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市双拥办等部门关于对驻辽阳部队随军无工作家属进行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转发市双拥办等部门关于对驻辽阳部队随军无工作家属进行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 颁布单位:辽宁省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文号: |
|---|---|
| 颁布日期:2011-12-05 | 失效日期: |
|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范性文件 |
转发市双拥办等部门关于对驻辽阳部队随军无工作家属进行货币化安置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双拥办、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辽阳军分区政治部《关于对驻辽阳部队随军无工作家属进行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一一年十二月五日
关于对驻辽阳部队随军无工作家属进行货币化安置的实施意见
为妥善解决驻辽阳部队随军无工作家属安置问题,进一步支持和鼓励部队干部安心服役,促进国防建设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省双拥办等8个部门《关于做好驻辽部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和就业工作的意见》(辽拥办发〔2009〕8号)、市政府《关于军队干部随军家属安置就业的实施意见》(辽市政发〔2010〕25号)精神,现就对驻辽阳部队随军无工作家属进行货币化安置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安置对象
经部队师(旅)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落户我市的驻我市中国人民解放军和武装警察部队现役军(警)官或文职干部配偶。
二、货币化安置金发放条件
申领货币化安置金的军队随军家属须同时符合以下5个条件:
1.已随军并办理辽阳市常住户口;
2.非个人原因未就业且无收入;
3.在法定劳动年龄内;
4.未享受过一次性劳动保险或有偿安置费用;
5.目前在部队每月领取基本生活补贴。
三、货币化安置金发放标准及执行时间
对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发放货币化安置金,月发放标准按以下公式计算:每月货币化安置金=所在县(市)区月最低工资标准-部队发放的随军无工作家属月基本生活补贴。
货币化安置金由市、县(市)区财政各承担50%。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部队补贴额度与地方财政补助额度同比例调整。
此项货币化安置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申请和发放程序
驻辽阳部队随军无工作家属货币化安置金每年申领一次。具体程序如下:
(一)申请货币化安置的随军家属须在户口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劳动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办理《失业证》。失业登记后30日内没有实现就业的,可填写《随军家属货币化安置申领表》,向所在部队的团级单位政治机关干部部门提出领取货币化安置金申请。
(二)部队单位接到申请后,认真审查,按照部队驻地所在县(市)区分别填写《驻辽阳部队随军家属申请货币化安置花名册》,于每年9月10日前一式两份报驻地县(市)区双拥办初审。报送名单时,须提供申请者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失业证、部队发放补贴证明(或部队统一提供财务发放补贴明细表复印件)等资料。县(市)区双拥办经审核无误后,将汇总表及相关材料一并报送市双拥办审核。
(三)市双拥办经审核确认后,将符合补助条件的人员名单报市财政部门、同时返给县(市)区双拥办,县(市)区双拥办及时将名单报本级财政部门。
(四)市、县(市)区财政部门经确认无误后,将货币化安置补助资金纳入预算。市财政部门要按期下拨其应承担的安置金至县(市)区,由县(市)区财政部门将市、县两级安置金按核准数额及时划拨到指定银行,由其划入经确认享受货币化安置的随军家属账户。
五、货币化安置的终止
随军无工作家属有下列条件之一的,终止对其货币化安置,停发其货币化安置金:
1.无正当理由两次不参加统一组织就业培训的;
2.无正当理由两次拒绝职业介绍的;
3.已实现就业的;
4.有固定收入的;
5.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6.配偶退出现役的;
7.随军家属户口迁往外市的;
8.部队停止发放生活补贴的。
六、相关要求
(一)对随军无工作家属实行货币化安置是市委、市政府关心驻辽阳部队和军人及其家属生活,切实帮助部队解难题、办实事的重要举措。各县(市)区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站在全局的政治高度,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筹措资金,确保驻辽阳部队随军无工作家属货币化安置工作落实到位。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双拥办和辽阳军分区政治部负责随军家属货币安置工作的综合指导和协调工作。
(二)各县(市)区、各有关部门要保证随军无工作家属货币化安置资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挪用。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双拥办及辽阳军分区政治部要定期组织核查,确保货币化安置金及时、足额发放到符合条件的随军家属。对虚报冒领和克扣挪用的单位和个人,将给予通报批评或党纪、政纪处分;对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市财政局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辽阳军分区政治部
二0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延伸阅读
