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宜春市人民政府文号:宜府发〔2009〕26号
颁布日期:2009-08-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宜府发〔2009〕26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深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机关效能年”活动工作部署,加快服务型、效能型、法制型政府的建设,进一步优化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赣府发〔2009〕10号文件精神,市政府对市直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对未列入市级保留的行政许可项目、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和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对市级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实施审批。对暂停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因该类事项设定相关法规依据仍然有效,如实际确有申请需恢复实施审批的,项目实施单位须严格按程序报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领导小组批准方可恢复办理。对下放、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要根据实际情况适时组织业务培训和加强业务指导,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相应的法律手续。对转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切实转变工作方式,改为备案的要加强事后监管力度,改为公共服务的要真正做到变审批为服务。对保留的行政审批事项,要再造审批流程,减少审批环节,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要全面公开办理程序和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监督,提高权力运行透明度。

二、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各县(市、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积极做好省级、市级下放、委托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承接工作,建立健全相关工作制度,确保各项行政审批事项真正落实到位。市政府各部门对本通知发布后因法律法规规章出台或修订、废止,出现增加、调整、减少行政审批事项的情况,要及时向市政府报备。

三、全面清理规范行政审批事项,是我市进一步解放思想、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大力推进依法行政、优化政务环境的重要举措,是市政府向全市人民和投资客商作出的郑重承诺。各地、各部门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作风,创新管理方式,提升服务水平,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附件:

下载附件:26.xls

1、宜春市市级保留实施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225项)

2、宜春市市级精简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190项)

3、宜春市市级转办的行政许可项目目录(59项)

4、宜春市市级保留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54项)

5、宜春市市级精简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61项)

6、宜春市市级转办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目录(15项)

7、宜春市市级保留实施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73项)

8、宜春市市级精简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28项)

9、宜春市市级转办的投资项目审批事项目录(17项)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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