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财政厅 | 文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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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财监〔2012〕811号
各市、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
为适应新时期财政监督工作需要,提高财政监督科学化精细化水平,促进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发展,现将《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
2012年10月12日
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考核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规范财政监督检查行为,充分发挥专职财政监督机构在促进财政管理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全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协调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考核的组织工作由省财政厅监督检查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
第三条本办法考核范围为各市专职财政监督机构。各市可参照本办法,对所属县(市)、区专职财政监督机构进行考核。
第四条主要考核内容:
1.综合管理工作。包括领导重视、工作计划和总结、信息宣传、调查研究、业务培训、档案管理、省厅布置的其他综合管理工作。
2.监督检查业务工作。包括财政收支监督、会计监督、内部监督等三类监督检查工作的开展情况,具体考核每项监督检查工作的工作规程、检查结果、处理处罚、管理建议,以及跟踪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等。
3.工作创新情况。包括监督检查规章制度、方式方法和手段的创新等。
第五条考核办法:考核采取单项考核与全面考核、评分与评审、自评打分与省局考核打分相结合的办法。其中:评分采用百分制和加分相结合的办法。年度终了,各市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考核内容和评分标准,对本地区的工作情况进行自评打分,填写并上报《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考核评分表》、考核评分证明材料目录和相关证明资料。省局根据各市报送的上述材料和工作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核。各项考核评分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达到要求的得满分或相应加分,未达到要求的相应扣分,各项得分累加为本单位最后得分。
第六条评分标准
(一)综合管理工作(30分)。
1.领导重视(8分)。专职财政监督机构升格或领导高配2分;财政局“一把手”领导分管财政监督工作2分;监督检查工作所需经费、设备安排和配备到位2分;市领导或财政局领导对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提出明确意见或要求2分。其中,市领导或财政局领导提出明确意见或要求的,每增加一次加2分。
2.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3分)。以财政局文件形式正式下达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计划2分;年度工作总结内容全面、重点突出,并按时报送省局1分。
3.信息宣传(3分)。全年至少上报省局6篇信息,且每篇信息做到及时反映、事实清晰、层次分明、观点明确3分。省局每采用一篇信息加1分;利用新闻媒体宣传财政监督工作,每次加2分;在省级以上(含省级)刊物发表财政监督相关文章,每篇加2分。
4.调查研究(3分)。积极推行财政监督检查与调查研究相结合,每年至少完成2篇调研报告,3分。每篇调研报告中的管理建议被实际采用,加2分;调研报告在省、市财政部门组织的评比中获奖,每篇加2分。
5.业务培训(3分)。每年至少安排一次全市财政监督系统集中业务培训2分;建立业务学习制度并有效执行1分。
6.档案管理(5分)。建立了财政监督检查业务档案管理制度,且档案内容完整、归档及时、装订整齐5分。其中:档案内容应包括监督检查方案或计划、监督检查通知书、查前培训工作记录、监督检查工作底稿、监督检查报告、复核或审理工作报告或记录、监督检查结论(行政处罚告知书和行政处罚决定书)、跟踪整改报告等。每份档案每缺少一项内容扣1分;档案管理工作被市档案局评为先进加3分。
7.省局布置的其他综合管理工作(5分)。一是年度财政监督检查工作报表3分。其中:报送及时、数字准确2分,报表说明规范1分;二是向省局报送2个典型案例,且违纪事实、检查方法、处理处罚结果、违纪动机和原因分析、教训及启示等要素完整2分;三是及时完成省局布置的其他综合工作,包括及时按要求贯彻落实政策法规、配合调研工作、及时准确提供有关材料等,每项加2分。
8.其他。被市财政局或上级单位等评为先进单位,每项加5分;获嘉奖立功,每人次加2分。
(二)监督检查业务工作(70分)。
1.完成年度监督检查工作情况(50分)。全面开展财政财务收支监督、会计监督、内部监督等三类监督检查工作,完成年度监督检查工作计划中规定的监督检查任务或其他监督检查工作,50分;未开展财政财务收支监督、会计监督或内部监督中的任何一类监督检查工作,相应扣10分。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每一处扣2分。及时跟踪检查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每项加5分;监督检查报告提出合理有效的管理建议,由被检查单位采纳并制定内部相应规章制度,每项加5分;由市财政局采纳并制定全地区或市本级范围内执行的制度办法,每项加10分;
2.完成省厅统一部署的监督检查业务工作(20分)。按要求完成省厅统一部署的各项监督检查业务工作,20分;监督检查报告和报表等相关材料未及时上报或质量未达到要求,扣5分;监督检查工作发现不符合《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第32号)的规定,每一处扣2分。及时跟踪检查被检查单位整改情况,每项加5分;每次监督检查报告中提出的管理建议,被检查单位采纳并制定内部相应规章制度,每项加5分;被市以上财政部门采纳并制定全地区或市本级范围内执行的制度办法,每项加10分;
(三)工作创新情况。
按照《财政部门监督办法》(财政部令第69号)等要求,在积极推进“大监督”格局构建、充分利用监督检查成果、服务和融入财政管理、运用现代技术手段实施监督和开展宣传、实行创新的监督检查模式和方法等方面,每项加10分。
第七条各市上报的考核评分表和各项考核材料要确保真实准确,并以财政局文件形式上报。如发现弄虚作假行为,取消评比资格。
第八条表彰和奖励。年度终了,省局根据各市的自评情况开展全面考核,对考核得分情况予以通报,并对先进单位给予表彰或奖励。对于工作成绩突出的地区,省局将优先安排财政监督专项工作经费。如被考核单位工作人员中有一人出现廉洁自律等方面的违法违纪问题,取消该单位参加当年评选先进单位的资格。
第九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2008年12月4日印发的《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工作质量考核办法》(辽财监综〔2008〕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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