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4-05-07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宜春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意见的通知
宜府发〔2014〕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关于进一步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年5月7日
关于进一步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意见
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为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中的作用,加快城乡统筹发展,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3〕2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就进一步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发展思路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精神,以服务“三农”为根本宗旨,以开拓创新为内生动力,以加快建设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服务工程(以下简称“新网工程”)为载体,以做大做强供销合作社企业(以下简称“社有企业”)和发展基层组织体系为重点,将供销合作社发展成为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
(二)发展目标
——经济实力明显壮大。到2020年,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力争购销总额突破300亿元,利税总额突破1亿元,社会贡献总额突破1.5亿元,所有者权益突破4.5亿元。县级社年利润总额比上年增长10%以上,基层社(中心社)年利润突破50万元。力争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固定资产投资年均增速保持在25%左右。
——为农服务体系尽快完善。科学编制全市新网工程发展规划,加快构建新型现代流通网络。到2020年,全市新网工程网络覆盖全市100%乡镇、80%以上行政村;基层社(中心社)恢复覆盖全市所有乡镇;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300个以上;发展村级综合服务社1000个以上;发展各类专业协会70个以上。
——社有企业竞争力显著提高。培育一批覆盖面广、主营业务突出、品牌知名度高、具有较强竞争力并具有地方特色的社有企业。着力培育年销售额过15亿元的龙头企业1家、过亿元的企业10家、过千万元的企业40家,力争有1家进入全国供销合作社系统排名企业。
——现代经营业态多元发展。推行供销业务“网上交易、网下配送”,电子商务、连锁经营和统一配送等成为主要流通方式,连锁化率不低于20%,商品统一配送率不低于75%。
二、工作重点
(一)加快构建现代流通网络
1.发展农资现代经营服务网络。积极建设市、县两级农资批发市场和农资配送中心,促进农资经营网点的改造与升级,大力发展统一配送、统一价格、统一标识、统一服务的农资放心店,构建规模化、网络化、超市化、信息化的农资现代经营服务体系。积极对接农产品基地开展技物结合服务和测土配方施肥,加大庄稼医院建设力度。对供销合作社农资企业各级连锁网点办理危化品经营许可证及安全评价收费方面给予最大优惠。全面落实市、县两级淡季化肥储备制度。
2.发展农产品现代购销网络。按照市委、市政府大力发展服务业的要求,积极建设发展市、县两级农产品批发市场,将供销合作社建设的农产品批发市场纳入城市商业网点规划,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及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列入市级鲜活农产品流通重点企业予以扶持,并将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列入市级统筹推进农业产业化重大专项予以扶持。支持供销合作社组建市级农产品展示展销平台,积极参加“农超对接、农社对接、农网对接”。
3.发展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网络。支持供销社加快培育市级、区域性行业龙头企业,积极参与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基地、区域集散市场、专业分拣中心建设。支持社有企业结合新农村清洁工程建设,构建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网络,发展镇村、社区回收网点和电子网络在线收废平台,成为全市农村清洁工程废旧商品回收利用的中坚力量。支持有条件的社有企业申报相关资质,依法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
4.发展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加快对传统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点的升级与改造,支持供销合作社搭建全市联合采购平台,重点扶持社有企业开展市、县商贸综合体和小城镇商业中心建设,发展县乡村连锁经营。
5.发展烟花爆竹经营网络。加快供销系统烟花爆竹仓储设施的建设和改造,对所需重建或搬迁的烟花爆竹仓库,各级政府在用地、资金等方面给予大力支持。支持供销合作社对本系统烟花爆竹批发企业、专业运输企业专营公司的控股。发挥供销合作社经营管理主体作用,支持供销合作社按照有关规定经营管理烟花爆竹业务,定期或不定期开展对本系统企业专营网点监督检查。依据有关规定,配合安监部门开展烟花爆竹日常安全经营管理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确保我市烟花爆竹市场流通安全有序。
