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余府办字〔2016〕15号
颁布日期:2016-02-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余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的通知

余府办字〔2016〕15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新余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2月4日

新余市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

为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促进本市经济持续健康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根据《江西省2016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要点》,结合实际,提出本工作要点。

一、总体要求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四中、五中全会和省委十三届十二次会议、市委七届十九次会议精神,推动政府职能依法全面履行,行政决策科学民主合法,法律法规严格公正实施,行政权力规范透明运行,保障社会公正、促进社会诚信、维护社会秩序,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

二、主要任务

(一)牢固树立行政管理法治思维。

1.落实学法制度。各级政府(管委会)常务会议、部门局长(主任)会议要按照《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政府常务会议学法制度的意见》,认真组织学法活动。年初制定学法计划,采取会前学法、法制讲座等多种方式,保证人员、时间等各项要求的落实,重点学习规范政府共同行为和新颁布的法律法规,年度集中学法不少于4次。〔市政府办公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2.加强依法行政理论知识学习培训。各地各部门要完善依法行政培训机制,自我组织培训,学习依法行政理论,集中研讨制约本地区、本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点难点问题。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领导班子成员,政府部门负责人要带头参加,努力培育领导干部的法治理念、法治思维。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开展行政执法人员综合法律知识和更新知识培训,在岗在职行政执法人员年度内至少进行一次专门培训,采取不定期抽查等方式检验培训效果,对测试不合格者限期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建议离岗培训。培训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评范围。〔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二)着力提升立法、规范性文件工作质量。

3.落实完善地方政府立法工作制度。坚持从实际出发,依法、科学编制地方政府立法计划。全面落实地方政府立法征求意见及公众意见采纳反馈制度,发挥立法基层联系点的桥梁纽带作用。积极实施立法第三方评估、草案会审等制度,增强立法过程中的咨询认证、利益协调、多方审核成效。推进与立法项目配套实施的规范性文件同步研究起草、同时公布实施工作。定期开展法规、规章立法后评估。积极配合省人大对设区市立法工作的指导。〔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4.健全规范性文件管理。重点加强深化改革、保障民生和提升社会治理水平等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充分发挥制度建设在全面深化改革中的引领和推动作用。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应当在充分调研、缜密论证的基础上,因地制宜地进行,不能简单拼凑或者照搬照套法律法规和上级政策规定。坚持“立、改、废”相结合,定期清理与法律、法规、规章和上位文件规定不一致、与深化改革要求不适应、与政策体系不协调的规范性文件,及时公开文件清理目录,对拟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统一列入下年度规范性文件制定计划,确保政策措施的连续性、系统性和协调性,实现规范性文件的“新陈代谢”。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定性文件,要严格执行前置备案审查制度,经市政府备案登记后,方可公布。〔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三)深入推进科学民主决策。

5.优化重大行政决策机制。完善民主决策机制,严格落实《新余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余府发〔2015〕9号)等规定,认真组织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作为决策必经程序,并对具体程序进行细化和规范,使之更具操作性。拓宽公众参与渠道,承办单位通过座谈会、论证会、问卷调查、征求意见函等多种方式广泛征求公众意见,及时反馈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增强政府决策的透明度,实现决策过程中政府与公众的良性互动。对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事项进行听证,合理设置听证程序,科学遴选听证代表,确保听证参加人具有广泛代表性。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决策事项,邀请专家学者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决策方案进行科学论证,确保决策方案的科学性、可行性。不断提高重大行政决策风险评估能力,进一步细化社会稳定、生态环境、公共财政等方面的风险评估标准。提高决策内容合法化水平,凡涉及法律法规事项,未经合法性审查的,一律不提交会议研究。建立重大行政决策档案制度,推行决策资料的格式化、标准化、规范化,重大行政决策集体讨论情况和决定要如实记录、完整存档。〔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6.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重点推进财政预算、公共资源配置、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社会公益事业建设等领域的政府信息公开。完善政府新闻发言人、突发事件信息发布等制度,做好对热点敏感问题的舆论引导,及时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创新政务公开方式,加强互联网政务信息数据服务平台和便民服务平台建设,提高政务公开信息化、集中化水平。〔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四)不断提高行政执法水平。

