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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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3-11-2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鹰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鹰府发〔2013〕3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
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是构建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重要举措;是进一步解放和发展农村生产力、促进农村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近年来,我市农民合作社发展不断加快,在发展现代农业、带动农民致富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仍存在总量较少、机制不够健全、运行不够规范、社员素质不高、带动能力不强等问题。为提高农民和农业组织化程度,加快现代农业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民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服务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主线,以创新农业生产经营体制机制为手段,以发展现代农业和提高农民收入为目标,按照“数量大发展、素质大提升、功能大发挥、效益大提高”的发展思路,坚持市场主导、政府扶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扶持政策,创新发展模式、优化配套服务,全面提升我市农民合作社建设和发展水平。
二、发展目标
力争到2015年,全市农民合作社总数达到1200个,比2013年目标任务数增加50%,全市30%以上农户参与农民合作社的生产经营,合作社销售的农副产品占社员生产总量的50%以上;培育市级示范社200家,示范社标准化生产率达到60%以上、主要生产资料统一购买率达到60%以上、商标注册率达到50%以上、生产生鲜农产品的合作社参与“农超或农社对接”的比例达到40%以上,社员收入水平比当地经营同类产业的未入社农民提高25%以上。
三、扶持措施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市、县两级要设立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扶持资金,列入财政预算,安排工作经费。市财政从2014年起,每年安排一定数额的农民合作社发展专项扶持资金,用于扶持农民合作社发展。
(二)加大项目扶持力度。
农业综合开发、现代农业、土地整理、农业标准化示范、高标准农田建设、中低产田(林)改造、一村一品、农田水利建设、农业产业化、农技推广等各类涉农项目,要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各负其责”的原则,安排符合条件的农民合作社申报实施。
(三)加大农村土地流转支持力度。
从2014年起,每年对当年新增集中连片流转耕地300亩以上的企业、大户、农民合作社及当年新增流转耕地面积达到3000亩以上的乡镇给予一定奖励。各地要建立土地流转风险金,支持和鼓励农村土地流转。积极引导农民组建农村土地股份合作社。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流转服务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体系,县(市、区)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市场,乡镇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中心,村委会要建立土地流转服务站,形成县、乡、村信息共享、网络互通的土地流转服务体系,加强农村土地流转工作指导服务。县级政府要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机构,加强调解仲裁组织基础设施建设,推进调解仲裁工作制度化、标准化和规范化。
(四)认真落实各项优惠政策。
1.认真落实金融政策。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特别是涉农金融机构把农民合作社作为信贷支农的重点,简化信贷手续,给予利率优惠,积极开展农民合作社信用等级评定,帮助解决合作社生产资金需要。探索农民合作社以产品、销售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附着物抵(质)押担保贷款,支持有条件的农民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积极争取和及时兑现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农贷款奖励补助政策,积极为农民合作社提供融资担保服务。
2.认真落实税收政策。销售本社成员生产的农产品视同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免征增值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农民合作社购进的免税农产品,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的扣除率计算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向本社成员销售的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免征增值税;对农民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免征营业税;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废弃土地依法整治和改造的,从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十年;对农民合作社所有、用于农产品加工的生产经营用房,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依法定期免征或者减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取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本社农民从农民合作社取得的自产自销农产品收入,免征个人所得税。
3.认真落实用地政策。农民合作社兴建农业设施占用农用地的,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进行工厂化作物栽培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5%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进行规模化种植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3%以内,但最多不超过20亩;规模化畜禽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其中,规模化养牛、养羊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5亩;水产养殖的附属设施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用地规模7%以内,但最多不超过10亩;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用地,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前提下,应当优先安排用地计划,依法办理审批手续。
4.认真落实用电、运输政策。农民合作社从事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初级加工环节的用电,执行国家和本省的有关涉农电价政策;电力单位应当保障农民合作社的用电需求。严格执行国家鲜活农产品运输“绿色通道”政策,对整车合法装载鲜活农产品的运输车辆免收车辆通行费,对鲜活农产品配送车辆实行优先办理进城通行证和便利停靠政策。
对到农民合作社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各级人社部门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办理集体户口、党团组织关系挂靠、代缴社会保险等服务,其工作年限可连续计算工龄。高校毕业生应聘到农民合作社任职的,享受有关高校毕业生促进就业的相关待遇。商务、供销、工商等部门要积极鼓励支持农民合作社与商贸流通企业开展农超、农社、农校对接,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型连锁超市内设立鲜活农产品直销专区(专柜),在农贸市场、社区设置“自产自销”摊位,参加各类农产品展销会、交易会。
四、工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及有关部门要把发展农民合作社作为“三农”工作的重要抓手,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农民合作社发展领导小组,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副组长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农业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交通局、市国土局、市商务局、市农办、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供销社、市政府金融办、市扶贫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市供电公司等单位分管领导担任,统筹协调和指导全市农民合作社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农业局,市农业局局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各地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各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明确职责,落实政策、强化措施,形成加快农民合作社发展合力。
(二)强化指导服务。各县(市、区)政府,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管委会农业部门要建立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中心,乡镇要建立农民合作社指导服务站,强化指导服务,建立挂点帮扶联系制度,加强合作社负责人培训,积极开展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引导农民合作社实施农业标准化生产,建立农产品质量溯源制度,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认证,提升合作社发展水平。工商部门要简化农民合作社登记程序,提供绿色通道,对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办理的,应予当场登记,发放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不需要年检;工商部门在完成合作社登记后一周内,要将登记注册合作社名称、地址、登记时间、产业类型、注册资金、法人姓名、社员数量、联系电话等信息向同级农业部门通报。农民合作社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对于超期未年检、未换证、未变更的农民合作社要责令整改,对拒不整改的才能处罚。各级政府纠风办及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严肃查处涉及合作社乱收费、乱摊派和乱罚款行为,切实维护农民合作社合法权益。
(三)建立考核机制。把农民合作社建设纳入农业农村工作考核重要内容,实行绩效目标管理考核。建立以合作社新增数、农民入社数、示范社数、商标注册数、带动农户数为主要指标的考核体系。市政府将对在农民合作社发展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县(市、区)、乡镇、个人和农民合作社给予表彰奖励,具体奖励办法由市农业局另行制定。各县(市、区)政府,龙虎山景区、高新区、信江新区管委会及乡镇也要建立农民合作社考评机制,出台激励措施,大力推动农民合作社快速发展。
2013年1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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