(二)加速培育现代社有企业
1.培育创新骨干企业。加大联合重组力度,促进各类要素向优势领域和骨干企业集中,加快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油茶、药材、再生资源等传统经营领域的社有企业资源整合,着力形成若干家全市性骨干龙头企业。支持社有企业依法成立社有资产经营管理公司,对涉及内部资产整合的,免除变更过户中产生的有关费用。用好盘活资产,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对政府收储社有企业资产的补偿金要足额返还,以利于供销合作社解决经营困难和扶持社有企业发展。
2.优化企业经营结构。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招商引资、联合合作等方式,引进国家级和省级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社有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控股或参股的形式对社有企业持股;鼓励引进社会资本等多种形式发展社有企业。坚持做优做大主业,稳步拓展多元经营,加快形成产供销一条龙、贸工农一体化、传统业态与新兴业态相结合的产业链。支持社有企业参与国家商务部“万村千乡工程”和农超对接、以旧换新等工作。
3.实施项目带动战略。围绕鲜活农产品流通、农村再生资源循环利用等重点领域,完善市供销合作社项目库建设,按照建设一批、储备一批、规划一批的滚动发展原则,谋划、论证、筛选、实施好一批重点项目。将供销合作社符合条件的项目优先列入市级重大项目管理,积极申报国家、省级项目资金支持。对供销合作社所属企业的流通型重大项目,相关部门按照有关项目立项要求,优先给予向上推荐,争取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三)加快建设现代基层组织
1.提升市、县两级社发展水平。推动经济实力较强的县级社加快发展,抓好发展条件较差、基础薄弱的县级社网络恢复重建等帮扶工作。积极探索建立县域间业务对接和产权联结机制,完善县乡村三级经营服务网络,提高经营网点信息化、标准化管理水平。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2009〕40号)精神,切实保障各级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理事会作为本级社集体财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财产所有权代表的合法权益,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侵占、平调其财产,不得随意改变其隶属关系,对已侵占、平调的社有资产,应及时予以纠正。
2.加快基层社恢复重建。加快合作办社力度,通过股份制、合作制和股权多元化改造基层社。对一些基础条件较差的地方,支持引导有实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充当恢复基层社的积极力量。对改制后有剩余资产的基层社,可改造、合并、重组为新型基层社。对负债较重、功能较弱的基层社,鼓励重新吸纳原职工和引进社会人才,以股份合作等形式组建新的基层社。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可跨乡镇兼并或创办中心基层社,在恢复基层社或中心社过程中,工商部门在登记注册时要给予支持配合,国土、规划等部门在用地上要给予大力支持。力争用2年左右的时间,全市所有乡镇都恢复基层社(中心社),要求每个基层供销社都要有农资配送中心,至少领办2个农民合作社,成立1家庄稼医院,发展5-10个村级综合服务社。各级政府要抓好标准化基层社建设工作,每个乡镇(街道)要明确一名分管供销工作的领导,及时帮助解决基层社发展建设中遇到的实际问题。
3.加强专业合作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围绕当地主导产业、新兴产业和特色产业,利用人才、网络、设施等条件,采取多种方式领办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鼓励和支持供销合作社申请专利及申报自主知识产权。农业综合开发、农业产业化等扶贫资金要向供销合作社领办的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考虑安排。
4.强化村级综合服务。加快建设主体多元、功能完备、便民利民的村级综合服务社,发挥供销合作社村级综合服务社在创新社会管理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拓展服务领域,探索开展创业指导、就业引导等服务。
5.完善行业协会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农产品流通协会、农村经纪人协会、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等各类行业协会。在农资、棉花、果品、食用菌、畜产品、烟花爆竹和再生资源等优势领域,重视发挥供销合作社行业协会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的积极作用,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加强行业自律。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以创业、经营管理、创新经济活动等为主要内容的初、中级农产品经纪人职业培训,加强农产品经纪人队伍建设。
三、保障措施
