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文号:徐政发〔2013〕82 号
颁布日期:2013-10-29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市政府关于印发徐州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徐州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希认真组织落实。

徐州市人民政府

2013年10月29日

徐州市本级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提高财政风险应对能力,保证市本级预算平稳运行,加强财政结余、超收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实施条例》以及财政部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是指由市政府设立,从规定来源渠道安排,用于调节市本级财政收支平稳运行的预算储备资金。

第三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来源于:

(一)财政超收收入结余;

(二)收回的预算经费结余;

(三)非税收入统筹资金;

(四)其他收入。

第四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规模根据年终财力情况确定。市财政局每年根据当年财政收支结余,提出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第五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主要用于:

(一)补充以后年度预算资金的不足;

(二)不可预见的重大突发性公共支出;

(三)上级出台重大改革措施资金安排;

(四)消化历史欠账、偿还地方财政性债务本息;

(五)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支出。

第六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纳入公共财政预算管理,按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列相应的预算科目。编制年初预算时,可与其他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统筹安排使用;年度执行中动用预算稳定调节基金安排支出的,按财政预算追加程序报市政府审批使用。

第七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有关科目设置及核算按《财政部关于应发未发国债和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会计核算的通知》(财库〔2007〕117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预算稳定调节基金收支情况要向市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接受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

第九条市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应加强对预算稳定调节基金使用和管理的监督检查,确保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的安全和完整,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条本办法自2013年12月1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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