7.深化行政执法体制改革。进一步整合行政执法机构,归并相近或相关的行政执法职能。大力推进综合执法,合理界定各级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权限和执法责任,整合部门内现有执法队伍,一个部门原则上只保留一支执法队伍。完善行政执法权限协调机制,及时解决执法部门间的权限争议,建立异地行政执法协助制度。〔市编委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8.加强行政执法人员与执法行为监管。全面实行行政执法人员持证上岗和资格管理制度。建立实施部门自查、政府法制机构定期检查和社会评议相结合工作机制,有效推进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等制度的落实。推动建立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情况年度报告和重大违法案件公布制度。落实“谁执法谁普法”的普法责任制,建立行政执法人员以案释法制度。〔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9.建立网上行政执法公开平台,推行执法全过程记录。加快建设执法办案系统与监督系统,2016年要全面应用好行政执法信息平台,完善网上执法办案及信息查询系统。实现执法办案的网上流程管理、网上审批、网上监督和网上考评,对执法办案全过程实行动态实时监督。推动建立重点领域行政执法情况年度报告和重大违法案件公布制度。〔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10.落实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行政执法部门、公安部门等单位要严格按照《关于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意见》(余办发〔2015〕13号)规定,完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各项制度,坚决杜绝有案不移、有案难移和以罚代刑等现象。加快建设反映执法动态、显示办案过程、进行数据统计等功能的信息共享平台,积极推进网上移送、网上受理、网上监督,提高衔接工作效率。〔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公安局、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11.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及时承接国务院、省政府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整合政府信息化网络平台,以信息化推进行政审批流程改造、优化,细化检验检测、现场勘查、专家评审、听证等审批环节的注意事项、检查要点、把握原则和对申办对象的相关要求,减少人为因素干扰,建立科学合理的行政审批工作机制。〔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12.强化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加强重点领域和重要环节监督。组织开展对财政资金分配使用、国有资产监管、政府投资、公共资源转让、公共工程建设等权力集中的部门和岗位、项目进行监督检查。有效落实公开行政权力运行流程、惩治和预防腐败、防控廉政风险、防止利益冲突等要求。发挥政府诚信建设示范作用,加快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设。加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13.严格实行行政执法过错问责。畅通群众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群众反映的问题。被投诉、举报对违法行为不依法进行执法,存在“不作为”、“慢作为”和“半作为”现象的,在年度绩效考评中予以从重扣分;明确行政执法监督的责任,加强行政执法内部监督。对行政执法失职渎职、弄虚作假、以权谋私等违反有关规定的行为,严肃追究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市监察局、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

(五)大力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14.加强行政复议工作。市、县(区)行政复议委员会要加大公开听证审理力度,扩大非常任委员参与办案的范围,纠正违法或不当行政行为。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联席会议制度、行政复议与信访衔接机制,加强行政执法部门与审判机关、信访部门之间的沟通对接,积极推动行政部门负责人参加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规范行政复议委员会运行,加强行政复议委员会能力建设,切实提高行政复议人员素质。提高行政复议决定的执行力,行政部门无合法理由不得拖延履行或者拒不执行行政复议决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15.加强行政应诉工作。认真落实《新余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行政应诉工作的意见》(余府字〔2015〕42号),树立“负责人是本部门出庭应诉的第一责任人”意识,强化各级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行政应诉的法定职责。支持法院受理行政案件,尊重并执行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判决和裁定。〔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16.加强行政调解工作。认真落实省综治办、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做好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平台建设工作的意见》(赣府法办字〔2015〕40号),继续完善行政调解工作配套制度和推进措施。充分发挥劳动争议、交通事故、医疗卫生、学校意外伤亡事故、山林土地水利矿产资源权属、环境保护、物业管理等领域矛盾纠纷专业性、行业性调解平台的调解作用。积极引入第三方参与矛盾纠纷调解,形成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的衔接互动机制,引导纠纷当事人通过调解平台依法表达合理诉求,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多种手段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17.发挥政府法律顾问职能。按照《关于建立和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的意见》(余府办字〔2015〕8号)要求,加强政府法律顾问队伍建设,扩大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覆盖面。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工作规则、考评体系,加强经费保障,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代理行政诉讼、处理疑难行政复议案件、提供法律咨询论证等方面的更大作用。〔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负责〕

三、组织保障和落实机制

18.落实第一责任人责任。各级政府(管委会)主要负责人要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将建设法治政府摆在工作全局的重要位置。对不认真履行第一责任人职责,本地区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重大违法行政案件、造成严重社会后果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19.强化考核评价和督促检查。把法治建设成效作为衡量各级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实绩的重要内容,纳入政绩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考核评价对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推动作用。加强对法治政府建设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结合法治政府建设年度重点工作,开展定期检查和专项督查。对工作不力、问题较多的,要及时约谈、责令整改、通报批评。

20.加强法制队伍建设。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相关规定,进一步加强法制队伍建设,使机构设置、人员编制及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和工作任务相适应,保障法制机构依法履行政府立法、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行政复议与应诉、行政执法监督、政府法律顾问等法定职能。要重视乡镇特别是中心镇政府的法制机构建设,加强工作力量配备,明确负责法制工作的人员。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和市政府各部门要按照本工作要点,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并于2016年4月15日前,报市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政府大楼609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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