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审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审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
|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鹰府办发〔201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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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02-14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涉审中介服务管理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规范中介服务行为,提高行政服务效率,优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意见》(赣府发〔2013〕25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和规范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以下简称中介服务)管理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以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按照“依法管理、市场导向、规范运作、提速增效”的原则,打破地域、部门和行业垄断,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准入和退出机制,加快培育中介服务市场,强化以信用和自律建设为重点的监管体制,建立“市场主导、行业自律、政府监督”三位一体的运行机制,逐步形成公开公平、竞争有序、收费合理、服务高效的中介服务市场秩序,为建设富裕、秀美、宜居、和谐鹰潭营造最优的发展环境。
二、大力培育中介服务市场
(一)鼓励和支持中介服务行业。各地、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要鼓励和支持各类资本进入法律法规规章未禁止的中介服务行业,积极引进国内外资质等级、执业水平、资信度高且本地紧缺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参与竞争,加快形成同一性质中介机构充分竞争的市场环境。支持中介机构开展连锁经营和网络化经营,引导和扶持现有中介机构扩大规模、提高水平,培育一批实力强、信誉好、水平高的中介机构。
(二)规范中介服务。确立中介机构的市场主体地位,建立健全公平公正的市场准入机制。除涉及国家机密、公共安全等重要领域外,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具备资质的中介机构进入市场开展业务。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不得擅自设置或借备案管理变相设置中介服务地域性、行业性的执业限制。政府投资项目通过竞争方式选择中介机构。中介机构要不断提高服务能力和水平。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中介服务市场秩序,对中介机构出具假报告、假认证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从严惩处。
(三)建设中介超市。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会同相关部门将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网上挂牌进驻鹰潭市“中介超市”。凡在我市开展涉审中介业务的中介机构,要向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告知并申请进驻鹰潭市“中介超市”,接受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的统一监督管理,未办理告知登记手续的涉审中介机构,不得在我市承接涉审中介业务。已登记的涉审中介机构在我市中介服务平台公示联系方式、收费标准及服务承诺等相关信息。建设鹰潭市中介机构目录信息库和政府投资项目中介机构预选库,为委托人提供业务咨询、技术指导等服务,为企业和其他社会组织构建中介服务供需平台,改善中介服务。
(四)坚持资质审核及资格准入。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要依法规范中介机构专业资质的审核,防止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中介组织在我市开展业务。依法实施中介执业人员执业资格制度,未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不得执业。要将中介机构的资质和从业人员的执业资格在网上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三、完善中介监管体系
(一)建立行业信用体系。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要制定失信惩戒制度,并依法建立中介执业信用档案。建立清退淘汰制度,加强对中介机构履约、信誉等方面的监督,将有严重扰乱中介市场行为的中介机构列入黑名单,清退出我市“中介超市”,并向社会公示。
(二)加强行业自律管理。鼓励和引导各中介行业协会依法制定本行业的章程,规范竞争行为,加强职业道德教育,完善行业执业标准、自律规范和惩戒规则,建立行业自律性监督管理机制。中介执业人员应当接受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督。
(三)强化主管部门监管。清理整治机关事业单位举办的中介机构,逐步推进中介机构与行政机关脱钩,切断政府部门与中介组织之间的利益链,实现由市场配置中介资源。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要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对本部门管理范围的中介机构及从业人员的监督管理。
四、明确中介市场监管职责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全面落实工作责任制。市行政审批制度和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中介机构在涉审服务中突出问题的协调和整治。成立鹰潭市中介服务管理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具体负责涉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牵头负责,市编办、市信息办、市财政局、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配合,建设鹰潭市“中介超市”。市审改办会同市法制办、市发改委、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负责规范管理中介服务项目,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职责分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民政局及有关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负责中介机构信用监管。市发改委会同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监督和规范中介机构的收费行为。市民政局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负责中介类行业协会、民办非企业中介组织的建设和发展。市审改办要深入推进中介机构改革。市财政局要保障中介服务平台的工作经费。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批部门)要依据相关规定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加强协调配合,依法做好有关中介机构改革工作,加强对中介机构服务情况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市行政服务中心管委会。
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工作,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中介机构改革发展的新思路、新办法,扎实推进各项工作。
2015年2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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