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苏省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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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02-06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促进全市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的意见
扬府办发〔2013〕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村经济合作社建设,更好地发挥其在壮大村级集体经济、增加农民收入、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现就促进全市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促进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要意义
村经济合作社是在农村双层经营体制下集体所有、合作经营、民主管理、服务成员的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加强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建设,有利于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巩固以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有利于保障村经济合作社及其成员合法权益,解决广大成员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促进农村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适应市场经济要求,壮大农村集体经济,夯实新农村建设物质基础;有利于建立健全农村基层组织,完善村级组织架构,促进基层民主政治建设。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深刻认识发展村经济合作社的重要性,把引导和扶持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作为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加快村级组织“四有一责”建设、提升村级组织“五项能力”的重要举措,作为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实现集体资产保值增值的重要抓手,进一步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实施,切实抓出成效。
二、明确要求,进一步促进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
村经济合作社要严格按照相关文件规定,建立健全规章制度,合理设置组织机构,规范会计核算和盈余分配,强化档案管理,实行社务公开,促进合作社资产权属明晰化、产权要素资本化、管理监督规范化,力争发展一个、规范一个、提升一个。
1、规范职能定位。村经济合作社是社区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代表全体成员行使集体财产所有权,享有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承担履行本社资产经营与管理、资源开发与利用、合作指导与服务等职能。村经济合作社应主动接受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和村党组织的领导,协助配合村委会工作,为村级组织履职提供必要经费,合理安排村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所需资金。凡是村级组织的经济事务应由村经济合作社具体承担。
2、规范“三会”活动。村经济合作社必须建立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三会”组织机构,并正常开展活动。成员代表大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决定合作社的一切重大事务,凡涉及成员利益的重大事项都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理事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执行机构,主要负责贯彻执行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决定;监事会是村经济合作社的监督机构,主要负责监督理事会的经营管理行为。合作社实行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重大事项须经应参会人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方可形成决定。成员代表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三分之一以上代表或理事会、监事会提议可临时召开;理事会和监事会要按季开展活动。“三会”开展活动要形成记录材料。
3、规范制度建设。村经济合作社要完善相关章程,建立健全成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监事会、资产财务管理、对外投资业务内部控制、债权债务管理、财务预决算、离任审计、年度盈余分配、会计报表编制和报送、民主管理及社务公开、档案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并公布上墙,切实做到用制度管事、管权、管人。
4、规范财务监督。村经济合作社要根据财政部颁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自觉接受各级农经业务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向农经主管部门报送财务和会计报表,每季度向成员公布一次财务状况,继续执行和完善村帐乡镇代理制度。会计人员要持“双证”上岗,总帐会计和现金会计不得兼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社会计。要建立健全财务开支审批制度,完善财务审批手续,实行理事长一支笔审批,严格执行“先理财、后审批、再入帐”的帐务处理程序。每年底要对合作社资产进行一次全面清核,结果要经乡镇农经部门确认并向成员公布。要创新“三资”管理手段,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合作社实现“三资”管理全方位、控制全过程、运作全透明、监管一体化。
5、规范盈余分配。村经济合作社的盈余应主要用于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村级扩大再生产及公益事业发展。弥补亏损、提取公积公益金后的盈余应向成员分配,具体分配方案由理事会提出意见,经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并报当地乡镇农经部门备案。
6、规范换届选举。原则上,村经济合作社换届与村委会同步,理事会和监事会由成员代表会议选举产生。理事会正副理事长、监事会主任分别由理事会、监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一般由5—7人组成,监事会一般由3—5人组成。原则上村党组织书记经选举后担任理事长,村委会主任、村主办会计担任副理事长。监事会成员从现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中产生,原则上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担任监事会主任。理事会、监事会成员不得交叉任职,村经济合作社“三会”成员可连选连任。结合换届选举,各社可根据自身情况,对新成员进行界定登记和经营性净资产量化。
三、强化措施,确保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1、加强组织领导。各地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深入调研、及时化解村经济合作社发展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各级农经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牵头做好指导和服务工作,着力抓好政策落实、典型培育、监督检查、业务培训等工作。各级农业、财政、税务、监察、司法、民政、审计、工商、质监、经信、金融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合力推进村经济合作社健康发展。要认真总结村经济合作社规范发展的好做法、好经验,充分利用各种形式进行广泛宣传,不断扩大合作社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2、落实优惠政策。对村经济合作社要本着“多予、少取、放活”的原则,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凡是农民专业合作社享有的优惠政策,村经济合作社同样享有,村级组织原来享受的税费等优惠政策要继续执行。
3、加大财政扶持。从今年起,各级财政每年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支持村经济合作社进行“三资”信息化管理、人员培训、农业生产基础设施建设、物业产业项目建设等,对经济合作社运作规范的村要给予适当奖励。要加大对村级组织运转经费和公益性支出的保障力度,确保村级组织的正常运转。市、县农经部门要组织开展村经济合作社规范运作创建及评选活动,努力营造争先、争优的良好氛围。
4、实行项目优先。国家和省、市支持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建设项目,要优先安排或委托有条件的村经济合作社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扶贫开发、农田基本建设、小型水利工程、农业产业化、农业标准化、农业科技入户工程、农业技术推广、农村信息网、农村实用人才和“阳光工程”、农机作业补贴等项目,要优先在经济合作社规范运作示范村中实施。村经济合作社要按照有关规定,严格管好用好项目资金。
5、强化金融服务。农村金融机构要结合实际,把村经济合作社纳入信用评定范围,加大信贷支持力度。鼓励对村经济合作社法人授信与对合作社成员单体授信相结合,采取“宜户则户、宜社则社”的办法,提供信贷支持和服务。鼓励金融机构探索扩大农村有效担保物范围,创新开展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林权、农村基础设施产权以及农村集体资产产权等抵质押贷款业务,帮助村经济合作社解决贷款难问题。支持和引导担保机构优先为村经济合作社提供贷款担保。保险机构要结合村经济合作社物业产业项目特点,大力开发具有针对性的保险产品。
6、维护合法权益。村经济合作社依法享有集体财产的经营管理权。对侵占村经济合作社财产、侵犯村经济合作社经营自主权的行为,各级监察机关和司法、农经部门要依法、依规严肃查处。对向村经济合作社乱罚款、乱收费和乱摊派的行为,要按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凡向村经济合作社提供生产、技术、信息、保险等有偿服务的,要坚持自愿原则,不得强行服务或超标准、超范围收取服务费。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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