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标路(区)的通告

颁布单位:辽宁省鞍山市人民政府文号:
颁布日期:2013-06-25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置环保绿标路(区)的通告

鞍政发[2013]12号

为了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加强对机动车排气污染的控制,市政府决定在鞍山城区设置环保绿标路(区),对未取得相应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辆予以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将解放西路兴盛门至解放东路与汇园大道交叉路口路段和园林大道交警支队岗至三十五中岗路段设置为环保绿标路。

二、将城市中心区东起汇园大道、莘英路、千山中路、鞍千路,西至建国大道,南起解放东路,北至双山路、越岭路形成的封闭区域设置为环保绿标区。

三、自2013年6月30日起,每天7∶00—19∶00,禁止未取得绿色环保分类标志的机动车辆在环保绿标路(区)内行驶。

四、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不予限行。

五、为满足公共交通需要,公交车、出租车达到环保分类标志排放标准的,可以在环保绿标路(区)内行驶。

六、违反本通告的,由市环境保护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特此通告

鞍山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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