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4-08-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新余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新余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

2014年8月23日

新余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新型工业化发展步伐,加大财政资金对工业发展的支持力度,规范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管理应遵循下列原则:

(一)预算管理、专款专用;

(二)突出重点、注重实效;

(三)择优支持、严格把关;

(四)公开透明、加强监督。

第三条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第二章专项基金设立

第四条市政府每年按照上年可用财力的一定比例提取资金,作为工业发展专项基金。

第五条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设立专户,实行专项管理。

第六条市财政每年按市政府的预算安排,将当年工业发展专项基金核拨至基金专户。

第七条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实行滚动使用,当年未使用完的资金结转下年使用。

第三章专项基金使用范围

第八条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的支出范围包括:

(一)工业企业发展引导资金;

(二)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

(三)推动工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

(四)工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

(五)支持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

(六)市委市政府确定的由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安排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工业企业发展引导资金重点用于投资设立基金公司,基金公司按照基金设立宗旨,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具有广阔市场前景的高成长型企业。

第十条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是指用于符合以下标准企业的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

(一)企业核心业务突出,具有较强的竞争力;

(二)企业生产技术先进,装备手段、工艺控制居国内外先进水平;

(三)企业管理模式优秀,团队充满活力和发展潜力;

(四)企业经营业绩增长且财务表现良好;

第十一条推动工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是指用于奖励为工业经济发展做出了显著贡献的企业,主要包括:

(一)对每年度的工业发展先进单位的表彰奖励;

(二)对企业创名牌及产品质量创优的奖励;

(三)对国家、省级新产品的奖励;

(四)对国家、省级技改创新项目的奖励。

第十二条工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是指为工业发展提供服务的专项资助,主要包括:

(一)为企业购买公共服务资金;

(二)企业参加各类展销会、博览会参展布展予以适当资助;

(三)对企业经营管理者、技术骨干、一线工人等的知识更新培训经费和工业人才引进等方面进行适当资助。

第十三条支持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经费是指用于市内重点工业园区在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助。

第四章专项基金安排

第十四条每年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提出工业发展专项基金年度资金安排方案,并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五条根据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基金年度资金安排方案,按计划核拨至专项基金专户。

第十六条除奖励外,原则上同一企业年度内不重复安排专项基金。

第五章专项基金使用的审定拨付

第十七条工业企业发展引导资金、工业企业贷款贴息和专项补助资金的使用范围和使用对象按程序审定。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工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推动工业发展专项奖励资金、工业服务体系建设资金、支持重点工业园区基础设施建设资金等,按市政府批准的年度专项基金安排方案,由市财政局将资金从基金专户中拨付至基金使用单位。

第十九条对未列入年度专项基金安排方案支持的企业,可每季度按以下方式审定拨付:

(一)由资金申请使用单位提出申请使用全市工业专项资金的申报报告,并提交与资金用途相符的材料、证明等,报市工信委、市财政局;

(二)由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对申请使用专项基金单位的申报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并提出专项基金使用的安排计划;

(三)市政府对专项基金使用安排计划进行审批;

(四)根据市政府审批意见,由市财政局将资金从基金专户中拨付到专项基金使用单位。

第六章专项基金使用监督

第二十条有关企业或单位收到拨付的专项资金后,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规范财务管理,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专项资金使用单位应当每季度向市工信委、市财政局报告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使用效益。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应当于每年年底向市政府报告年度工业发展专项基金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及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二十二条市财政局应当对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资金使用范围、使用对象及资金使用效益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市审计局应当对市工业发展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进行审计。

第二十三条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骗取和挪用专项资金以及对资金使用情况正常监督检查不予配合的,视情予以处罚:

(一)追回或核减已安排的专项基金;

(二)二年内取消申请工业发展专项基金的资格。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4年9月1日至2019年8月3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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