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在鄱阳湖区域围湖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洪府厅字〔2014〕49 号
颁布日期:2014-02-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南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在鄱阳湖区域围湖的通知

南昌县、新建县、进贤县人民政府,市直有关部门:

鄱阳湖是我国最大的淡水湖,江西人民的母亲湖,也是国际重要湿地、重要的候鸟越冬地,对长江中下游地区的生态安全、粮食安全、用水安全具有重要意义,保护鄱阳湖“一湖清水”是我市义不容辞的责任。但近段时间以来,个别地方、个别群众利用鄱阳湖低枯水位,违法违规在鄱阳湖区域填湖围湖,严重破坏鄱阳湖的生态环境。为加大保护力度,永保鄱阳湖“一湖清水”,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特通知如下:

一、加强领导。各相关县要站在鄱阳湖生态保护、防洪安全和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严格落实鄱阳湖区(以鄱阳湖吴淞高程22.48米为界限的鄱阳湖水体和湿地)“强化生态功能、禁止开发建设”的功能定位,督促水利、国土、农业等有关部门认真履行职责,抓好鄱阳湖管理。各相关县要迅速成立专项整治机构,立即组织力量,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对湖区违法围湖行为进行全面清查。

二、依法打击。各相关县对违法围湖事件必须立案调查,依法依规进行处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对已填埋的湖泊必须恢复原状,对围湖造田、围湖养殖的围埂进行平毁,对围网进行拆除。严禁再次发生围湖行为,切实保障湖区安全,维护湖区稳定。各相关县水政部门要认真做好非法围堰的取证工作,渔政部门要及时做好当地渔民的思想和法律解释工作,公安部门要对妨碍和阻挠依法执行公务的相关人员,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监管。各县区要建立常态化的湖区管理和保护的法制宣传工作机制,让法律法规家喻户晓,使循规蹈矩成为湖区群众的自觉行动,特别是要通过重大违法围湖案件的查处,以案释法教育干部群众,营造良好的保护氛围;要及时认真地清理承包合同等善后相关事宜,做好拆除非法围堰后的监管工作,坚决防止非法围湖反弹。对开展工作不力、围湖现象仍然存在的县,将酌情对相关领导和人员予以问责。

2014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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