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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码添加微信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提取矿山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相关问题的批复》
| 颁布单位: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5-11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税前提取矿山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相关问题的批复》
辽地税函〔2011〕129号
本溪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是否可以税前提取的矿山维简费和安全费用相关问题的请示》(本地税发[2011]15号)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实际发生的矿山维简费支出和安全生产费用支出,属于收益性支出的,可直接作为当期费用在税前扣除;属于资本性支出的,应计入有关资产成本,并按规定计提折旧或摊销费用在税前扣除。企业按照有关规定预提的维简费和安全生产费用,不得在税前扣除。
二Ο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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