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镇江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镇江-兴镇城镇化1号基金的批复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镇政复〔2015〕23号 ---|--- 颁布日期:2015-11-05 | 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镇江-兴镇城镇化1号基金的批复 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 《关于“镇江-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镇江-兴镇城镇化1号基金的批复
| 颁布单位:江苏省镇江市人民政府 | 文号:镇政复〔2015〕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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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镇江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设立镇江-兴镇城镇化1号基金的批复
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
《关于“镇江-兴镇城镇化1号基金”资管计划产品方案的请示》(镇城建〔2014〕145号)收悉。根据《关于进一步改进政府性债务管理工作的会议纪要》(镇债办函〔2015〕44号)精神,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授权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发起设立镇江-兴镇城镇化1号基金,基金规模25亿元,其中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出资份额不低于基金总规模的20%,基金可分期募集,首期募集规模不低于10亿元,镇江交通产业集团有限公司对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合伙协议约定回购优先级合伙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年综合融资成本不超过8%。
二、镇江-兴镇城镇化1号基金投资于:
1.置换地方政府的存量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地方政府在他行的银行借款、信托、保险、证券及公司债,严禁投放于商业性房地产项目);
2.政府应付账款;
3.其他符合国家文件精神鼓励的公共服务领域等。单笔债权投资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三、自基金成立第三年起由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按合伙协议约定回购优先级合伙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具体回购安排为第3年回购20%,第4年回购40%,第五年40%。镇江市政府同意将镇江城市建设产业集团有限公司用于回购优先级合伙人份额资金纳入未来年度的镇江市政府预算管理,同时授权镇江市财政局出具纳入未来年度地方政府预算的函件。
四、徽商银行在基金对外投资决策中拥有一票否决权,其他事宜按照基金合伙协议履行。
此复。
镇江市人民政府
2015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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