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第三次清理的通知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第三次清理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3-1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对行政审批项目进行第三次清理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部门:
省政府于2014年2月11日下发了《省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56项行政审批项目的通知》(苏政发〔2014〕19号)。为认真做好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行政审批项目的落实和衔接工作,请各地、各部门按照要求,对涉及的行政审批项目开展相应的清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原则
(一)凡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项目,我市一律对应取消,并坚决及时停止审批,不得拆分、合并或重组以新的名义、条目变相审批。
(二)省政府决定下放管理层级的项目,涉及我市的要做好衔接工作。由省级下放到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级有关部门应及时调整,并制作办事指南;由市级下放到县级的行政审批项目,市级部门一律不得保留,要及时下放并督促下级部门接收办理。
(三)各地、各部门对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要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调整以及机构职能的变化及时作出相应的调整。
二、清理方法和时限
(一)为确保我市行政权力的规范合法有效行使,请市各有关部门对照省政府取消和下放的决定,对本部门现有的行政审批项目进行清理,填写《扬州市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登记表》,于3月26日前将盖章的登记表(纸质)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行政执法监督处。
(二)将本部门取消、下放、合并、新增的项目在行政权力网上公开运行系统中的行政权力库里及时进行调整。
三、清理工作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确定专门工作机构和人员承担此项工作,明确工作任务、时限,落实工作责任。要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的时限要求,按时完成清理上报工作,并完成行政权力库的修改完善工作。
(二)各县(市、区)要对照省政府取消和下放决定的要求,自行对本地需要取消和调整的事项进行清理,并将清理结果报市政府法制办备案。
附件:1.扬州市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登记表
2.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3.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3月19日
附件1:
扬州市行政审批项目调整登记表
单位(盖章):
部门
项目名称
设定依据
变更
类型
原实施机关
现实施机关
权力编码
备注
填报人:联系电话:
填写说明:表中“权力编码”为各部门取消的行政权力在行政权力库中编码;“变更类型”为取消、下放、合并、新增。
附件2:
省政府决定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39项,其中取消21项、下放18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前审核
省科技厅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1号)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
取消
2
法律规定自批准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社会团体及其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备案
省民政厅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
取消
3
省外勘察、设计承包人进入本省承包单项工程项目资格(资质)的核验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江苏省工程建设管理条例》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4
国有投资工程竣工结算备案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5
房地产开发四级资质及符合三级及以下资质标准的暂定资质的核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48号)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77号)
《江苏省实施《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细则》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6
在内河通航水域或者岸线上进行可能影响通航安全的作业或者活动批准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地方海事主管部门
7
船舶内河通航水域载运或拖带超重、超长、超高、超宽、半潜物体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地方海事主管部门
8
内河散化船船员特殊适任许可
省交通运输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5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地方海事主管部门
9
省“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的认定
省农委
《关于加快推进“一村一品”发展的指导意见》(苏农产〔2012〕4号)
《关于组织开展现代渔业“四个一批”建设工作的通知》(苏海渔〔2012〕13号)
《江苏省“一村一品”专业示范村镇认定与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农产〔2012〕8号)
取消
10
江苏名牌农产品认定
省农委
《江苏名牌申报评价指南》
取消
11
草种质量检验机构资格考核审批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草种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56号)
取消
12
草种检验员资格认定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2009年农业部公告第1196号)
取消
13
江苏最具魅力休闲乡村认定
省农委
《关于推荐“2011江苏最有魅力休闲乡村”的通知》(苏农办园〔2011〕10号)
《关于开展第二批“江苏最有魅力休闲乡村”推荐评选活动的通知》(苏农办园〔2012〕4号)
取消
14
种子企业生产、加工、储藏技术人员考核
省农委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江苏省种子条例》
《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号)
《江苏省农作物种子生产、检验、加工、储藏技术人员考核管理办法》(苏农业〔2003〕5号)
取消
15
农民合作社“五好”示范社评定
省农委
《关于开展“五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建设行动的通知》(苏农社〔2010〕3号)
取消
16
农民合作社产品销售平台建设
省农委
《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通知》(苏政发〔2009〕13号)
取消
17
省管理权限范围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
省水利厅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许可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
18
本行政区域内网吧连锁企业的认定
省文化厅
《网吧连锁企业认定管理办法》(文市发〔2009〕35号)
取消
19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审核
省卫生厅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92号)
《互联网医疗保健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66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0
四级手术审批
省卫生厅
《医疗机构手术分级管理办法(试行)》(卫办医政发〔2012〕94号)
《江苏省手术分级管理规范(2010版)》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21
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性减免审批
省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483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放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项目管理层级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940号)
下放至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22
境外注册的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判定为中国居民企业审批
省地税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外注册中资控股企业依据实际管理机构标准认定为居民企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2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3〕44号)
下放至县级地方税务机关
23
对办理税务登记(开业、变更、验证和换证)核准
省地税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第362号)
取消
24
出版单位设立发行本版出版物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发行分支机构的备案
省新闻出版局
《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新闻出版总署、商务部令第52号)
取消
25
免征增值税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资格审定
省粮食局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流通体制改革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1999〕11号)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第198号)
