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深化国税局与地税局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深化国税局与地税局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大政办发〔2015〕11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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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5-11-29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深化国税局与地税局合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委办局、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关于深化国税局与地税局合作的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29日
关于深化国税局与地税局合作的实施方案
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1.0版)》(以下简称《合作规范(1.0版)》)于2015年7月1日起试行。为确保我市国税局与地税局合作工作有效落实,实现合作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特制定本方案。
一、重要意义
推动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加强合作,是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举措,是优化纳税服务、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现实需要,是整合征管资源、转变征管方式、不断创新征管运行机制的必要举措,是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执法行为、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时代要求,有利于发挥国税、地税各自比较优势,实现双方资源共享、服务联合、征管互助和执法协同。
二、指导思想
按照实现税收现代化的内在要求,以信息共享为基础,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征管效能、规范税收执法为重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依托,通过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完善机制,不断创新合作形式、拓宽合作领域,实现优势互补,形成工作合力,携手同心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
三、基本原则
(一)依法合规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加强合作,共同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共同维护税法严肃性和权威性,推进依法治税。
(二)问题导向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加强合作解决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切实提升服务、管理和执法水平。
(三)多方共赢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以双方实际业务需求和纳税人正当服务需要为基础加强合作,在准确把握多方需求结合点的基础上,明确合作范围,拓宽合作领域,实现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和纳税人的多方共赢。
(四)稳中求进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统筹规划《合作规范(1.0版)》的落实工作,实事求是确定合作方式,扎实稳妥推进合作进程,确保双方合作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五)鼓励创新原则。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应充分发扬锐意进取、改革创新的精神,在严格落实《合作规范(1.0版)》的同时,根据业务需求,探索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合作方式,深化合作内容,推进合作不断向前迈进。
四、总体目标
在国税、地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依托联席会议制度,统一职责分工,建立起沟通顺畅、长效运行的工作机制,形成市局统筹、基层局先行先试、多层级全方位合作的互联工作格局;在纳税服务、征收管理、税务稽查、信息共享以及其他各项等五大领域广泛开展合作,明确合作计划,分步重点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全面落实32个合作事项;坚持总体规划与基层探索相结合、总结经验与持续提升相结合,进一步创新方式方法,拓宽合作领域,稳步推进全市国税、地税合作工作向纵深发展。
五、工作内容
(一)主要任务
1.纳税服务合作。
(1)加强与工商、质检部门配合,深化信息共享,夯实“三证合一”工作基础,继续推进“一照一码”.
(2)以《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为标准,梳理联合办税服务事项,加强服务衔接,统一向社会公开服务承诺。在客观条件具备的地区通过互设窗口、互派人员、互设自助办税设备等方式统筹办税服务资源,或依托政府资源共同设立办税窗口。
(3)共同研究制定为大企业提供个性化纳税服务的方案,联合开展高层对话、走访企业等服务,共同听取企业意见,帮助企业解决重点、难点问题。
(4)共享定点联系企业涉税信息,联合开展大企业税收遵从合作协议的谈签工作,共同开展内控调查工作,共同向企业提出税务风险防控建议。
(5)依托“走出去”企业多部门协同服务平台,建立企业境外投资信息档案,宣传政策,联合做好“走出去”企业的纳税辅导和服务。
(6)建立常态化联合宣传机制,整合微博、微信、网站等互联网宣传渠道,实现双方资源互补,促进宣传资源效用最大化;共同策划和组织实施重大税收事项专题宣传行动。
(7)采取问卷调查等形式共同收集纳税人培训需求,共同编制培训计划,有机整合培训内容,共建师资队伍,整合、共享在线和离线资源,共同反馈培训效果,实施分类培训,实现网上和实体纳税人学堂互动。
(8)强化现有的12366咨询电话相互转接功能建设,联合组建专家团队,为服务热线和纳税人咨询提供业务支持保障。
(9)共同委托第三方联合开展满意度调查,并对调查结果进行分析,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纳税服务的措施,由基层局严格落实。
(10)继续开展“大连市纳税人权益保护活动”,建立联动高效的纳税人需求响应机制,按照纳税人需求,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按时保质给予纳税人无偿、可行的帮助和建议。
(11)运用统一的指标体系和双方的指标信息,依据统一的评价方式和标准,得出或者协调得出一致的纳税信用评价级别;分别发布评价结果,相互传递纳税人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信息,联合开展纳税信用补评、复评、动态调整等工作;加强纳税信用等级评价结果的应用和与其他社会信用的联动管理。
