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明确工资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赣人社字〔2009〕245号
颁布日期:2009-08-1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明确工资基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人社字〔2009〕245号

省直各单位人事(干部)处:

根据省委、省政府的部署,省直机关机构改革已基本完成。为规范省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基金管理程序,提高工资基金审批效率,方便各单位办理事项,根据《工资基金暂行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工资基金管理的通知》,结合我省实际,现就省直单位工资基金管理工作有关事项进一步明确如下:

一、审批范围。包括省直各机关单位、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自收自支事业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主决定是否纳入工资基金审核范围。审批的内容包括单位工资、津贴、补贴、奖金及临时工工资等各类工资劳务性支出。当月单位各类工资实际发放数须与经核准的工资基金数一致。

二、审批材料。以各类人员计划下达数作为工资基金审批的基本依据,各单位人员增加应严格按人员计划下达数的限额,严禁超计划进人,防止先进人后报计划,工资基金审批时同时核准各类人员增加的类型(考录、调入、军转、士兵安置等)。

涉及工资基金增加,属应届毕业生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录的,工资基金审批需提供派遣证、核编单、增人计划表、考试录用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录用通知、工资审批表;属非应届毕业生的,需提供核编单、增人计划表、考试录用处(事业单位人事管理处)录用通知、工资审批表;属人员调入的,需提供核编单、增人计划表、主管单位通知、调令、工资审批表、调出单位工资基金下减证明;属各类正常增资情况的,按既定程序和权限办理,工资基金审批时需提供增资依据(文件)、工资审批表、工资基金四联单,特殊津补贴变动依据相关文件执行。

涉及工资基金减少,属人员调出的,提供该人员工资表、工资基金四联单;属人员退休的,提供退休审批表、工资基金四联单;属人员死亡的,提供工资证明和死亡证明、工资基金四联单。

请各主管单位及早督促部分尚未下载工资基金审核系统的单位加快建立工资基金审核系统,并准备好相关硬件材料。

三、审批程序。按基层单位—主管单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的顺序办理,基层单位先报主管单位审核,确保审核成功后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审批,主管单位直接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规划财务处审批。

四、审批要求。工资基金审批是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人事审批的最后一环,是人事审批的必要程序,各类人事变动未经工资基金审批的,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不予认可。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差额拨款事业单位的人员工资变动,不论其经费的来源渠道和管理方式,原则上都应于当月向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报工资基金调整,对一些长期不进行工资基金申报的单位,且无正当理由的,取消该年该次用人计划,第二年起酌情核减或不予核准该单位用人计划,并定期汇总向财政、编制等部门通报,每次工资基金报批时,各单位应携带上一次工资基金审批表作为依据,每次审批完成后,应将工资基金申报表(包括纸质和电子文档)存档备案。工资基金审批经办时间统一为每周周一、周三上午,昌外单位有特殊情况请提前预约。各主管部门负责将本通知转发各下属单位。

五、监督检查。单位办理财政拨付的人员工资经费时,必须提供工资基金申报表。按有关规定,各单位不得超出工资基金核准额发放各类工资、津贴、补贴等,政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会同编制、财政、纪检等相关部门对各单位工资基金的办理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工资基金审核联系人:徐延泽电话:0791-6386271

工资基金技术联系人:陶念电话:15979177379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九年八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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