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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 颁布单位: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6-13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
为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10号)精神,以江西省统计局公布的2013年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为计算标准,现将我省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最高限额调整为1402元/月,自2014年7月份纳税申报期开始执行。请使用总局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软件申报的扣缴义务人于6月26日之后申报时先在软件中重新下载纳税人基础信息。
特此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4年6月13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的公告.doc
http://www.jxds.gov.cn/resource2/vfs/publish/001027003007001001/20140618142719875.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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