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 | 文号:徐政发〔2013〕82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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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0-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9日
徐州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财政风险应对能力,保证市本级预算平稳运行,加强财政结余、超收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从规定来源渠道安排,用于调节市本级财政收支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源于:
(一)财政超收收入结余;
(二)收回的预算经费结余;
(三)非税收入统筹资金;
(四)其他收入。
第四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根据年终财力情况确定。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当年财政收支结余,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五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补充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二)不可预见的重大突发性公共支出;
(三)上级出台重大改革措施资金安排;
(四)消化历史欠账、偿还地方财政性债务本息;
(五)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支出。
第六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相应的预算科目。编制年初预算时,可与其他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年度执行中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支出的,按财政预算追加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使用。
第七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有关科目设置及核算按《财政部关于应发未发国债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核算的通知》(财库〔2007〕1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收支情况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九条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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