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丹政办发〔2010〕1号
颁布日期:2010-02-27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

丹政办发〔2010〕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法制办关于进一步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加强对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的领导。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是推进依法行政的一项重要工作,是贯彻《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的重要内容,同时也是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认真规范本机关签订和履行合同行为,防范因此带来的民事责任风险。

二、建立制度,确保规范行政机关签订合同工作开展。各级行政机关要建立合同签订及定期清理制度。合同文本最后确定前,应交由本机关的法制机构或者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审查、论证。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于每年12月1日前将本年度签订和履行合同的情况进行清理,排查法律风险,并将结果通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政府法制部门在每年12月底前将本年度签订合同的清理情况报告本级政府。在清理过程中发现合同有法律瑕疵的,各级政府法制部门要及时与有关行政机关沟通,依法、妥善处理,努力减少或者避免相应的法律风险。

丹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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