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1-05-18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价格调节基金(以下简称价调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充分发挥价调基金调控市场、平抑价格的积极作用,保障人民生活质量,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关于加强副食品价格调节基金征管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6〕12号)、《丹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丹政发〔2006〕49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价调基金征收意义

价调基金是法律明确规定的政府调控市场的重要手段,是国务院授权地方政府多渠道筹集、用于调控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价格的专项资金。近年来,价调基金在增强政府对市场的调控能力、扶持农业生产基地发展、积极组织实施“菜篮子”工程、促进商品流通、稳定副食品市场价格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在价调基金征管工作中还存在着征收力度不够、管理制度不健全、使用不够合理等问题。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按照国务院稳定物价的总体要求,必须进一步加强价调基金征收和管理工作,进一步完善价调基金制度。

二、价调基金用途

价调基金是政府用于市场宏观调控的专项资金,必须实行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本着“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原则,应主要用于:

(一)政策性补偿。即政府对群众生活必需品等重要商品实施价格干预措施时,给执行相关政策的生产者、经营者造成损失的,运用价调基金给予补偿。

(二)为平抑粮油副食品等重要商品价格异常波动,对居民生活必需品的生产、储备给予补贴,以保证适时收购或投放,平衡市场供求,稳定市场价格。

(三)为保障供给、促进流通和结构调整进行的政府资助。

(四)对特困群体因价格因素影响的生活救助。

(五)用于大型农产品、食品批发和农贸市场等流通设施建设。

6、政府用于其他调控市场的相关需要。

三、价调基金征收范围

为进一步加强价调基金的征收工作,加大征收力度,凡在丹东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生产、经营、服务等活动,有销售、经营、服务收入的企业单位(含中省直企业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和个体工商业户,必须按照《丹东市价格调节基金征收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缴纳价调基金,具体的征收范围和标准如下:

(一)采矿业,制造业,交通运输(机动车辆除外)、仓储和邮政业,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及软件业,建筑业,房地产业,电力生产和供应业,金融业,批发零售业等行业企业均按销售、经营收入总额的1‰计征。

(二)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卫生、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业,公共管理和社会组织,国际组织,科学研究、技术服务和地质勘查业,住宿和餐饮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按销售、经营收入总额的1%计征。

(三)对无法计算销售、经营、服务收入总额的,参照有关行业标准,可以实行定额征收。

四、价调基金征收方式

(一)价调基金可以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直接征收,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和单位代征。从我市征收工作的实际出发,市政府决定从2011年起,市直、中省直企业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含区)的价调基金委托市地税局代征。代征单位或部门必须做到应收尽收,足额征缴。不得随意减免、坐支或挪用挤占,不得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擅自截留,一经发现,将追究当事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二)价调基金征收实行税前列支,按月征缴。代征部门每半年向财政部门解缴一次,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制发的《辽宁省非税收入统一收据》,应严格票据的使用和发放管理,每年度清缴一次,以旧换新。

(三)缴纳价调基金单位必须及时足额缴纳价调基金。对拒交和无故拖欠的,可委托有关银行直接划拨,也可由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代征部门根据有关规定申请人民法院依法执行。

(四)为加强价调基金的征收力度,市政府每年与价调基金代理征收部门签订价调基金征收目标责任状,明确年度征收任务及奖惩办法。代理征收部门必须按照责任状所确定的任务目标积极努力征收,进一步加大征收力度。完成既定任务的,给予核拨手续费;超额完成任务的,视情况给予奖励;未完成既定任务的,视情况给予核减手续费。

五、价调基金管理

(一)价调基金的征收管理实行价调基金领导小组决策,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运作,财政和审计部门监督的管理体制。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价调基金的征收工作,并与有关部门配合做好管理、使用工作。

(二)价调基金应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强化计划调控,规范使用方式,严格审批程序。对符合价调基金使用范围的项目,由使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上报市价格调节基金管理办公室,由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论证,会同财政、审计部门提出具体使用的审核意见,报市政府批准后实行。

(三)除国家和省明令减免和市政府批准减免项目外,价调基金原则上不予减免。对外商投资企业、免税企业可以免征价调基金。对大型商贸企业的价调基金如果在征收标准上与其他费用标准产生较大差异,可以适当调整。

(四)价调基金征收依据有关规定可按征收额的一定比例提取手续费和管理经费,具体比例由价格主管部门同财政部门商定。

(五)提取的手续费和管理经费可以用于补充办公经费,可以用于与价调基金征管工作有关的费用支出,对有特殊贡献的也可适当表彰和奖励。

(六)为鼓励各企业单位积极为我市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多做贡献,对严格执行文件规定缴纳价调基金比较好的单位,年终可给予适当表彰和奖励。

(七)企业单位(包括中直、省直驻丹企业单位及所属分支机构)违反文件规定拒绝缴纳价调基金的,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情节严重的追究主管领导责任。

(八)财政、审计、物价部门应密切配合,协调工作,对价调基金的征收和使用实行严格监督,发现违法违纪行为要及时纠正,确保价调基金合理征收,有效使用。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八日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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