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抚顺市招商引资奖励细则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抚政办发〔2011〕42号
颁布日期:2011-05-12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关于印发抚顺市招商引资奖励细则的通知

抚政办发〔2011〕42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招商引资奖励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抚顺市招商引资奖励细则

第一条为加大我市招商引资工作力度,充分调动全社会参与招商引资的积极性,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的快速发展,根据《抚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抚顺市引进项目和争取资金奖励办法的通知》(抚政发〔2008〕10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奖励对象是指通过各种合法途径,为我市引进项目、资金和在项目谈判、签约、开工建设、达产达效等各个环节中起到重要推动作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为引荐人)。

第三条奖励范围

(一)引荐人从域外引进我市鼓励发展的项目,流转税和所得税留成部分属地方财政收入的独立核算企业,以及投资建设的地方基础设施、农业和社会事业项目,并且外来投资超过500万元的(按外来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计算)。

(二)引荐人从境外引进投资超过70万美元的(按外资形成的到位注册资金计算)。

(三)引荐人从境(域)外引进总部经济及贸易类项目年新增税金超过100万元的。

第四条奖励原则

(一)奖励全部以现金形式,用人民币支付。

(二)谁受益谁奖励的原则。其中城区项目,资金由市、区财政承担50%,三县及开发区项目,由其全额承担。

(三)奖金为税前奖金。领取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款由奖金发放部门会同税务部门代扣代缴。

第五条奖励时间

对于介绍投资者与我市建立联系的直接引荐人,在项目开工建设一个月内由市、县、开发区财政先行预付直接引荐人部分奖金,投资500-1000万元的,奖励1万元;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奖励2万元。形成固定资产投资后,按照奖励标准兑付奖金余额。

第六条奖励标准

对于生产类、服务业类项目,按照外来投资形成固定资产的3‰给予奖励。对于总部经济及贸易类项目,按照一个年度新增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的10‰—15‰给予奖励。对于引进中国10强房地产企业来我市开发房地产,并一次性实缴土地出让金一亿元以上的房地产类项目,按实缴土地出让金的0.5‰给予奖励。

(一)介绍投资者与我市建立联系的直接引荐人,按照奖金总额的30%给予奖励。

(二)在各个阶段参与项目谈判工作的主要谈判人,按照奖金总额的30%给予奖励,其中首次主谈人奖励应不低于四分之一。

(三)对投资方提出的其他特殊配套条件(如原料、市场、物流、融资、系统工程等),在落实条件中做出特殊贡献的人,按照奖金总额的20%给予奖励。

(四)在项目办理审批过程中,向上争取并得到特殊政策支持的人,按照奖金总额的20%给予奖励。

对在各阶段均做出贡献的受奖者,奖金可以兼得。

第七条引进项目的审定

发展改革部门负责项目的初步审核,符合申请条件的报同级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复核后,报同级政府专题办公会议批准。最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季度兑现奖金。

第八条申报程序及要求

对于直接引荐人,由招商部门出具引荐证明、发展改革部门出具开工证明,报财政部门审核发放奖金。

对于其他引荐人,需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供项目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验资报告、固定资产所有权及价值证明。

第九条奖励资金监督管理

由市监察局、审计局对招商引资奖励专项资金的使用、拨付情况进行监督。对涉嫌弄虚作假、骗取奖励资金的,由奖金发放部门追回全部奖金。

第十条对本地企业新建、技术改造、扩大规模等项目有贡献人员的奖励可参照本细则执行,其中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自主招商引资的项目,奖励办法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确定。

第十一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区、开发区自行制定的招商引资奖励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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