下放至县级粮食行政
主管部门
26
因教学、科研需要在无居民海岛采集生物和非生物样本的许可
省海洋与渔业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下放至海岛所在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
27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建设防空地下室审批
省民防局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28
城市及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民用建筑确因地质等条件限制不能修建防空地下室审批
省民防局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29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开发利用)审批
省民防局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
30
事业单位法人年检
省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央编办发〔2005〕15号)
《江苏省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5号)
取消
31
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省级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的审批
省文物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取消
32
拓印内容涉及我国疆域、外交、民族关系的古代石刻审批
省文物局
《国家文物事业管理局关于试行<拓印古代石刻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79〕文物字第143号)
取消
33
境外机构和团体拍摄二级、三级文物审批
省文物局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取消
34
档案信息化系统工程建设项目备案
省档案局
《江苏省档案信息化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取消
35
各级国家综合档案馆馆藏数字化工程项目备案
省档案局
《江苏省档案信息化建设保密管理办法》
取消
36
向国家档案馆以外的单位、个人出卖、转让档案审批
省档案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
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37
大气环境影响评价使用非气象主管部门提供的气象资料审查
省气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2〕52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气象主管部门
38
强震观测系统撤除与挪动批准
省地震局
《江苏省防震减灾条例》
取消
39
在地震观测井(水点)的观测环境保护范围内开采地下水或者注水审批
省地震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
《地震监测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09号)
取消
附件3:
省政府决定部分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的行政审批项目目录
(共计17项,其中取消6项、下放11项)
序号
项目名称
实施机关
设定依据
处理决定
备注
1
设区的市、县级核准备案的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况下不再进行招标的确认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七部委2005年第27号令)
《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九部门2013年第23号令》
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
属于“机电设备招标投标中重新招标后投标人仍少于三个情况下不再进行招标的确认”子项
2
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省内变更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
《全国建设工程造价员管理办法》(中价协〔2011〕021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建设工程造价员从业资格管理”子项
3
全省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省民政厅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登记办法》(民政部令第23号)
取消
属于“全省性社会团体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成立)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子项
4
成品油零售企业变更(地名变更)、注销审批
省商务厅
《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6年第23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属于“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审批”子项
5
设区的市、县(市、区)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变更登记
省商务厅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商务部令第14号)
《关于公布商务部委托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备案登记机关名单的通知》
下放至设区的市、县级商务主管部门
属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子项
6
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市级备案
省商务厅
《对外劳务合作项目审查有关问题的规定》(外经贸合发〔2002〕137号)
《关于加强全省外派劳务招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外经贸经〔2008〕700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属于“外派劳务项目审查”子项
7
市场主体主办的展会,名称中冠以市(县)名的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
省商务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在我国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加强管理的通知》(国办发〔1997〕25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昆山深化两岸产业合作试验区内的此类展会,由昆山市商务局审批)
属于“境内举办对外经济技术展览会审批”子项
8
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市级备案
省商务厅
《关于加强全省外派劳务招收备案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外经贸经〔2008〕700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商务主管部门
属于“外派劳务人员招收备案”子项
9
已经文化部批准的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项目20天以内的延期审批
省文化厅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
取消
属于“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审批”子项
10
个人通过因私渠道出国进行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的审批
省文化厅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
取消
属于“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审批”子项
11
经营场所从事外国来华商业和有偿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展销)活动资格的认定
省文化厅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
取消
属于“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审批”子项
12
本地区涉外非商业性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活动组织者资格的认定
省文化厅
《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管理规定》(文化部令第11号)
取消
属于“涉外文化艺术表演及展览审批”子项
13
外籍(含港、澳、台地区)医师短期行医注册
省卫生厅
《外籍医师来华短期行医暂行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24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属于“医师资格取得和执业注册”子项
14
厅直医疗单位从事助产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资格审批
省卫生厅
《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子项
15
厅直医疗单位从事助产技术服务人员资格认定
省卫生厅
《中国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母婴保健法实施办法》(国务院令第308号)
《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办法》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机构许可及人员资格认定”子项
16
非三级医疗机构第二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
省卫生厅
《医疗技术临床应用管理办法》(卫医政发〔2009〕18号)
下放至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属于“第二、三类医疗技术临床应用准入”子项
17
体育协会类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批准
省体育局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0号)
取消
属于“体育类社会团体申请筹备批准”子项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年3月2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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