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保险奖励基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单位:辽宁省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号:
颁布日期:2013-07-23失效日期: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保险奖励基金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保险奖励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葫芦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7月23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医疗保险

奖励基金管理的实施意见

为适应我市医疗保险发展形势需要,切实加强医疗保险奖励基金管理,规范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服务行为,充分发挥医疗保险监督管理和举报奖励的作用,确保医疗保险健康、平稳、可持续发展,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09〕67号)及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基金来源

(一)医疗保险奖励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加强医疗保险监督考核管理,积极筹措、合理使用医疗保险基金,有效防范、制止和严肃查处违反医疗保险政策的行为而建立的一项专项资金。

(二)基金来源是按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服务协议和年终考核规定收取的违约金,任何人不得擅自转移、减免。收取的违约金,要及时全额上缴同级财政专户。

二、基金的使用及管理

(一)基金的使用主要用于以下特定用途,不得挪作他用:

1.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医疗保险政策行为的举报奖励;

2.认真履行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服务协议的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表彰;

3.补充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日常监督考核、异地住院查勘、专项稽查以及基金收支专项管理相关费用支出。

4.统筹弥补医疗资金缺口。

(二)基金管理。

1.基金实行财政专户、收支两条线管理。

2.基金的支出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提出支出计划,提交同级财政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下达专项支出指标,将款项拨付至经办机构支出账户。

3.基金的计提方法和比例按《关于印发〈葫芦岛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葫人社发〔2011〕58号)规定执行。

4.基金的筹集和使用接受同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及审计部门的监督审计。

三、其他

1.本实施意见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2.本实施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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