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文号:大政发〔2009〕33号
颁布日期:2009-03-30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提高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的通知

大政发〔2009〕33号

各涉农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提升我市农村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市政府决定,2009年提高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现就调整后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标准通知如下:

2009年我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最低筹资标准由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140元,其中:市级以上财政对参合农民的补助标准由每人每年80元提高到90元,县级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年25元,乡镇级财政补助每人每年5元,农民个人缴费由每人每年10元提高到20元。

各地区要严格按照上述筹资标准,及时、足额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补助资金筹集到位,同时适当提高参合农民的医疗待遇水平,减轻参合农民的医疗负担。

二○○九年三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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