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 颁布单位: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大政办发 [2012] 12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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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2-10-10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意见
大政办发[2012]123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各先导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持续增强农产品供给保障能力的若干意见》(中发[2012]1号)提出的“充分发挥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进入市场、应用先进技术、发展现代农业的积极作用,加大支持力度,加强辅导服务,推进示范社建设行动,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运行”和中共大连市委十一届三次全会关于坚持农业现代化发展方向的要求,根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自2007年《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实施以来,我市农民专业合作社快速发展,到2011年末,已有近2000家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局登记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已逐步成为都市型现代农业的经营主体,是农民组织化的重要载体。但从我市整体情况看,还存在发展规模小、带动能力不强、利益分配机制不完善等问题。实践证明,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农村双层经营体制,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有利于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解决一家一户小生产与参与国内外大市场竞争的矛盾;有利于提高科技和装备在农业生产中的应用,推进农业生产方式的转变;有利于农业标准化的实施,提高农产品质量安全;有利于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增加农民收入。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进一步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领导,采取有效措施,扎实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健康发展。
二、明确要求,确定目标
(一)总体要求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按照“民办、民管、民受益”和“服务农民、进退自由、权利平等、管理民主”的要求,深入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化建设,围绕优势产业和特色产品,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做强做大,使其真正成为引领农民参与国内外市场竞争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
(二)主要目标
到“十二五”期末,新培育规范化农民专业合作社450家,其中市级示范社达到100家、县级示范社150家、乡级示范社200家;合作社成员达到40万户,带动农户54万户,分别占全市农户总数的45%和60%以上;统一销售农产品占农产品总量的40%以上,其中年销售额超500万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达到150家,年销售额超1000万元的达到50家;县级示范社成员收入比非成员高20%以上,市级以上示范社高30%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推进农业产业化发展、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带领农民增收和农业增效的重要力量。
三、突出重点,加强指导
(一)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发展
积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壮大成员、基地和产业规模,鼓励合作社产业化经营延伸产业链,扶持合作社创办农产品加工、物流企业,实现“产加销”一体化经营,提高农业产业化经营服务能力和水平。对达到市级规范化以上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核心生产基地、农产品加工设施、农产品市场信息平台及直销场所、仓储物流、保鲜冷藏设施等建设方面给予重点扶持,做大做强一批农民专业合作社。
(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重组
以我市特色优势产业为依托,以市场为导向,引导和鼓励同类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合作社与相关市场主体之间进行多领域、多方式的联合与合作。引导区域性同类或相关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施兼并和重组,力争做大做强一批有规模、有竞争力和影响力、组织机构健全、分配制度规范、与成员利益联结紧密的大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进一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
(三)创新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机制
按照培育现代农业经营主体的要求,优化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经营机制。鼓励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主体参与农村土地流转,发展土地规模经营。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提升服务质量,深入开展“五统一”服务,即:统一投入品采购和供应、统一技术培训、统一生产标准、统一包装和品牌、统一销售等社会化服务。积极开展生产基地和农产品质量认定认证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安全管理可追溯制度。支持农民专业合作社打造具有地方特色的农产品品牌,实施“走出去”战略,开拓国内外市场。
(四)创建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
深化农村信用等级评价体系,通过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用履约、民主管理、经营规模、服务能力、产品质量、运行绩效等方面的评价,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信用等级进行评定,按照“先评级-后授信-再用信”的程序,加大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信贷支持力度。建立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动态管理制度,对信用等级期限内有不符合评定条件的,取消其信用农民专业合作社称号。
四、加大力度,共同扶持
(一)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市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一是支持规范化建设。对达到示范社标准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继续执行《大连市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财政扶持政策》(大财农〔2010〕485号)和《关于调整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扶持政策的通知》(大财农〔2011〕265号)以及根据实际发展现状调整的相关政策。二是支持营销环节。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市内外开办以营销当地农产品为主的农产品销售门市部、农贸市场(含社区)直销店(有营业执照且稳定经营1年以上),按年实际支付租金的50%给予补助,连续补助3年。三是支持生产项目。对符合条件的种植养殖基地、农产品加工、流通运输设施等建设项目,可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有关政策给予扶持。各区市县每年也要安排一定的专项资金,加大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力度。
(二)扩大工商登记范围
工商部门本着程序规范、简便易行的原则,对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和以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登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给予办理工商登记,并向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办理登记不得收取费用。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
按照国家、省、市税收政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及农产品初加工的及向本社成员销售农膜、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等农资的,免征增值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物保护、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家禽、牲畜、水生动物配种和疾病防治的,免征营业税。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与本社成员签订的农业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各级财政扶持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项目资金和“以奖代补”资金,凡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有关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87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业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规定的,作为不征税收入。
(四)提供金融、保险服务
各级金融机构要将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信贷支持“三农”的重点。市农村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要根据信誉等级评定结果,对获得信誉等级AA级以上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在授信额度、资金保障、利率优惠等方面优先支持,保证具有信誉等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的资金需求。市农民专业合作社信誉等级评审小组每两年对信誉示范社进行评估,确保用信安全。支持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兴办资金互助社。进一步扩大农业保险品种和覆盖面,鼓励以农民专业合作社为单位参加农业保险,重点对示范社开展保险业务,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抗风险能力。
(五)实行用地用电交通运输等优惠政策
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因生产需要建造生产设施和简易仓(机)库、生产管理用房、晒场等附属设施的,按照《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精神,给予农民专业合作社优先办理农用地使用手续。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种植业、养殖业的用电,按照电价分类的农业生产用电标准执行。对农民专业合作社运输鲜活农产品的车辆,享受国家绿色通道政策。
(六)鼓励优秀人才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
鼓励农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到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并按照国家规定,签订劳动合同和参加各类社会保险。在专业技术资格评审中,对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工作的农业科技人员和大中专毕业生给予适当倾斜。在市级以上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中工作的大中专毕业生,可享受大学生村官政策。各级政府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所属人才服务机构要为其提供人事档案保管、集体户口挂靠等服务。
五、加强领导,齐抓共管
各级有关部门要把支持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根据当地实际,研究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规划和扶持政策,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规定依法履行职责,认真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培育规范、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工作,及时总结推广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功经验,促进其健康发展。工商、税务、财政、金融、人社、国土、交通、电力、保险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共同做好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扶持和服务工作。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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