(一)加大工作领导力度。各级政府要站在加快现代农业体系建设、推动城乡统筹发展的高度,进一步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工作,凡是“三农”有需要、供销合作社有条件承担的农资、农副产品、废旧商品回收利用、日用消费品、烟花爆竹等经营职能,在流通环节优先委托或赋予供销合作社。县级供销合作社在严格核定人员的情况下,将编制内机关及财政负担事业人员所需经费列入县财政预算。将供销合作社工作纳入全市现代农业体系建设同部署、同检查、同考核、同奖励。
(二)加大政策支持力度。各级政府要抓好《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支持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意见》(赣府发〔2013〕2号)的政策落实,支持供销合作社利用资产经营等优势,争取国家“新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和省“引导资金”等扶持政策。对上级要求资金配套的,市、县两级财政要足额配套到位。市财政每年预算安排200万元作为市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建设引导资金,采取以奖代补、贷款贴息等方式,用于全市供销合作社系统在发展农村现代流通服务体系中的农资、鲜活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流通设施、连锁经营网点、信息网络建设的改造或升级和农民合作社发展,着重支持和引导商品配送中心、批发交易市场、乡级中心店、村级(社区)便利店或综合服务站、龙头企业的建设改造升级等项目。各县(市、区)政府也要设立引导资金,丰城、樟树、高安每年财政预算安排不少于100万元;袁州、上高、万载、奉新、宜丰不少于80万元;铜鼓、靖安不少于50万元。同时,各县(市、区)要落实淡季化肥储备财政贴息制度,丰城、樟树、高安每年安排不少于30万元;袁州、上高、万载、奉新、宜丰不少于20万元;铜鼓、靖安不少于10万元,贴息资金要列入县级财政预算,确保化肥市场供应稳定。
(三)加大建设帮扶力度。各县(市、区)要将基层社(中心社)的建设和用地纳入城镇建设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对供销合作社流通设施、废旧商品回收利用项目及农资、农产品批发市场等建设用地,在同等条件下予以优先安排并简化程序,在规费减免等方面予以支持。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土地,经批准可以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收益优先用于支付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新网工程”基础设施。对城市规划、道路拓宽、土地整理等需要拆迁或占用供销合作社经营网点和服务设施的,应在原址、就近或相等条件下予以拆一建一、先建后拆或按市值等值补偿。对符合规划要求新建基层社(中心社)的建设用地,各县(市、区)要给予充分保障。对社有企业和基层社在改制重组中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按税收管理体制报批减免。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支持组建市级供销合作社投融资平台或融资性担保公司。鼓励供销合作社与各金融机构开展战略合作,通过发起成立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农村资金互助社、参股村镇银行等多种途径和方式,开展农村金融服务。金融机构要对供销合作社实施项目和所开展的经营业务给予信贷资金支持,加大对社有企业中长期项目贷款支持力度。金融机构小额贷款要向中小社有企业及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扩大担保范围和联合担保贷款规模。
(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健全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监事会机构设置,保持领导班子相对稳定。实施人才强社战略,大力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市、县两级在符合人事调动相关规定的前提下,支持供销社选调所需人才,积极吸纳高校毕业生等一批年轻人员通过正规考试后进入供销系统。优化干部职工年龄结构,保持供销队伍年轻朝气,鼓励供销系统干部参加学习或深造,努力培养造就一支甘于奉献、勇于创新、敢于开拓的高素质干部队伍。
(六)妥善处置历史遗留问题。认真落实《国土资源部、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的通知》(国土资发〔2009〕173号)精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2009〕12号)精神,切实解决好社有企业和基层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对尚未改制的困难社有企业和基层社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问题,参照非工口七大系统国企改革政策,加快启动改革改制。对涉及职工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社会保险费及职工退休移交社区管理等职工安置费用,优先从企业资产变现、土地出让收入预算安排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当地政府统筹解决。有关金融机构要加快处置历史遗留的供销合作社金融债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本意见精神,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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