金费的,主管税务机关可根据相关基金费政策规定加收滞纳金。对欠缴基金费的缴费人经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可根据相关基金费政策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七条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基金费申报征收情况的分析比对,发现基金费长期零申报或者申报金额明显偏低的,要及时开展风险推送工作。主管税务机关在开展纳税评估、税收日常检查和专项检查工作时,应当同时对各项基金费的缴纳情况实施评估、检查和入库工作。
第十八条对拒不缴纳基金费的缴费单位,地方税务机关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等新闻媒体上将缴费人的欠费情况予以公告;对享受税收财政返还优惠政策的,报经市、县(区)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后及时取消。
第四章减免与缓缴
第十九条基金费的减免:
(一)基金费的减免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进行,主管税务机关不得擅自作出减免基金费的决定。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缴费人,可减征或免征基金费:征收依据明文规定应当给予减免且有权部门已出具减免手续的;有权部门规定的其他减免基金费的情形。
(三)对来宿迁投资新办企业,适用与投资企业所在地同样的基金费优惠政策。
(四)地方税务机关根据缴费人提供的有权部门出具的减免手续,在征收基金费时予以减征或免征。
第二十条基金费的缓缴:
(一)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办理基金费的缓缴。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缴费人可缓缴基金费:征收依据明文规定应当给予缓缴且有权部门已出具缓缴手续的;缴费人有特殊困难的;有权部门规定的其他缓缴基金费的情形。
缴费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短期资金困难的,属“特殊困难”:因不可抗力,导致缴费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当期货币资金在扣除应付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后,不足以缴纳基金费的;缴费人提出困难申请经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三)地方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缴费人提供的书面申请和相关证明材料后,按规定的权限在30日内办结。
缓缴金额在30万元(含)以下的,由主管税务机关集体审核后作出是否允许缓缴的决定,允许缓缴的,报市级地税部门备案;缓缴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主管税务机关初审后报市级地税部门作出是否允许缓缴的决定。
第五章票证与会统核算
第二十一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的各种基金费,应根据缴费人电子、转账、现金、刷卡等不同的缴款方式,使用相关票证作为缴费人的缴款凭证:
(一)税库银电子缴款方式:税务机关开具缴款凭证或缴费人登陆地税网站自行打印《电子缴税(费)凭证》。
(二)转账、现金、刷卡缴款方式:由税务机关开具《税收通用缴款书》(通用五联)或《转帐完税证》(联孔机开二联)或《现金完税证》。
(三)发生退费业务时,由税务机关统一开具《收入退还书》,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地方税务机关征收各种基金费进行税收会计、统计核算时,应严格按照规定的会计科目、报表项目进行账务处理和报表编报,准确核算反映基金、费的应征、欠缴、减免、入库和退库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基金费的征收计划分解、基金费征收、减免及缓征等事项。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未尽事宜,以有关基金费文件规定为准。
第二十五条各县基金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延期缴纳基金费申请审批表
2.延期缴纳基金费款通知书
3.宿迁市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附件1
延期缴纳基金费申请审批表
填表日期:年月日金额单位:元(列至角、分)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名称
税务管理码
经营地址
当期计提的应
付未付职工工资
当期计提的应付
未付社会保险费
申请日货币资金
货币
资金
其中
银行存款
现金
其他货币资金
申请日
银行对账单余额
开户银行
存款金额
开户银行
存款余额
延期缴纳基金费种及金额
基金元;基金元;基金元;基金元;基金元;基金元;合计元。
基金费
所属期限
延期缴纳
基金费理由
对以上情况
真实性声明:
法定代表人(签章):公章:
调查人员意见:
年月日
科室(分局)意见:
(签章)
年月日
主管税务机关意见:
(签章)
年月日
填写说明
1.本表适用于在基金费缴纳期内纳税人因发生特殊困难,不能准期缴纳基金费的各类纳税人。
2.纳税人名称:指纳税人经有权机关登记或颁发的具有法律意义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确定的税务登记证号
3.税务管理码: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时征管系统自动产生的
4.当期计提的应付未付职工工资:纳税人根据会计账目填写。当期计提的应付未付社会保险费:纳税人根据会计帐目填写。
5.货币资金:纳税人根据对帐单填写。
6.基金费所属期:分年度填写。
7.真实性声明:由纳税人手工填写。
8.调查人员意见、科室(分局)意见、主管税务机关意见要填写具体明确意见。
9.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两份。
附件2
延期缴纳基金费款通知书
()地税基金延缴字第号
:
你(单位)于年月日报送的延期缴纳基金申请及相关资料,经审查,符合现行基金费政策的有关规定,同意你(单位)办理延期缴纳,具体延期缴纳情况如下:
、、等基金,合计基金费额元。费款所属期限年月日至年月日,延期缴纳基金费额元。
税务机关(章)
年月日
1、本通知书适用于经批准延期缴纳基金费款的各类纳税人。
2、本通知书编号中“地税基金延缴字(年)第号”其中“第号”为三位。
