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行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行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教育厅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08-12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和办学行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辽教发[2011]96号
各高等学校:
成人高等教育作为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对我省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近年来我省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在稳步发展的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一些高等学校对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重视不够,在招生、教学及相应的管理方面存在着一些亟待解决的不规范行为。为了加强管理,不断提高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的声誉与质量,确保成人高等教育持续健康地发展,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全国成人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1]8号)及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省目前实际情况,现将进一步加强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招生及办学行为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高等学校要高度重视成人高等教育发展与管理工作,要把加强成人高等教育的管理纳入学校党政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
二、高等学校要坚持正确的办学指导思想,依法办学,进一步端正办学方向,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三、高等学校开展成人高等教育要在校内实行统一归口管理,校内其他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招生办学;不得以学校二级单位名义对外合作开展成人高等学历教育;要制定和完善开展成人高等教育的审查、审批、监督和检查制度。学校要加强招生、宣传、教学和发证等关键办学环节的管理,以保证良好的办学秩序和教学质量。
四、各高等学校要加强成人高等教育合作办学管理,严格审批制度。高等学校不得与非学历教育机构、低层次学历教育机构合作举办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函授站、现代远程教育校外学习中心按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要坚持办学的主体地位,严禁转移和下放办学权。
五、高等学校要严格规范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招生要统一归口管理,要以主办学校的名义统筹开展,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下放招生录取的职责和权利,严禁委托各院系、函授站(点)、个人(包括在校教师和学生)或中介机构代理招生;严禁以成人高等学历教育名义进行非学历教育招生虚假宣传;严禁高等学校在成人高考录取之前,为招揽生源违规招收所谓“免试生”、“培训生”、“进修生”等,搞所谓“先上车后买票”。
六、高等学校要严格规范成人高等教育的招生宣传工作。学校要指定专门机构负责统一审查,并以高等学校名义发布各类成人高等教育招生简章和广告,不得以学校二级机构(院系)的名义发布招生章程和广告。招生广告要按规定严格履行审批手续,学校法定代表人要对招生章程和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在招生宣传中,必须明确成人高等学历教育的具体办学单位名称、学历类型、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地点、考试类型、证书名称、收费标准、办学批准文号等,内容要做到客观、真实、准确、有效。
七、高等学校成人高等教育要坚持质量标准,严格要求,要按教育规律组织教学,根据办学条件确定办学规模,提供与办学规模相称的师资队伍、教辅人员、教学条件、实验实习条件,要建立健全实践、实习环节的规章制度,加强指导和检查。要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结合成人高等教育的特点,不断改进课程设置和教学内容。
八、高等学校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举办函授、夜大学,认真组织教学全过程。夜大学限在便于学生走读的学校所在地招生;函授教育的课程面授教师由主办学校负责选派,函授站要加强教学辅导和助学服务。
九、高等学校应切实加强和规范成人高等教育的考试工作,严肃考风考纪,不断完善考试监管体系,保证考试的严肃性和公正性。
十、成人高等教育的收费应严格执行有关规定,严禁超标准收费,严禁巧立名目增收费用。
十一、高等学校在稳步发展成人学历教育的同时,应积极大力发展非学历教育,特别是大学后继续教育和高层次岗位培训。
十二、高等学校要积极运用现代远程教育技术开展成人高等教育,要以先进的网络教育教学手段逐步改造传统的函授教育,大力发展网络教育,积极推进成人高等教育的现代化进程。
收到本通知后,各高等学校要对本校所举办的各类成人高等教育进行全面的检查和清理,并于9月15日前将本校自检自查结果报我厅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市属高校同时报所属市教育局)。省教育厅将适时对省内高等学校和各类成人高等教育进行全面督查。
二○一一年八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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