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号:抚政办发〔2009〕81号
颁布日期:2009-11-04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通知

抚政办发〔2009〕81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以下简称《调解仲裁法》)将于2010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继《农村土地承包法》之后又一部有关农村土地承包的专门法律。为贯彻落实《调解仲裁法》,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仲裁体系和工作机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通知如下:

一、依法设立组织机构

设立市级仲裁委员会(仲裁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农村经济委员会),负责全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法律咨询和政策指导。各县区要在年底前设立县(区)级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的仲裁工作。原乡(镇)仲裁委员会改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委员会,负责本乡镇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工作。

仲裁委员会、调解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经部门,负责仲裁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日常工作。

二、依法开展调处工作

农村土地承包纠纷属于民事纠纷,应当通过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的方式解决。信访部门对属于应当通过仲裁方式解决的纠纷,应当告知信访人到当地调解、仲裁委员会提出调解、仲裁申请,通过调解、仲裁解决纠纷。因政府部门的行政行为引发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可以通过信访、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方式解决。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仲裁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受理,并给予公正及时解决。原来仲裁工作执行的“一裁二审”制,要调整为“一裁一审”制。乡(镇)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案件,要在今年年底前结案,有异议的可以直接到人民法院诉讼,今后不再受理仲裁申请;县级仲裁委员会已经受理的仲裁复议申请,应当在年底前复议完毕,今后不再受理仲裁复议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当加强与人民法院的协调、沟通。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仲裁申请,应当函告人民法院民事庭。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案件时,应当聘请当地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部门负责人作为人民陪审员。当事人就仲裁庭做出的裁决向人民法院起诉,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做出判决;依法生效的调解、裁决结果,当事人申请执行的,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三、加强领导

各县、区政府要高度重视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按照规定聘任仲裁人员,解决调解、仲裁办人员编制,为仲裁委员会和调解委员会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支持调解、仲裁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要严格执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仲裁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给予保障”的规定,将仲裁工作经费纳入同级地方财政年度预算,确保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正常开展。

各级农业部门要依法履行职责,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工作的指导,认真总结工作经验,及时研究解决实施《调解仲裁法》中出现的问题,把纠纷和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重大涉地纠纷案件不出市,重点案件不出县,一般案件不出乡。司法部门要加强对乡(镇)农村土地承包调解、仲裁机构的支持和指导,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给予必要的法律援助。

二○○九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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