本表为A4竖式,一式两份。
附件3
宿迁市基金费征收标准一览表
名称
征收依据文件
征收范围
征收标准
缴纳
期限
防洪
保安
资金
《江苏省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管理规定》(苏政发〔1999〕4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防洪保安资金征收和使用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80号)
市区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各类企业
批发企业和以批发为主的批零兼营企业,按上年销售收入的0.5‰计征;银行(含信用社)、保险公司,按上年利息(保费)收入的0.6‰计征;工业、交通、农业等生产企业,商业、外贸、物资、供销等商品流通企业中的零售企业,各类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行业的各类企业,按上年销售(营业)收入的1‰计征
按季征收,于季后15日内缴纳
残疾人
就业
保障金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残疾人联合会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地税发〔2006〕262号)、《关于印发江苏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缴工作信息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残发[2012]49号)
在市区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城乡各类经济组织,应当按不低于本单位上年末从业人员总数1.5%的比例安排残疾人就业,安排未达比例的,应依法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应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上年末单位从业人员总数×1.5%-上年末单位已安排从业残疾人员数)×统计部门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90%
按季征收,于季后15日内缴纳
文化
事业
建设费
《江苏省政府关于加快文化事业和产业发展若干经济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06]113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中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综〔2012〕68号)
在市区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娱乐业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
营业收入或经营收入的3%
月后15日内缴纳
地方教育附加
《江苏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财政厅等部门<江苏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地方教育基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130号);《省政府关于调整地方教育附加等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苏政发[2011]3号)
市区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以下简称“三税”)的单位和个人均应缴纳地方教育附加
实际缴纳“三税”税额×2%
月后或季后15日内缴纳
工会
经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办法》;《市政府办公室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市区企事业单位应缴工会经费由市地税局代征实施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39号)
市区内已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宿企业)。应成立而未成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含中央、省驻宿企业)应缴纳工会筹备金
缴费单位应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缴纳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标准同工会经费);部分金融保险(中国金融工会全国委员会所属会员单位)和邮政通讯业(不含中国联通公司宿迁分支机构)单位按工资总额的0.2%缴纳工会经费。企业、事业单位开业或者设立之日起一年内仍未依法建立工会的,从期满后的第一个月起,应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向上级工会拨缴工会筹备金
按季征收,于季后15日内缴纳
职工教育培训统筹费
《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2005]35号)、《省政府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苏政发[2006]26号)、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等10部门《关于推进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办发[2006]27号)及《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市区职工教育培训统筹经费征收及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宿政办发[2008]142号)
市区范围内各类企业(含部、省和外省、市驻本市企业),包括国有(含国有控股企业)、集体(含集体控股企业)、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及其他城镇企业
应按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纳
按季征收,于季后15日内缴纳
延伸阅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