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萍府办字〔2015〕170号
颁布日期:2015-12-01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方案的通知

萍府办字〔2015〕1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5年12月1日

清理规范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推进“三单两制一网一评价”改革,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清理省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工作方案》(赣府厅发〔2015〕9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着力解决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存在的环节多、耗时长、收费乱、垄断性强、与审批部门存在利益关联等突出问题,积极营造服务高效、管理规范、公平竞争的中介服务环境,促进中介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二、清理范围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中央、省驻萍有关单位(详见附件1)开展行政审批时,要求申请人委托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机构(以下统称“中介服务机构”)开展的作为行政审批受理条件的有偿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包括各类技术审查、论证、评估、评价、检验、检测、鉴证、鉴定、证明、咨询、试验等。

三、清理原则

(一)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和部门规章按照行政许可法有关行政许可条件要求规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保留。

(二)红头文件和部门自行设定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取消。

(三)相同或相近的中介服务事项予以整合。

四、清理时间

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中介服务工作自2015年12月1日开始,至2016年2月29日结束。

五、清理步骤

(一)自查自清阶段(2015年12月1日至2015年12月10日)

各部门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及实施方案要求,对本部门行政审批过程中涉及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全面清理,认真填写《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理情况登记表》(详见附件2),并在经本部门主要领导签字确认后,于2015年12月10日前报市审改办。行政审批事项中未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的部门实行零报告。

(二)审核论证阶段(2015年12月11日至2015年12月31日)

市审改办在征求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和市公共政务管理局意见后,组织力量对各部门报送的中介服务事项进行逐项审查核实、研究论证,形成《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

(三)合法性审查阶段(2016年元月1日至2016年元月10日)

市政府法制办对市审改办报送的《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征求意见稿)》进行合法性审查。

(四)清单报批阶段(2016年元月11日至2016年元月31日)

市审改办根据市政府法制办的审查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送审稿)》报市政府审定。

(五)清单公布阶段(2016年2月1日至2016年2月29日)

经市政府审定后,各审批部门要在本部门网站将中介服务事项及相关信息与行政审批事项一并向社会公开。凡未纳入目录的中介服务事项,一律不得再作为行政审批的受理条件。

六、责任分工

市审改办负责牵头清理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编制《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清单》。

市发改委负责企业投资领域强制性中介服务项目的审查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实施的中介服务项目的审查工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负责中介服务收费依据和收费标准的审查工作。

市政府法制办负责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合法性审查工作。

市公共政务管理局负责结合行政审批流程再造工作对各部门的行政审批事项提出清理意见。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清理规范中介服务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政策性强、涉及面广、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并安排专人负责,确保抓紧抓实抓出成效。各部门须于12月4日前将本部门负责此项工作的联系人姓名及联系方式报市编委办(联系人:朱伟伟;联系电话:6840826;电子邮箱:[email protected])。

(二)加强监督检查。市审改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及时跟踪各审批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加强统筹协调和监督检查。对弄虚作假、隐瞒事实真相或顶风违纪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防止瞒报、漏报、错报。

各县(区)政府、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功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要参照本方案,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本地清理规范中介服务工作的具体措施,并组织实施。

附件:1.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单位名单

2.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理情况登记

附件1

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清理单位名单(35家)

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城管执法局、市房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公路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商务局、市卫计委、市旅发委、市环保局、市政府金融办、市地税局、市文广新局、市民宗局、市体育局、市统计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人防办、市编委办、市档案局、市气象局

附件2

市政府部门行政审批中介服务项目清理情况登记表

填报单位:(盖章)填报人及联系方式:

序号

行政审批项目名称

中介服务项目名称

中介服务项目

设定依据

中介服务实施机构

中介服务收费依据

中介服务收费标准

服务时限

清理意见

政府机关工作人员(离退休人员)在中介机构兼职(任职)情况

备注

注:1.此表由审批项目实施部门负责填报。

2.“中介服务项目设定依据”、“中介服务收费依据”和“中介服务收费标准”栏要

求具体到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的全称、文号、条款及具体内容。无收费依据和收费标

准的,可按实际收费填写价格区间,如“2—10万元”。

3.“中介服务实施机构”栏按中介服务项目设定依据的表述规范填写。如“具有相应

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具有编制节能评估文件能力的机构”等,并在备注栏或

另文逐项附上中介服务机构的具体名单。

4.清理意见填写“保留”、“取消”或“整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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