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中载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中载明有关事项的通知

赣人社字〔2013〕249号

各设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规范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工作,切实维护和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便于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社会保险类争议终局裁决,现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裁决书中载明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在裁决社会保险类案件时,裁决书应载明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算的用人单位应缴社会保险险种和用人单位、申请人应缴部分的具体金额,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不能补缴的除外。

申请人的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计算具体金额时应依据仲裁机构作出的应缴年月进行核算,及时为仲裁机构提供准确的核算结果。

二、在同一个劳动人事争议案件中,申请人的申请事项同时具有终局和非终局裁决的,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建议申请人将终局裁决事项和非终局裁决事项作为两个案件,同时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申请人明确表示不愿意分开申请的除外。有标的的仲裁事项以申请人的申请标的作为裁定是否终局裁决的依据。

非终局裁决的结果有可能影响终局裁决的,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应当先行审理非终局裁决的案件,待非终局裁决案件依法生效后,再审理终局裁决案件。

本通知自2013年7月1日起执行。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3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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