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 | 文号:葫政发〔2011〕3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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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颁布日期:2011-12-08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
葫政发〔2011〕3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40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0〕2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一)供销合作社是为农服务的合作经济组织,是推动我市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力量。各级政府要把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解决本地区供销合作社工作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工作的支持力度,加强协作配合,支持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各级供销合作社必须始终坚持为农服务宗旨,坚持合作制基本原则,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完整、扎根基层和流通网络覆盖城乡的优势,加快构建运转高效、功能完备、城乡并举、工贸并重的农村现代经营服务新体系,改善农村消费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统筹发展,努力将各级尤其是县乡两级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为经营性服务功能充分发挥、公益性服务作用不断体现的新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成为全市农业社会化服务的骨干力量、农村现代流通的主导力量、农民专业合作的带动力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做出新贡献。
二、创新农村现代流通网络体系
(二)加快发展和规范农资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农资流通主渠道作用,以各级供销合作社农资骨干企业为依托,整合社会资源,加快县(市)区仓储物流配送中心建设,加快推进农资连锁经营。各级政府要在用地等方面扶持供销合作社兴建区域性仓储物流农资配送中心;支持供销合作社培育建设一批具有统一采购、跨地区配送功能的农资经营龙头企业;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承担化肥、农药等重要物资的国家储备和防汛物资储备任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兴办农资大市场,打造农资现代物流基地。
(三)加快发展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服务网络。加快整合供销合作社系统日用消费品经营网络,加快县级配送中心建设,发展农村小超市、便民店,实行连锁经营,形成以城区店为龙头、配送中心为支撑、乡镇店为骨干、村级综合服务社为终端的日用消费品连锁经营网络体系。在市、县(市)区两级供销合作社设立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办公室。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相关部门,在辖区内打击烟花爆竹非法贩运、贩卖活动,查处伪劣及违禁烟花爆竹产品,取缔无证经营和违规经营,确保全市烟花爆竹市场安全、有序。
(四)加快发展农副产品购销服务网络。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龙头企业、专业生产大户发展绿色农副产品生产基地,推行标准化生产,提升我市农副产品品质,培育特色农副产品品牌。要积极开展农超对接,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经纪人、农户与农副产品批发市场、连锁超市等进行产销衔接。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县域建设大型农副产品批发市场或配送中心,搭建、完善各类农副产品购销平台,增强仓储、运输、冷链物流能力,完善检验检测、资金结算、信息服务功能;支持供销合作社建立全市农副产品网上交易平台;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现代农业园区建设、农业产业化经营、农业综合开发、农业技术研发推广等活动,并按规定享受有关支农政策。
(五)加快发展再生资源回收利用服务网络。各级供销合作社应大力开展再生资源回收业务,加强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建设,规范建设社区和村镇回收网点、专业化分拣中心、区域集散交易市场和综合利用处理基地;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发循环经济项目,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开展废旧家电、报废汽车等回收拆解业务,形成回收、分拣和加工利用一体化经营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实现再生资源产业化经营、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在市、县(市)区两级供销合作社成立再生资源管理机构,负责再生资源回收体系建设,出台与发展循环经济和保护环境要求相适应的再生资源回收利用的综合性管理办法。
三、强化供销合作社为“三农”服务功能
(六)大力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人才、网络、设施等优势,立足当地优势资源和特色产业发展,多种形式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农民开拓市场,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带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息、营销、技术、农产品加工储运等服务,引导和帮助农民专业合作社提高集约生产经营水平,促进合作社产品进批发市场、进超市、进社区,使生产经营逐步向产业化发展。在继续搞好农资、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经营基础上,适应农村和社区发展以及消费结构升级需要,积极开展医疗卫生、文体娱乐、信息科技、养老幼教、劳动就业等农村综合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依托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站及各类协会组织,有计划、有步骤地组织农民经纪人、专业合作社负责人、新型农民工以及城市社区(农村乡镇)从事特有工种职业人员开展培训工作。赋予供销合作社及有关行业协会承担全市农产品经纪人、庄稼医生、农资从业人员、再生资源从业人员等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职能。对供销合作社承担涉农行业职业资格培训鉴定职能,同级财政给予必要的经费支持。
四、加强供销合作社组织建设
(七)加快基层社改造步伐,创新基层社发展方式。通过改造一批、新建一批、撤并一批的方式,对基层社实行建制调整和布局优化。加快建立现代企业制度,加强对投资参股企业和“新网工程”建设项目的规范管理,广泛吸聚社会资本,督促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及时纠正管理中的违规现象,防止社有资产流失,确保社有资产保值增值。市、县级供销合作社要建立以加强社有企业监管为主要职责的社有资产管理机构,建立企业经营绩效考核机制、激励约束机制。
五、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支持力度
(八)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尽快采取有效措施,抓紧落实处理好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问题。支持供销合作社多渠道消化经营性财务挂账,有关金融机构要按政策要求,积极采取措施,加快处置供销合作社拖欠的金融债务。
(九)要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确定土地权属,加快供销合作社土地登记颁证工作。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
(十)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改制和职业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保险及通过资产处置安置职工有关政策,同样适用于供销合作社。各级政府出台的支持国有企业、中小企业改革发展的优惠政策,原则上都适用于供销合作社企业。
(十一)对供销合作社系统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确有困难的社有企业,可按照税收审批权限申请税收减免。对供销合作社连锁经营企业在全市范围内设立的直营店,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经相关财政、税务机关审批,由总部统一核算并向其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统一缴纳增值税。
(十二)简化连锁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注册手续,由总部会同市工商部门统筹办理;对基层供销合作社所属,引领兴办的农村便民店由基层供销合作社统一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农村社区综合服务中心,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等方面提供便利。
(十三)加强财税政策支持。各级财政要加大对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扶持资金的投入,重点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特别是农村综合服务社和社区服务中心建设。
(十四)支持供销合作社系统积极争取国家“新网工程”建设资金、农业产业化专项资金,实施农业综合开发,兴办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对发展前景好、带动能力强的龙头企业,在项目、技术、资金等方面给予倾斜,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认定为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并给予相应的政策配套支持。
(十五)支持供销合作社积极转变经营发展方式,开拓新的经济增长途径,扩大电子商务、旅游、建材和农林水产综合开发等领域经营,努力适应市场经济要求,依法开展种子、饲料、农机具、成品油、药品等经营。鼓励其参与组建小额贷款公司、典当公司、农业投资担保机构。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与供销合作系统的业务合作,拓展服务领域,探索发展适合农村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二○一一年十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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