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苏省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徐政办发〔2015〕42号
颁布日期:2015-03-3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徐政办发〔2015〕4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新城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市各直属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5年3月31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的意见

为加快转变政府职能,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中介服务质量和效率,充分发挥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共徐州市委、徐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切实转变政府职能的实施意见》(徐委发〔2014〕4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围绕深化改革和优化环境开展中介服务规范管理工作,通过编制中介服务项目清单、规范中介服务收费、推进中介服务市场化运作、完善中介服务监管,进一步创新中介服务管理措施,全面理顺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的关系,打破区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强化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市场导向的原则。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施政企分开,推进中介机构与政府部门彻底脱钩,最大限度地消除行业垄断和地方保护,建立健全中介服务充分竞争机制,激发中介市场的发展活力。

2.加强管理的原则。建立统一协调的行政审批中介技术服务管理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相关职能部门及各行业协会(组织)应围绕共同目标,明确职责,齐抓共管,共同推动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规范健康发展。

3.规范诚信的原则。以提高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社会公信力为核心,规范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市场,加大失信行为惩戒力度,营造中介服务守法守信执业氛围。

4.简化高效的原则。以简化程序、合理收费、提高效能为重点,优化整合服务项目,创新服务方式,促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全面提速提效。

三、具体措施

(一)清理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

1.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是指与行政审批相关联的技术审查、评估、鉴证、咨询、检验、测量等有偿专业技术服务事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的清理规范按照以下原则实施:一是凡无法律法规依据或行政机关自行设定的,一律取消;二是有法律法规依据但有明确范围限定的,要严格按照限定范围实施,不得随意扩大范围;三是除特殊需要并具有法律法规依据外,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设定强制性中介服务,不得指定中介机构;四是法律法规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实施的,不得交由中介服务机构办理。各部门应按照上述原则分别清理本部门正在实施的中介服务(包括名称、依据、内容、流程、时限等),提出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对确需设定的强制性中介服务和指定中介机构作出说明。市级和各县(市)区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理工作应于2015年8月底前完成。(牵头单位:市编办、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法制办、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2.编制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单。在全面清理的基础上,编制全市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目录实行动态管理,明确中介服务项目的名称、设置依据、收费标准、办理时限、申报要件、与行政审批事项的办理流程关系等,没有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不得作为行政审批的条件。市级及各县(市)区政府应于2015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目录。(牵头单位:市政务办、市编办、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各行业主管部门、各县(市)区政府)

3.开展中介服务机构摸底。结合中介服务项目,对提供中介服务项目的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资格条件、现有中介服务机构数进行全面摸底。包括对中介机构性质、资质资格、专业技术人员配备、收费标准、办理中介服务时限标准等情况进行详细了解。有关中介机构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台账,将中介机构纳入有效管理范畴,并组织填报《徐州市涉审中介服务机构信息表》汇总提交市政务办,作为备案管理、公示发布的依据。(牵头单位:市政务办、市编办、市发改委;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市民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二)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

1.规范中介服务收费项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价格改革切实加强价格监管的意见》(苏政发〔2014〕129号)文件精神,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进行逐项清理,下列收费行为一律予以取消:①行政机关擅自将行政审批职责范围内的事务交由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其他机构办理,变无偿服务为有偿服务的;②利用(借用)行政权力和垄断地位强制服务并收费、只收费不服务或少服务多收费的;③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强制企业到指定机构接受检测、代理、查询等服务并收费的;④行政机关及其下属单位违反规定以有偿方式提供政府公开信息的。对无收费依据的项目,由设定部门负责取消。同时,大力精简合并收费项目,力求实现“一窗收费”。(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2.规范中介服务项目收费定价标准。对已经形成充分竞争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收费,应放开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尚不具备放开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应严格按照定价目录,实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并实行动态调整。加强中介服务收费监管,严格区分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明确由政府财政支付的费用不得由服务对象支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并联审批规范中介服务的意见》(苏政办发〔2015〕15号)规定,对环评、安评、防雷评估报告、地震安全性评价、压力管道和压力窗口检测等评估事项实行最高限价;对稳评、防洪评价、日照分析等无收费依据的项目,原则上不向企业收费,由设定部门负责;对无法律法规依据的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国家有规定的按现有标准减半收取。(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3.开展中介服务项目收费情况评估。各行业主管部门、各中介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价格主管部门开展相关收费情况评估。物价部门要定期对服务收费执行情况进行政策评估和调查,调整完善收费标准,规范收费行为,同时加强对服务收费的监督检查。(牵头单位:市物价局;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三)规范中介服务行为

1.推进行政审批机关与中介机构的脱钩。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推进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分开的要求,分类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机构在人、财、物等方面与行政机关或挂靠事业单位脱钩改制,去除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行政化”。已划为生产经营类并从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的事业单位,积极推进转企改制;对部分职能为中介职能的事业单位,必须将中介职能及相关资产、人员剥离出来,单独脱钩改制。各有关部门要尽快制定并实施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脱钩方案,做到“成熟一批、改革一批”。2015年10月底前完成市级各类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改制工作。(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市编办、市人社局)

