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全市非公企业及各单位为聘用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颁布单位:江西省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4-09-26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鹰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全市非公企业及各单位为聘用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龙虎山风景名胜区管委会,鹰潭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信江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

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50号)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建金管〔2005〕5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全市各非公企业包括合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属于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对象;各单位聘用人员(含在单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应该享受住房公积金待遇,属于住房公积金的缴交对象。

鉴于我市大多数非公企业及各单位聘用人员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切实维护职工权益,扩大住房公积金归集规模,提高我市住房公积金覆盖面,现将全市非公企业及各单位聘用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缴存比例与标准

(一)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根据《指导意见》第二条: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各为5%—12%(单位和职工的缴存比例相同)。各单位可据情在此比例范围内缴存。

(二)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根据相关规定,职工与单位缴交公积金的基数一般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且最高不得超过职工工作所在地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倍或3倍,最低不得低于当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

(三)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计算: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包括单位和职工个人两部分,即:单位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住房公积金月缴存标准: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国家有最高与最低限额标准,为使各缴存单位与职工不突破规定限额标准,市住房公积金中心每年根据规定公布当年住房公积金缴存最高、最低限额标准。2014年度鹰潭市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含单位、个人两部分)最高原则上不超过2526元,最低不得低于160元。各单位与职工可按此标准执行。

二、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到,为非公企业职工及各单位聘用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是国家政策法规的要求,是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需要,是关心职工生活的具体措施,要督查、协调、支持非公企业及各聘人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加大宣传、催办力度,创新工作举措,为非公企业及各聘人单位缴存住房公积金提供优质服务。各非公企业及聘人单位要切实增强政策法规意识和以人为本理念,积极回应职工诉求,创造条件为职工和聘用人员缴交住房公积金,为职工办好事,让职工得实惠。

(二)抓紧启动。各非公企业及聘人单位应按本《通知》要求,尽快启动建立本单位及单位聘用人员住房公积金制度,于2014年底前办理登记手续。条管企事业单位,更应率先为聘用人员缴纳住房公积金,让聘用人员公平享受住房公积金惠民政策。

(三)逐步达标。鉴于目前我市大多数非公企业和聘人单位尚未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为此,有条件的非公企业和聘人单位应按时足额为职工和聘用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如确实存在资金困难,难以一步到位,可采用渐进的办法,暂按我市最低公积金缴存标准执行,分步推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处罚。

2014年9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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