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意见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萍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意见
萍府发〔2014〕1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规范中介机构行为,维护中介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服务业发展,根据中央和省、市委关于推进中介机构改革与发展的精神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总体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保障公平竞争、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优化公共服务的原则,着力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打破地区壁垒和行业垄断,大力推进中介服务机构资源配置市场化,进一步健全中介机构内部管理机制和行业自律机制,强化行业监管和服务,逐步形成公正诚信、竞争有序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促进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业的健康发展。
(二)总体目标。以体制创新为动力,全面推进中介机构管理体制改革,进一步激发中介机构和中介服务业的发展活力;以机制创新为核心,推动中介服务业规范化发展;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依法履行行业监管职责,逐步形成行业自律与政府监管有机结合的中介机构监管体系;以资源整合为手段,积极培育和发展壮大各类中介服务业,不断提高中介机构的服务质量和竞争力。
二、深化中介机构体制改革
(三)推进政企分开和转企改制。按照推进政企分开、政资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行业协会及中介机构分开的要求,加快推进中介机构及其行业协会在人、财、物等方面全部与行政机关或挂靠部门脱钩。已设立的中介服务类事业单位要按照事业单位改革的要求,稳妥推行转企改制,确保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新设立的中介机构不得作为事业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健全治理机制。中介机构应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脱钩后的中介机构和新设立的中介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改制为或登记为有限责任制或合伙制的组织形式,真正成为产权明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市场主体。有限责任制中介机构要依法成立股东会、董事会或执行董事、监事会或监事等组织机构,制订和完善章程。合伙制中介机构要依法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签订和完善合伙协议。
(五)明确职能定位。要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服务职能作用,探索政府与中介机构合作提供公共服务的途径和方法。政府委托中介机构提供的服务,通过市场公开购买的方式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进行。各级政府和政府部门要按照《行政许可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要求,将政府部门承担的行业标准制定、行业信息披露、资质资格认定、检验检测等职能,逐步委托或移交给行业组织或中介机构管理。
(六)创新行业管理。积极运用市场机制、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措施创新中介行业管理方式。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对本行业中介机构的发展状况、资源配置效率及制约因素等进行定期评估,形成评估报告,引导中介机构健康发展。要将中介服务业统计纳入全市服务业统计范围,完善中介服务业统计方法,为行业管理提供科学依据。
三、规范中介市场运行和监管机制
(七)健全设立登记制度。对中介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依法实行登记制度。法律法规规定设立中介机构需要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应当经政府有关部门审批后再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法律法规没有规定前置审批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未按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工商登记的中介机构,不得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八)完善资质审核及资格准入制度。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依法规范对中介机构专业资质的审核,健全资质认定办法。除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另有规定外,任何部门不得擅自制定中介机构专业资质审核的规定。依法实施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执业。
(九)加快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各行业主管部门和行业协会要依法以中介机构及执业人员的资质资格、执业记录、投诉等为基础数据,建立中介执业信用档案。切实发挥在行政管理事项中使用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的作用,在日常管理、行政审批、项目扶持和表彰评优等工作中,对没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给予重点支持或奖励,对有违法违规记录的市场主体严格落实失信惩戒制度。逐步建立黑名单制度,通过资质、资信的年检和年审,加强对从业单位履约、信誉、能力等方面的监督,将有严重扰乱中介市场行为的单位列入黑名单,并依法作出处理。
(十)加强行业自律管理。推进中介行业协会建设,加强行业自律监督与管理。鼓励中介机构加入行业协会,或成立行业协会。中介行业协会要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自律、代表、服务、协调等职能。鼓励和引导各中介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本行业的章程,规范竞争行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建立行业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十一)严格市场退出机制。建立健全中介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依法规范退股、退伙及中介机构的解散、清算、注销行为,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和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对出具虚假报告和证明材料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各行业主管部门及登记管理部门应依法对其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如无管理权限,要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建议依法处置)。行业协会要根据行规行约,对相关责任人员采取业内通报、限制业内聘用等行业性惩戒措施。国有企业、政府部门及列入财政预算的事业单位、团体要率先垂范,不得委托有不良信用记录的中介机构提供中介服务。
四、促进中介机构加快发展
(十二)放宽市场准入和实行对外开放。实行“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放开中介服务市场。积极引进国内外知名中介机构到我市设立分支机构或区域性总部。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违反法律、法规,以任何形式阻挠、干预外地中介机构进入本地承揽业务。进一步加强中介服务行业的对外交流与合作,鼓励本地中介机构与国内外同业组织开展多种形式的合作。支持实力强、信誉高的中介机构积极“走出去”。
(十三)改进对中介机构的公共服务。发挥各类办证大厅等服务平台的集聚优势,吸引优强中介机构进驻。加快建设全市统一的中介服务公共信息平台,实行动态化管理,一年一审定。逐步完善全市中介机构、中介执业人员和中介服务基础信息展示及查询、政策发布、中介执业信用记录和行业监管信息查询、服务投诉、典型示范以及电子商务等基本功能,为企业、居民、政府和其他社会组织构建中介服务供需平台,改善对中介机构发展的公共服务。
(十四)加大政策扶持力度。将中介机构的培育发展纳入我市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改善创业环境,落实创业扶植政策。对符合财政补助资金政策扶持条件的中介服务项目,给予适当资金支持,引导社会资金加大对中介服务业的投入。完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规范中介服务收费行为。对具备市场充分竞争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对少数具有行业和技术垄断、市场竞争不充分或服务双方达不到平等、公开服务条件的中介服务收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选择一批法律、咨询、会计、经纪代理、检测认证、技术服务等知识密集型中介机构进行扶持培育。支持技术力量强、服务质量优、诚信执业的的中介机构通过重组等方式实现集团化、网络化和规模化经营。
五、加强组织领导
(十五)建立统筹协调制度。加快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既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成立市中介机构改革发展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检查督促全市中介机构的改革和发展工作。对涉及到多个部门的中介机构改革项目,明确牵头部门,分清主次责任,建立健全部门间的协调配合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各县(区)应建立相应协调机制,加强对中介机构改革发展工作的领导,推动中介服务业发展。
(十六)明确责任分工。编委办和国资委分别负责指导、督促事业单位类中介机构和国有企业类中介机构的脱钩改制,人社、财政、审计等部门依据各自的职能予以协调和配合。工商部门负责社会中介机构的登记和监督。物价部门负责完善中介机构的收费规则,监督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监察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国家工作人员参与中介机构经营的违法违纪行为。各级发改、工信、财政、审计、司法、民政、科技、教育、建设、房管、商务、交通、水务、人防、气象、农业、文化、质监、国土资源、国税、地税、环保、公安、人社、公共政务管理等部门,要各司其职,加强协调和配合,依法做好有关中介机构及其执业人员的监督管理工作。
各县(区)要从实际出发,抓紧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加快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确保各项工作顺利推进。
2014年5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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