2.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外,应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清理、取消各种行业性、区域性的中介服务市场保护政策,彻底取消部门规范性文件设置的准入门槛。法律法规明确行政审批中介机构设立条件的,行业主管部门应向社会公布;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行政机关应当批准,不得自行设立数量限制等禁入条件。行政机关依法依规组织或者委托开展的评估评审,要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法律法规明确要求开展的中介项目,由企业自主选择中介机构,行政机关不得利用职权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机构。编制行政审批所需申请文本等工作,企业可以按照要求自行完成,也可自助委托中介机构开展,行政机关不得干预。(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3.加快培育发展中介服务市场。要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中介服务行业,鼓励民营资本参与中介机构脱钩改制和资产重组。积极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且本地紧缺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加快形成同一性质中介机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在充分竞争的前提下,鼓励优势中介机构以多种形式实施行业内或跨行业、跨地区、跨所有制的兼并重组,开展连锁经营和网络化经营,引导和扶持中介机构扩大规模、提高水平,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水平高的中介机构。(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完善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监管体系

1.加快中介服务平台建设,建立中介服务项目备案管理制度。由市政务办会同市编办、市法制办及各行业主管部门,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和中介服务机构的备案管理制度,推进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实现在政务服务中心和中介服务网络平台“线上线下”一体化运行。对涉及多部门、多环节的中介服务事项,探索建立统一的综合性审查平台,统一监管标准,杜绝多头管理、行业分割和部门垄断。探索建立“中介超市”,保留的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适时全部进驻政务服务大厅,由市政务办、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对中介机构进行考核评价,通过建立黄牌警告制度、黑名单制度、违法经营者名录等,实现对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市政务办应在服务大厅、门户网站或相关媒体上将涉审中介机构办事流程、服务收费、办结时限等内容向社会进行公示。(牵头单位:市政务办;责任单位:市编办、市法制办、市物价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2.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建立中介机构等级评价制度。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诚信状况与登记机关、行业主管部门监督管理、银行授信额度、政府招投标等挂钩。各行业主管部门和中介行业协会要加强对中介机构的服务管理,健全中介机构激励、惩戒机制,实行信用等级评价制度。定期公布失信中介机构和被吊销执业资格或营业执照的中介机构名单,政府性投资项目不得接受列入黑名单的中介机构服务,对严重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除依法予以惩戒或处罚外,对其执业人员也要依法惩处并实行执业禁入。探索建立行政审批中介机构信用数据库,把中介机构名称、资质资格、组织机构代码、服务范围、收费标准、执业记录、投诉处理、评估报告、第三方调查机构评测以及执业行为受到的行政奖励、行政处罚等信息作为重要内容,方便查询。(牵头单位:市经信委;责任单位:市政务办、市物价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3.加强行业监管,建立行业中介机构监管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制定本行业中介机构监督管理制度及考评实施细则,依法加强对本部门管理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建立对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违法执业的举报投诉制度,严肃查处各类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并将有关信用记录、处理结果通报中介机构信用信息网络平台。加强对中介机构的业务指导,积极开展相关业务培训,提高中介机构从业人员的业务素质。结合行业特点,会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类建立中介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督促指导中介机构建立并严格执行服务承诺、执业公示、一次性告知、合同管理、依规收费、执业记录等中介服务制度,提高中介机构服务效率和服务水平。(牵头单位:市工商局;责任单位:各行业主管部门)

4.强化行业自律,完善行业协会会员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从实际出发,积极引导中介机构建立行业协会。中介机构应当加入行业协会,自觉接受行业协会的管理。行业协会不得设置门槛,限制中介机构加入。进一步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的关系,加快行业协会在职能、人员、财务、机构、资产等方面与行政机关分离,实行协会自我运作、自我决策、自聘人员、自理会务。中介机构行业协会要切实履行自律、服务、指导、协调等职能,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规范收费和竞争行为,建立健全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牵头单位:市民政局;责任单位:市工商局、各行业主管部门)

四、组织保障

(一)明确职责分工。市政务办、市编办、市发改委是规范管理中介服务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市经信委牵头负责中介机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市物价局牵头监督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市民政局要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类行业协会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发挥各自职能,认真落实中介机构改革发展各项任务,加强协同配合,形成整体合力。

(二)强化结果运用。各部门要建立健全涉审中介机构诚信档案,要结合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制定涉审中介机构诚信执业有关规定,并及时向市政务办提供涉审中介机构信用情况。市政务办对涉审中介机构信用情况汇总并审核后,统一在涉审中介服务信息公开平台予以发布,供社会查询和选择。对涉审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在开展涉审中介业务的过程中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按照有关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三)抓好责任落实。加强对中介服务规范管理工作的统筹领导,按照“属地管理”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工作责任制。要加强督查,并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列入各部门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考核落后的要予以问责。建立政府督查和群众举报的双重监督机制,部门工作不到位,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受到群众投诉举报的,要及时查证,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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