2.征收管理合作。
(12)拓展双方互相委托代征事项,对共同委托代征税款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开展统一培训,分别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分别发放委托代征证书。
(13)建立并畅通非正常户信息共享渠道,定期开展沟通协商,形成对双方都确定为非正常户的共同处理机制。
(14)在有条件的地区联合开展典型调查,推广国税、地税个体定额平台,协商做好定额核定工作。
(15)共同研究确定分行业的应税所得率水平,制定统一的核定征收办法,协同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
(16)协同制定税收风险管理年度合作计划,统筹安排总局推送的风险任务,合理确定年度工作重点、工作措施和实施步骤。
(17)互换高风险纳税人名单及风险点,及时移交案件线索和相关证据资料,交换反馈风险应对结果,互相通报风险应对情况。
(18)对共同认定的或总局推送的风险任务涉及双方共同管辖的高风险纳税人,共同开展风险应对。
(19)建立协调工作小组和联合工作小组,联合制定工作计划,组织协调相关大企业风险管理工作,统一开展和部署大企业风险管理工作自查和相关培训。
(20)及时传递构成常设机构资格的非居民企业信息。
(21)共享反避税调查信息,涉及双方管辖税种的,可适时联合开展特别纳税调整工作。
(22)建立协同管理适用源泉扣缴管理的非居民税收的联合协作机制,及时传递非居民税源信息,并就所得性质划分、税源管理、税款征收等方面形成一致意见。
(23)协同做好对外支付税务管理,联合规范支付备案的税务管理和资料传递工作,每月向对方传递信息报告表。
3.税务稽查合作。
(24)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相互通报年度稽查工作计划。对总局部署的税收专项检查指令性项目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重点,定期交流情况,及时沟通在检查中发现的税收违法新动向、新手段和新特点。必要时,开展联合入户执法,加强专项检查报表、总结报送、交流合作等工作,确保涉及税收专项检查合作内容部分口径标准一致、数据统计准确。
(25)共同制定重点税源企业自查工作方案,统一召开企业自查动员会,联合部署自查工作;相互通报抽查名单;对双方共同确定的检查对象实施共同进户联合检查;加强双方检查信息交流,随时协调解决双方合作中遇到的问题。
(26)开展共同管辖纳税人的案件检查,确定实施联合检查的对象。成立联合检查组,共同制定检查预案,确定检查方法,分别履行审批手续并出具执法文件,联合入户执法。
(27)协同开展案件协查。制定案件协查工作实施办法,原则上应采取网络协查,对尚未纳入协查信息系统的,可采取纸质协查、实地协查等形式。互相提供协查线索,明确协查要求,按时回复协查结果。
4.信息共享合作。
(28)双方联合制定信息共享实施方案。确定共享信息的数据元及代码标准、信息交换方式及频率,规范信息交换格式,完善应用信息交换平台,加强信息互换共享。
(29)根据《大连市地方税收保障办法》,运用“互联网+税务”模式,利用多部门、多渠道大数据加强国地税与第三方信息沟通协调,共同组织开展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工作。
5.其他事项合作。
(30)规范税收行政处罚行为,对属于双方共同管理的税务行政相对人的同一税收违法行为,应当严格执行“一事不二罚”原则。
(31)定期召开税收形势分析研讨会,开展税收定期形势分析和定项专题分析,选择重点行业、重点领域或区域联合开展定项专题税收分析。每半年向当地政府上报一次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32)共同部署税收调查工作,联合制定方案,共享调查信息和结果,深入开展全面或专项分析,必要时联合上报调查分析报告。
(二)创新工作
有条件的地区应积极推进国家税务总局提出的创新做法,并可结合实际,在32项内容基础上进一步拓展合作内容,推动合作向更广泛领域、更深层次发展。
1.在全市15个区市县行政服务中心实现国税地税联合办税。
2.实现网上办税端口对接,分步实施统一网上办税平台建设标准,通过互联网、移动互联等技术,整合网上办税资源,共建网上办税服务平台。
3.拓展委托代征渠道,尝试国税、地税、街道签订三方协议,将个体户代开发票等职能委托给街道。
4.联合向A类诚信纳税人推送风险信息,开展纳税人风险事项自查;对双方共同认定为高风险的纳税人,联合组建团队共同开展风险应对;对双方共同管辖的重点税源企业,联合入户执法。
5.加强与人民银行、各商业银行的合作,共同推进小微企业信贷扶持工作。
6.建立黑名单制度,对信用等级差的企业进行联合惩戒。
7.每月联合向当地政府上报税收收入分析报告。
8.在注销登记信息共享的基础上,尝试共同开展注销核查工作,共同入户开展注销检查。
六、保障措施
全市各级国税局和地税局要成立国税、地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由双方主要负责人共同担任组长,分管局领导任副组长,各自内设机构负责人担任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及4个小组:
(一)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国税局、地税局征管部门,办公室主任由征管部门主要负责人担任,成员由合作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相关人员组成,发挥统筹、组织、协调作用,负责承办领导小组交办的日常工作。
(二)综合协调组。由国税局、地税局办公室和征管部门组成,负责沟通协调、舆论宣传、总结汇报等工作。
(三)业务保障组。由国税、地税合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业务部门组成。负责合作事项相关业务指导、具体合作事项确定实施、政策解答以及收集整理各类问题及需求等工作。
(四)技术保障组。由国税局、地税局信息部门组成,负责落实工作中涉税信息共享、处理等信息化方面工作。
(五)督导检查组。由国税局、地税局征管部门和考核部门组成,负责督导检查、绩效考核等工作。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市县政府、先导区管委会要提高对国税地税合作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对合作工作的组织领导,不断完善税收征管保障信息平台,积极推进国税、地税合作工作的科学化、标准化建设,确保合作工作扎实推进。发展改革、经信、公安、财政、国土房屋、城乡建设、审计、工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协助税务机关做好税收征管保障工作。
(二)加强统筹协调。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在推进合作工作中,要细化合作事项,理顺工作程序,实现与现有规范的有机衔接。同时,要积极与相关部门沟通衔接,统筹协调,共同推进。各单位要正确处理好部门与全局、当前与长远、谋划与落实的关系,构建好各业务环节的联动体系,确保合作有效开展。
(三)加强督办考核。国税、地税合作工作领导小组要将全市各地区合作工作开展情况列入重点督查督办事项,跟踪督导工作进展,进行绩效管理考核,确保合作工作常态化、长效化。
(四)加强合作创新。各级国税局、地税局在严格落实合作实施方案的同时,要立足本地纳税服务和税收征管实际,探索创新合作方式方法,拓宽合作领域范围,广泛应用现代信息技术,推动合作工作提速升级,形成具有大连特色的国税、地税合作工作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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