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市行管委新余市服务企业行政审批代理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2-08-1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监察局市行管委新余市服务企业行政审批代理制试行办法的通知

余府办发〔2012〕5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市监察局、市行管委《新余市服务企业行政审批代理制试行办法》已经市八届人民政府第21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新余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2年8月17日

新余市服务企业行政审批代理制试行办法

市监察局市行管委

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化办事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增强行政执行力,优化政务服务环境,建设服务型政府,为本市企业提供优质高效的行政审批代理服务,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审批代理制,是指在企业自愿委托的前提下,由行政审批代理制主体单位无偿为企业代理或代办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及相关工作的服务制度。

第三条行政审批代理制的主体:

㈠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有关单位;

㈡县(区)政府、管委会有关部门;

㈢市、县(区)工业园区有关部门;

㈣市直招商小分队;

㈤市重点企业帮扶单位;

㈥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各专业办事大厅。

第四条行政审批代理制的主要服务对象及内容:

㈠行政审批代理制的主要服务对象: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年销售额2000万元以上的规模工业企业。

㈡行政审批代理制的主要服务内容:企业注册登记、变更、年检、立项、供地、规划、建设、环评、安评、出口等方面的行政审批、办证和服务工作。

第五条行政审批代理制的主要服务形式:

㈠建立和完善重点企业项目集中审批制度。对符合行政审批代理制服务范围的企业,凡市级部门实施涉及企业的行政审批事项,能当场办结的应当场办结;对需要集体研究的事项,办理部门实行每周两次集中研究审批;对需要多个部门联合审批的事项,由主办单位牵头负责,召集相关部门联席会议,每周一次集中联合审批。

㈡建立和完善由市发改委牵头负责的企业立项审批、市规划局牵头负责的企业项目建设审批、市工信委牵头负责的工业企业技改项目审批、市商务局牵头负责的外资企业设立审批、市工商局牵头负责的新设立企业注册登记审批等联合审批机制。

㈢市、县(区)行政服务中心和各专业办事大厅要进一步完善服务企业的“绿色通道”,指定专窗、专人负责做好企业行政审批服务代理服务工作,在全市形成企业行政审批代理服务的“绿色通道”网络。

㈣实行部门转办责任制度。市、县(区)各级行政审批职能部门,对受理事项需上级对口部门审批的,由受理部门负责帮助企业到上级对口部门办理。

㈤建立和完善重点帮扶企业行政审批代理制度。市重点企业、重点项目的帮扶单位负责代办帮扶企业、项目的各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㈥建立和完善全市招商小分队服务引进企业的行政审批代理制度:全市招商小分队要负责代办本小分队引进落户企业的各种行政审批服务事项。

第六条行政审批代理制主体的主要责任:

㈠对企业的代理、代办事项要进行全程跟踪,直到办理完毕为止。

㈡对企业的代理、代办事项资料不全的,应及时一次性告知企业补充、完善相关资料。

㈢对受理企业的代理、代办事项不及时的职能部门,企业有权督促其及时办结,对服务不好、不按规定时限办结的职能部门,企业可向行政效能监察部门投诉。

㈣行政审批代理制各牵头单位应做好重点审批事项的联合审批工作,制定联合审批制度及办理流程,减少办事环节,压缩办事时限,并将联合审批的相关制度向社会公开,主动接受监督。

第七条行政审批职能部门的主要责任:

㈠明确一名领导负责行政审批代理制服务工作,并指定一名懂业务、熟悉有关行政审批事项办理程序和要求的业务科室负责人为联络员,并向社会公开其联络方式,明确其职责,确保每项代理服务落到实处。

㈡行政审批代理联络员负责与各行政审批代理制主体单位的联系,积极开展业务咨询服务,受理代理、代办事项,协调内部办理,反馈办理结果等服务,对受理事项建立档案,及时跟踪,记录办理情况,督促内部相关科室快速审批,限时办结。

㈢建立和完善服务企业的高效审批制度,大力推进“983”(即98%的行政审批事项,平均办结时限在3个工作日内)目标的实现,落实承诺,取信于民。

㈣建立与企业定期联系制度,加强与各行政审批代理制主体单位的联系,主动深入到企业听取意见和建议,了解企业生产经营情况,掌握企业急需解决的问题,组织本单位业务科室上门为企业服务,现场办公解决问题。

㈤建立和完善岗位负责制、一次性告知制、限期办结制、并联审批制、超时默许制、服务承诺制等各项服务制度,并落到实处。

第八条行政审批代理制按下列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考评:

㈠实行领导负责制。全市各级、各部门应把做好企业行政审批代理制服务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实行领导负责制,制定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注重工作实效。

㈡建立责任追究制。全市各级行政监察部门应加强对行政审批代理制落实情况的行政效能监察,对服务不好、办事拖拉、行政审批效率不高的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实行行政问责。

㈢建立工作考评制。将行政审批代理制的落实情况列入市政府各部门年度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列入机关效能建设和政风行风评议的重要内容,列入企业帮扶工作和服务开放型经济工作的重要内容,对服务好、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对服务不好的予以通报批评,限期整改。

第九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试行期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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